劉強東涉性侵,中國刑法該不該管?(附警方調查報告)

劉強東涉性侵,中國刑法該不該管?(附警方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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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劉強東先生的特殊身份,其捲入性侵事件的新聞舉世關注。

在遭到美國警方的羈押之後,日前有新聞報道稱,劉強東先生已經回到中國。

不知道劉強東先生回到中國後,中國警方有沒有找劉強東先生詢問、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劉強東在美國被指涉嫌性侵,在我國刑法體系內對應的應該是強姦罪。

強姦罪最高可至死刑。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所以,如果劉強東先生涉嫌犯罪,是適用中國刑法的。中國刑法不應沉默。

另一面,如果如京東公司發布的公告那樣,劉強東先生是無辜的,是遭到構陷的,那麼劉強東先生可以找警方報案,警方也可以主動調查。如果如一些網文所說,其中有更大的陰謀,則更不應坐視不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的規定: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劉強東先生身份特殊,本次事件影響頗大,中國刑法不應沉默,中國警方應當有所作為。因為這可能不僅僅是個吃瓜看熱鬧的問題,而的的確確是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延伸閱讀:劉強東事件,讓事實和法律說話(環球時報/單仁平)

劉強東事件警鐘:在美國既要敬畏法律,也要防範風險。

互聯網科技公司京東的創始人劉強東8月31日在美國明尼蘇達州遭逮捕,但一天後獲得不需交納保障金的保釋。明州警方給出的逮捕理由是劉強東涉嫌「刑事性行為」,這被廣泛對照翻譯成中文的「性侵」。

劉強東(資料圖)

京東公司發表的聲明稱,劉強東受到了「失實指控」,經過當地警方調查,「未發現任何不當行為」。京東最新的消息說,劉強東已經回到中國正常開展工作。與此同時西方媒體報道說,明州警方表示,調查「仍在進行中」,警方「不知道是否會正式起訴,因為調查仍未有結論」。

這件事尚無結論,但已經成為全球性大新聞,更是在中國刷屏。我們根據已有信息增加幾點評論:

第一,京東是中國最有希望的互聯網科技公司之一,無論劉強東涉嫌性侵的事情如何發酵,都不應影響京東的運營和發展。任何民營公司的起步都是一個或幾個人的作品,但它走到引領者的位置時,它就成為了社會和時代的產物。冷靜分析,此事對京東的衝擊應當是有限的。

第二,一段時間以來,涉性侵的指控不斷出現,每一起調查都應當堅決以法律為準繩,被證明有錯者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及道德責任。與此同時,我們主張,這樣的指控不應帶有任何政治鬥爭目的,也不應夾雜任何商業競爭目的,同時它們不應成為一場「運動」。總之要防止這類指控變成某種「鬥爭方式」,最終損害公眾利益。

第三,這類指控涉及的人影響力越大,越轟動,其對被指控者個人之外的連帶衝擊也將越大。在西方,社會將個人損失與公共利益損失進行切割的能力相對比較強,中國社會也應逐漸加強這種能力,讓個人的事情個人去承擔,公共事業則應有能力止損。因為公共事業本來就比個人性情穩定,也有更多的規律支持,一個人犯錯,就讓他所從事的事業跟著陪葬,這未必符合公眾的利益。

法律是無情的,道德也不是可以隨意踐踏的,任何人觸碰了這兩條高壓線,必然付出代價。至於一個人是否真的觸線了,是否有人在個別情況下設計了針對某個人的陰謀,則要由法律來最終釐清。在法律做出清晰裁定之前,任何有傾向性的延伸指控都應保持克制,這樣的剋制是中國社會必須逐漸完善的理性。

劉強東事件到底是怎麼回事,現在應當只有法院和兩名當事人能夠提供相關的事實性信息,其他各方都不應當試圖對事件進行定性。希望中國輿論場能夠做到這一點。


美國警方披露:劉強東涉嫌一級強姦,表現為侵入式性行為,或受害者年齡低於1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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