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彈簡訊」產品的六大合規BUG:幫轉給老羅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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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當年《一個理想主義者的創業故事開始》,個人一直就是老羅的忠實粉絲。但是可惜,一直未能如願成為錘粉,即使老羅真的很努力,我就是沒慾望激動地為之付費,在產品細節上的革新已經不能再打動我了,除非有一款革命性移動智能硬體產品誕生。希望老羅能等到哈!
而這一次,老羅帶來了子彈簡訊,甚至在蘋果appstore上還衝到了社交類頭牌,令人驚奇,我也馬上下載試用。個人理解,鎚子手機從第一代產品發布之時,就一直沉浸在移動智能硬體中不能自拔,似乎這一次,鎚子手機彷彿知道並打開了一道天窗,知道了移動互聯時代真正賺錢的,其實並不是硬體,而是移動互聯產品。所以,子彈簡訊的產品定位決非孤立的即時通訊工具,也不是為了用來討好手機硬體,而是有意成為獨立的社交類產品,這從子彈簡訊的信息流、分享機制、通訊錄讀取等就可見一斑。
不過,從目前子彈簡訊的產品形態來看,確實看得出來是「著急上線」,諸多法律合規BUG層出不窮。希望子彈簡訊能夠進一步做好合規工作,避免抖生問題。
01
子彈簡訊未獲ICP許可牌照
子彈簡訊屬於為用戶提供即時通訊的軟體,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信息即時交互服務指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並通過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體、瀏覽器等,為用戶提供即時發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圖片、音視頻)、文件等信息的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包括即時通信、互動式語音服務(IVR),以及基於互聯網的端到端雙向實時話音業務(含視頻話音業務)。因此,子彈簡訊必須獲得B25ICP許可,但目前經查詢,子彈簡訊運營者北京快如科技有限公司並未見獲得ICP許可。
02
子彈簡訊未獲得SP許可牌照
子彈簡訊其中一個功能是可以通過子彈簡訊中的通訊錄功能,直接通過子彈簡訊向用戶手機號碼發送簡訊,乍一看似乎並無不妥。子彈簡訊在核實被發送人不是子彈簡訊用戶的情況下,會附帶「你的好友還不是子彈簡訊用戶,你所發送的消息將使用簡訊通道發送通知(會產生簡訊費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蘋果手機用戶在打開IMESSAGE功能時,子彈簡訊會識別後通過IMESSAGE功能發送信息而不是簡訊通道(此時IMESSAGE中的顏色為藍色,而不是綠色)。
根據《通信簡訊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向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通信終端用戶提供文字、數據、聲音、圖像等具有簡訊息特徵的信息遞送類服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依法需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個人理解,本條其實就是此類情況場景,因此,子彈簡訊實際上是利用了簡訊通道功能,應當獲得sp許可,即B25」信息服務業務(不含互聯網)」。
03
信息流內容
從目前子彈簡訊資訊流產品來看,目前主要嵌套了今日頭條和騰訊新聞頁面,從內容、評論、版式等來看,目前子彈簡訊頁面的演算法應當還是屬於今日頭條和騰訊新聞,自己仍不能控制內容。不過問題也在於此,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子彈簡訊信息流產品屬於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與在其平台上註冊的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目前子彈簡訊信息流中存在在諸多類如「軍事」、「財經」、「熱點(暫不清楚是不是社會突發)」的標籤,可能會落入新聞信息,從而需要獲得前置審批。故,其它平台能夠發布的內容,並不代表子彈簡訊也可以發布。當然,其《用戶協議》中也沒有就資訊流產品的法律角色定位作出約定或提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僅提供頁面、鏈接而已),更沒有在相關頁面上設置舉報、投訴的便捷通道,會誤人以為這是子彈簡訊自己提供的內容產品,更無法進入避風港。
04
隱私政策問題
作為一款互聯網產品,其收集了用戶的手機號碼等敏感類信息,也收集了頭像、性別、地區、昵稱等和賬號相關的「個人信息」,但使用的卻是默示同意,即在用戶註冊時沒有提示且由用戶主動點擊同意,僅僅只是在賬號上陳列了隱私政策和用戶協議。
另外,從隱私政策來看,不管是其內容還是形式,都根本不配成為一款合規的隱私政策,條款明顯內容缺失,重點紊亂,其陳列了過多目前不涉及到的個人信息,實際上加重了自己的產品合規責任。
05
產品交互問題
老羅在介紹子彈簡訊時,表示子彈簡訊可以記錄雙方的前幾條通信記錄,目的似乎是為了適應商務工作中的人脈記錄,出發點是好的。經試用,刪除了幾次,果然只能刪除簡訊陳列,而簡訊對話內容是刪除不了的,隨時可以通過聯繫人查看前幾條記錄。
產品功能雖然想得周全,不過這也限制了用戶刪除更正其自己個人信息、數據的權益。個人認為此產品交互功能在後期應當會有所調整,讓用戶自己選擇是否能夠刪除。
06
商業性廣告
子彈簡訊在各類場景下,會發送商業性廣告給對方彈友,例如:「我正在使?子彈簡訊,子彈簡訊是一個高效快捷的聊天軟體我正在使用為高效溝通而生的子彈簡訊,針對查看消息,發送消息及處理消息做了大量優化,全平台的支持,可以讓你隨時隨地進行高效的消息處理,點擊鏈接馬上開聊https://im.zidanduanxin.com」。從內容上來看,這是附帶產品下載鏈接的典型的商業性廣告,而是是業務類廣告。
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也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而子彈簡訊在發送時,既沒有獲得對方同意,也沒有提供退訂渠道,實屬問題。當然,有人也會問了,這條信息明明不是子彈簡訊發的,而是一個用戶主動發給另一個用戶的(內容可由用戶修訂),這算是商業廣告么?算,甚至還屬於垃圾簡訊,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簡訊息服務規範》規定,本規範所稱垃圾簡訊息,是指未經用戶同意向用戶發送的用戶不願意收到的簡訊息,或用戶不能根據 自己的意願拒絕接收的簡訊息,主要包含未經用戶同意向用戶發送的商業類、廣告類等簡訊息。商業廣告並不區別主體(誰發的),而僅看著內容是不是商業廣告,因此,此項抗辯不能成立。
最後,錘友們請把本文轉給鎚子,唯鎚子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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