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與香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操解析

境內與香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操解析

境內上市公司做股權激勵時遵循的法律法規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管理辦法》;而香港上市公司做股權激勵是遵循的法律法規是《香港上市規定》(以下簡稱《上市規定》)。

由於限制性股票的操作方式在香港的政策定義中和股票期權有很大不同,因此下文將分別從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兩方面進行區別討論。

股票期權

總體而言,香港的政策要比境內的政策寬鬆靈活很多,尤其在出資上面,境內明確規定必須員工自籌資金,而香港不僅公司可以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甚至在行權的時候還可以委託證券公司通過出售部分股份收益來支付行權費用。更多差異詳見表1。

表1 中國境內和香港股票期權政策對比

限制性股票

在國內限制性股票是股權激勵的標準方式之一,受《管理辦法》約束,而香港把限制性股票定性為一種股票獎勵計劃,股權交易的一種形式,遵循的是《上市規定》中的一般條款,是而非《上市規定》第十七章關於股權激勵的詳細規定。我們通過相關政策和實際案例對比了境內和香港在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差異,詳見表2。

表2 中國境內和香港限制性股票政策對比

限制性股票案例解析

由於香港限制性股票的特殊性,下面舉三個案例進行詳細說明。

通過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發現香港上市公司在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的時候,其操作空間和信息披露程度等都有很強的靈活性,尤其是激勵對象的選擇上,範圍要遠大於境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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