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介紹賣淫一案,最終成功輕判原委
胡某某,女,湖北人,來深工作多年。自2014年以來,被告人胡某某與其他賣淫女好友張某某、李某某、羅某某在深圳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同時,四人還通過設立微信群聊或加入有關介紹賣淫的微信群聊,利用微信介紹他人賣淫,從而賺取介紹費。賣淫行為完成後,賣淫者通過微信轉賬、網銀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等方式將介紹費交付給介紹賣淫者。此四人還通過拍攝各種性感的圖片和包裝成明星等各種包裝手段提高賣淫價碼。胡某某於2015年3月29日與嫖客進行賣淫時被深圳市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經公安機關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有介紹他人5次賣淫的事實,已構成介紹賣淫罪。該案的介紹賣淫方式利用微信工具進行介紹,模式新穎,大膽而創新。但無論如何都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5年4月17日,胡某某的家屬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託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接受委託後,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並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綜合全案研究,在胡某某已經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具了以下六點辯護意見,為其從輕量刑辯護:
對於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構成介紹賣淫罪,辯護人不持異議,對介紹賣淫次數的認定上有異議。
一、僅認可《起訴書》中第4頁所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介紹王某某賣淫的第(2)單和介紹楊某某賣淫的第(5)單的事實,其中第(5)單中的賣淫女楊某某在賣淫行為未完成、嫖資未交付的情況下便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被告人胡某某也未從中得到中介費、獲利,屬介紹賣淫未得逞,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二、對於《起訴書》中第4頁所指控被告人胡某某2015年3月18日介紹張某某賣淫的第(4)單,辯護人認為證據不充分,不足以認定。該單僅有轉賬記錄,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孤證不足以認定介紹賣淫的事實。且,據被告人胡某某和張某某庭上供述兩人私底下是好朋友,有打麻將、香港代購、買衣服等其他微信轉賬往來。
三、對於《起訴書》中所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介紹張某某賣淫的第(1)單和第(3)單,僅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轉賬記錄,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應認定。因為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是公安機關以轉賬記錄提示張某某認定的,張某某當庭也對該兩次賣淫表示記不清楚了,而對於多次賣淫的張某某記不清楚符合生活常識。
四、被告人胡某某是初犯、無前科劣跡、平時一貫表現良好,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胡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認罪態度良好,請求法庭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六、被告人胡某某家庭情況特殊,父親早喪,一直與母親相依為命。母親如今身體也不好,整個家庭的重擔都壓在她身上。在打工難以養活家庭、醫治母親的情況下被告人江榮娟不得以才走上賣淫行業。請求法庭綜合考慮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庭情況,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經王平聚律師團的努力,法院綜合考慮辯護意見,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對比其他案例和結合該案案情,該判決已是輕判,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不竭努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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