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戀人轉賬15萬,分手後如何要回?

向戀人轉賬15萬,分手後如何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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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戀人轉賬15萬,分手後如何要回?

2014年12月底,小朱(男)和小李(女)確立了戀愛關係,不久後二人開始同居生活。2016年4月11日,小朱向小李的銀行卡上轉款15萬元。2016年9月,二人戀愛關係結束,小朱主張那15萬元是他借給女友的,訴至法院想讓小李償還本金和利息。

庭審現場,小李承認小朱曾給她轉賬15萬元,但是否認這筆錢是借給她的:「他的銀行卡是在外地辦理的,不方便在成都使用,才用我的名義辦了張卡,在裡面存了15萬元。這張卡一直是他拿著在用,裡面的錢也是我們談戀愛時一起花的,並不是轉給我的。」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陷入愛河,相互之間給付財物是非常普遍的為了表示對愛情眾志不渝,當一方困難時,有的直接給付錢款,有的給付財物。這樣給付的性質一般有二種,一種是贈與,還有一種是借貸。根據給付性質的不同,財物返還條件也不同,下面師兄將結合法碩考點帶大家分析一下本案。

今日考點1:贈與合同

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的特殊中止事由

1、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工作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2、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在下列情形下,贈與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閱讀的義務。

3、贈與人的貧困抗辯權: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今日考點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今日考點3:不當得利

一方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另一方財產受損的實施。

相關法條鏈接

《關於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案情分析:

如果是借款性質,正如本案中小朱,其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主張是借款,而小李否認該筆轉賬款為借款,主張是一同花銷,即贈與。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小李應就其主張的贈與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筆款項實際用於雙方開銷,例如刷卡消費記錄。但這並不意味著小朱就完成了舉證,因銀行轉賬憑證只能證明小朱轉了錢給小李,但並不能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的合意,因此小朱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如果是贈與性質,小朱已將15萬轉至小李的賬戶,已經完成了財產轉移。此時,小朱不能以任意撤銷權或者是貧困抗辯權唯有要求撤銷,只能主張具有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情形,進而要求撤銷。但關於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權且在1年除斥期間內,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小朱舉證證明。

上述兩種訴訟思路的舉證責任大多數還是在小朱,如果小朱所提供的證據沒辦法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則其須承擔敗訴的後果。實際上對於小朱來說最有利的,應當是以不當得利為由去要求返還。因為此時舉證責任就在於小李,小李需要完成是其他法律關係或者本身不構成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如過小李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或者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讓法官形成內心確信,那麼小李應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師兄私語

訴訟的核心是請求權基礎和舉證責任,同一個案件同一個訴訟請求從不同的法律角度來看有不同的請求權基礎(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同的請求權基礎所對應的舉證責任不同,我們在選擇請求權基礎時需綜合考慮在案證據,選擇最有利於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

師兄問答

如果小李是否有權以該15萬是小朱在雙方同居期間的收入,而主張分割一半歸其所有?雙方同居期間購置的冰箱、車輛等物品小李是否有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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