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互聯網文化行業牌照

一文讀懂互聯網文化行業牌照

1 人贊了文章

作者:馬世鈺

來源:娛樂法內參

在監管趨嚴的背景下,互聯網的各類資質證照牽動著市場玩家的神經。2017年梨視頻的相關業務活動,曾因欠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資質,被北京市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責令全面整改。這次事件給整個行業敲響了警鐘,一時間其他平颱風聲鶴唳,各類牌照水漲船高。為了除去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據報道,今日頭條通過旗下全資子公司北京閃星科技有限公司收購了運城市陽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獲得了後者擁有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變相解決了視頻牌照的隱憂。但除此之外,涉及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按監管類別的不同,經營者仍需辦理其他牌照。

筆者將就其中幾個重要的牌照進行梳理,話不多說,直接上乾貨。

一、ICP證

(一)ICP證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總體而言,電信業務可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兩類業務,須經電信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分別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對增值電信業務進一步劃分,按照經營範圍的不同,經營者應當辦理業務類型不同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市場主體就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ICP證」即《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項目)。所以《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概念範圍其實比「ICP證」大很多,前者是增值電信業務許可的總稱,後者則僅適用於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誰需要辦理ICP證

市場主體是否需要辦理ICP證取決於兩個因素。第一,其所從事的業務是否落入《電信業務分類目錄》B25信息服務業務的範圍。也就是說,凡從事B25信息服務業務分類中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就可能需要辦理ICP證。第二,其所從事的業務是否屬於「經營性業務」。如果提供的是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例如企業對本單位產品或業務進行自我宣傳的網站,則只需要履行ICP備案手續,無需辦理「ICP證」。一般而言,視頻網站、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網路即時通訊工具等都屬於《電信業務分類目錄》B25信息服務業務的內容,需要辦理ICP證,具體如下圖所示:

(三) 辦證條件是什麼

依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辦理ICP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要求外,《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還增加了三項條件:

(1)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2)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務項目屬於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二、《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是什麼?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又稱「文網文」),證書有效期為3年。

(二)誰需要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和辦理ICP證一樣,是否需要辦理文網文也應當考慮兩點因素。第一,經營業務是否屬於互聯網文化活動。第二,業務是否屬於經營性質。

首先,《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指出互聯網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路音樂娛樂、網路遊戲、網路演齣劇(節)目、網路表演、網路藝術品、網路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將音樂娛樂、遊戲、演齣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因此,經營上述網路音樂、遊戲、演齣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展覽、比賽活動等網路文化產品的業務活動都屬於互聯網文化活動,都可能需要辦理文網文。

另外,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文化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採用審批制,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則採用備案制。換言之,只有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主體才需要辦理文網文。

實踐中,很多地方的文化局對文網文的業務經營範圍劃分得很細。申請者應注意按照自身業務情況,辦理相應經營範圍的文網文。以網路遊戲產品為例,申請辦理的文網文的經營範圍可分為「利用信息網路經營遊戲產品」、「利用信息網路經營遊戲產品(含虛擬貨幣發行)」、「利用信息網路經營遊戲產品(含虛擬貨幣交易)」,經營者應考慮網路遊戲是否涉及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對於業務範圍涉及多個文化產品類型的經營者,取得的文網文的經營範圍也應該包括全部所涉業務。

(三)辦證條件是什麼

2017年文化部修訂了《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網文的辦證條件也發生了變化。按照現行規定,申請辦理文網文,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3)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專業人員、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4)有確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在2017年規則修訂之前,文網文的辦證條件還包括「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不低於100萬元的註冊資金,其中申請從事網路遊戲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不低於1000萬元的註冊資金」。從上述變化可以看出,文網文的辦證門檻已經大幅降低。但實際申請過程中,仍有部分地區的文化局可能採用老標準辦證,經營者應提前諮詢主管單位,確定實操標準。同時還要明確,個人不能申請辦理文網文,機構申請辦理文網文的,應履行完成前置審批,如取得ICP證。業務涉及醫療、藥品、新聞、出版等特殊行業的,還需要通過行業前置審批後才可以申請辦理文網文。

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一)《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是什麼?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9號令」)第六條規定:從事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應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視聽證》」)。《視聽證》由廣電總局按照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的業務類別、接收終端、傳輸網路等項目分類核發。

根據廣電總局在官網發布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持證機構名單,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持證機構共586家。

其中,電視台/電台包括: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安徽廣播電視台等;新聞機構包括:新華通訊社、中國日報社、人民法院報社、南方報業傳媒集團等;視頻網站包括:樂視網、愛奇藝、暴風集團、風行網等;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包括:北京六間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卡酷傳媒有限公司等;影視製作公司則包括:上海慈文影視傳播有限公司、海南海潤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廣東鑫鍩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

(二)誰需要辦理《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因為各類視頻網站、APP的火熱,通常討論《視聽證》,往往引用的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56號令」),鮮少提及《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6號令」),但其實56號令和6號令都涉及《視聽證》的辦理,兩者加起來差不多涵蓋了39號令的規制對象。凡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56號令辦理《視聽證》或履行備案手續。而對於從事內容提供、集成播控、傳輸分發等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經營者,則應當按照6號令辦理《視聽證》。

2016年廣電總局的新聞發言人,曾就「6號令與56號令的關係」答記者問並指出:6號令以「專網、公眾、定向、終端」為基本要素,以向公眾提供的專網及定向視聽節目服務為管理對象,主要包括互動式網路電視(IPTV)、專網手機電視、互聯網電視等。除此以外的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公網向公眾提供的視聽節目服務,均屬於56號令的適用範圍,管理對象主要包括視音頻網站、視音頻客戶端軟體等。無論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還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均需取得《視聽證》,但二者的主體准入條件不同,在業務類別、傳輸網路、接收終端等事項上也有所區別。

正是因為存在上述劃分,筆者認為,即使IPTV、專網手機電視和互聯網電視的經營者也取得了《視聽證》,但並不當然意味著可以藉此進入視頻網站市場,反之亦然。

具體情況如下:

(三)辦證條件是什麼?

39號令,56號令和6號令都對《視聽證》的辦理條件作了規定,基本條件大致相同。主體資格方面,56號令和6號令均要求申請人為「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單位」。39號令和6號令還明確規定了「外資禁入」。所以外資辦理《視聽證》存在實質性障礙。可以看出,《視聽證》是文娛行業最難取得的資質之一,偏時下熱門的行業都離不開《視聽證》。因此,很多不符合辦證條件的視頻平台為規避無證「裸奔」的風險,選擇收購持證主體或與國有控股的視音頻類公司開展掛靠合作,如2017年2月,今日頭條就通過收購「運城陽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取得了《視聽證》。傳言收購價格大概在四千萬左右,縱非如此,專門為了《視聽證》收購一家公司成本也是高昂的。除了有錢任性,可以買買買的金主外,看官們還是要衡量「投入和產出」來做決策。

辦理視聽證的基本條件:

除上述規定外,56號令和6號令還針對不同的服務內容,對經營者提出了其他要求:

四、《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是什麼?

2016年3月10日正式實施的《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頒發《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二)誰需要辦理《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根據《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必須依法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其中網路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彙集等方式形成的網路文獻資料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上述規定在實際適用時顯得籠統、寬泛,監管部門未明確網路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和內容,也沒有說清楚網路出版物和新聞、視聽節目以及其他內容的區別,因此,不利於公眾理解,產生過諸多爭議。

視頻網站是否需要辦理《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有人認為《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中提到了「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因此視頻網站也需要辦理出版許可證。反對者指出,網路出版物應該是與傳統出版物類似,同時具有出版物性質或形式的作品,例如提供在線閱覽和下載服務的電子書、電子刊、電子報,原創的聽書、有聲小說、音樂、MV等。所以,視頻網站需要取得的是《視聽證》而非《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對此,筆者認為隨著視頻網站傳播內容的多樣化,許多原創小說、音樂MV等都會在視頻網站上首次發布,這些業務都可能涉及網路出版服務資質,雖不一定由視頻網站自身取得,但出於合規考慮,必須保證網路出版行為是有資質背書的。

個人或者機構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是否需要獲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官網發布的一篇名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解讀〈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熱點問題》的新聞報道中,有關負責人曾明確表示:「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所謂自媒體的個人或者機構,按照現行標準,屬於信息內容的創作者或生產者,而納入許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網路平台服務單位,即上述信息內容的提供者。」換言之,出版許可僅規制網路平台運營方,至於在平台中創作、生產內容的個人和機構則無須獲得許可。

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公眾號連載刊登網路小說可能涉及出版許可,近日就有新聞報道稱,兩家微信公眾號運營公司在未取得出版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微信訂閱號連載網路小說引流盈利被某市文化執法部門責令刪除連載內容,並分別罰款32萬元及1萬元。因此具備「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單位賬號」應注意審查自身業務性質,和監管部門保持溝通,確認具體的執法標準以避免因無證經營帶來的風險。

(三)辦證條件是什麼?

根據《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申請辦理《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確定的從事網路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確定的網路出版服務範圍;

(3)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伺服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其他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除上述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複的,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2)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3)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路出版服務範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4)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上述規定可知,傳統出版單位再行申請網路出版服務資質比較容易,而新入局的網路媒體公司想要取得許可,則面臨更嚴格的審批條件,辦證不易。因此,現實中存在網路出版需求,但無法取得出版資質的公司通常選擇和有資質的出版單位合作,找來傳統出版單位背書,保障產品能順利出版發行。

(四)外資准入限制?

2015年網路出版服務正式進入《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禁止之列。今年7月28日正式施行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有關互聯網和相關服務的條目如下: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路出版服務、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我國的入世承諾並未開放網路出版服務,同時《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亦有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路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因此,我國在網路出版服務資質方面,嚴格限制外商進入。外資企業不僅無法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網路出版服務業務一旦涉及和外資企業合作,還需要履行國家廣電總局的前置審批手續。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是什麼?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先後出台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來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為。按規定,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中國網信網公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許可信息顯示,截至2018年4月30日,經各級網信部門審批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總計304家,具體服務形式包括:互聯網站312個,應用程序233個,論壇77個,博客20個,微博客3個,公眾賬號911個,即時通信工具1個,網路直播7個,其他6個,共計1570個服務項。

其中,互聯網站包括:人民網、央廣網、新浪網、網易、搜狐網等;應用程序包括:央視影音、光明雲媒、騰訊新聞、一點資訊等;論壇包括:地方領導留言板、中青論壇、新浪論壇、和訊論壇等;博客包括:強國博客、新華博客、新浪博客、網易博客、搜狐博客等;微博客包括:人民微博、新華微博等;公眾賬號包括:「人民網」新浪微博公眾賬號、「新華網」騰訊微信公眾賬號、「騰訊財經」騰訊微信公眾賬號等;即時通訊工具包括:微邦;網路直播包括:「青年之聲直播廳」、「中國青年報直播」、「小康圓點直播」等;其他服務形式包括:一點號。

(二)誰需要辦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管理規定》指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具體而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采編髮布服務,是指對新聞信息進行採集、編輯、製作並發布的服務;轉載服務,是指選擇、編輯並發布其他主體已發布新聞信息的服務;傳播平台服務,是指為用戶傳播新聞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務。

經營者在獲得采編髮布許可後,可以同時提供轉載服務。但如果獲得的是傳播平台許可,又想同時提供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的,應當另行取得采編髮布、轉載服務許可。

(三)辦證條件是什麼?

關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基本相同。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2)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3)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4)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6)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除上述一般條件外,對於信息采編髮布服務,國家設定了更為嚴苛的准入條件。第一,《管理規定》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采編業務。第二,只有新聞單位(含新聞單位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才有資格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許可。其中,新聞單位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和新聞電影製片廠。控股是指出資額、持有股份占企業資本總額或股本總額50%以上,或出資額、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對企業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新聞宣傳部門包括各級宣傳部門、網信部門、廣電部門等。

(四)外資准入限制

和網路出版服務一樣,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也被列入了《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按規定,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對於與外資企業進行的業務合作,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要求應當報其進行安全評估。

結語

近年來關於互聯網文化產業的監管法規頻頻出台,入局門檻不斷提高。對於經營者而言,應密切關注監管動向,結合自身業務需求儘早辦理相關牌照。「裸奔」經營的日子註定不會長久。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文觀點主要基於對法律法規的研究,鑒於各地監管部門的實操標準可能存在不同,在具體拿證過程中應注意和監管部門溝通確認。在此也希望瓜友們群策群力,積極分享,期盼法律監管不斷規範完善。


推薦閱讀:

繹粹翁攜手新華社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文化產業:走兩步,沒病走兩步?
【文化產業論文】文化消費文化產業論文(共3912字)
江蘇:文化體制改革發乘數效應 文化產業壯內揚外
文化產業深化改革的切入點與行動邏輯

TAG:牌照 | 互聯網 | 文化產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