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億元怎麼花

7000億元怎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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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准就是為了三大目的

本次降準的首要目的

1、幫助企業降低槓桿率、

2、幫助銀行降低不良貸款率,

3、化解已經撲面而來的金融鏈條風險。

總計7000億元,其中2000億元專用於非縣域小微等,可能不少最終會流入當地土地及房地產市場,其他5000億元,已經名花有主。那就是債轉股。

一、為何要債轉股?

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是2016年啟動的,政策頻發,涵蓋的內容越來越豐富,越來越具體,推進的力度越來越大。

提及「市場化債轉股」是1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及,18年政府工作報告再次強調加快的方面

毫無疑問,債轉股已經成為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堅戰、實現高質量增長的重要抓手。

比如,2018年4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特別增加了「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為新內容。

因此,國家層面對發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業務的態度已經非常明確,而且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業務,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業務必將成為金融機構資管業務領域的一大業務方向。

同時,2018年債務到期量大,過於激進的去槓桿可能爆發債務違約、資金鏈斷裂等風險。這些現象,投資者們已經看見很多!

二、那麼到底什麼是債轉股?

首先需要知道,「債轉股」在公司法領域並非新鮮事物。

我國《公司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第7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從上述《公司法》及《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於公司的法律法規,本就認可債權人以持有的對公司的債權出資認購公司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另外,實踐中無論是普通民商事之間,還是金融機構以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公司出資的實例中,皆不乏以對公司債權作價出資公司股權的操作。

簡而言之,當一份債務轉換為股權了,就是一筆槓桿的去化!更會使得我國整體社會債務率下降。這就是領導們要引導的方向。如果說很多年前,相關部門出面來把三角債畫「圓」,那今天激勵債轉股,就是另一種畫「圓」。

三、風險不能留給AMC

再,不要忘了AMC----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

我國上世紀末的債轉股,國家為了解決國有企業的經營困難及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由國家主導發起的政策性債轉股,並非完全的市場行為。截至2015年6月,1999年實施債轉股企業281家中還有196家債轉股企業股權未能有效退出。

怎麼辦?

各級管理部門,不斷制定法規和政策道路,使勁讓歷史債務形成的股權,可以獲得退出。因為這樣的退出,就可以讓巨大資管層獲得活水,去澆灌新經濟花園。

顯然,歷史遺留下來的諸多風險,也在不斷疊加,千萬不能留在AMC層面。

四、誰來主導債轉股

答案就是:由國家規定的債轉股實施機構主導發起,同時要求民間資本1:1配。因此除了主流金融機構,還有私募基金等非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參與其中。

管道當然有新的資管產品、或者還有審批後嶄新的信託產品?

總之,通過私募形式,分級比例(優先順序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順序份額)1:1後的新資管產品,必將獲得5000億的大多數。

按照誰主導誰受益的原則,各類主流銀行肯定受益主體,這也非常符合降低不良貸款率的總方針。那會不會流入房地產?肯定會!但數量必然是可控的,即,銀行會有意識地選擇不同批次及層次的債權,從連環套中,解除最需要解除,亦或最可能解除的繩圈。

結論,請回到本文開頭,一切終將服務於去槓桿、降不良、穩鏈條!

未來,這依然是首要的,經濟不發生系統風險,是頂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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