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會「改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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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客戶在結婚前已經積累了相當的財富,困惑於如何保護自己婚前的財富,而有的客戶以為婚前財產永遠就屬於自己,其實北非如此,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在廣東打拚的於老闆的故事。
廣東省有不少早年艱苦創業後來事業有成的富豪都有著相似的經歷。於老闆很早就離婚了,自己一個人帶著女兒,又是創業又是撫養孩子,終於把孩子拉扯大送出國留學了,自己的企業也比較穩定了。這時候,他想起來要安排一下自己的婚姻,不然老了連個伴兒都沒有。
於老闆開始在社交應酬時留意有沒有與自己談得來的單身女性,這一找就找了兩年,最後他相中了一位離異的單親媽媽,兩個人特別談得來,很快就同居了。但是,由於雙方都曾經離過婚又都有孩子,所以相處時都比較敏感和小心。同居3年後,女朋友提出不能再這樣下去了,還是考慮結婚吧,這樣的年紀誰也耗不起啊。於老闆心裡知道,人家說得對,不能總是這樣同居過日子?吧?
兩人開始商量結婚的事,這時,於老闆心裡有些犯嘀咕,因為此時他個人名下有著諸多資產,且不說企業的事,僅在兩家私人銀行里的存款就多達5000萬,要是與人家結了婚,自己的婚前存款與婚後存款還能分得清嗎?這一犯嘀咕,對結婚的事就遲遲沒有表態,那邊人家女方也急了,認為他沒有誠意。
最後於老闆找到我們的律師,開口就直接問自己婚前的5000萬存款是否有必要到公證處去做個公證,以證明自己結婚前就已經有這麼多錢;如果做了公證,是否就確保這5000萬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便再婚後又發生婚變,也不會對他的這部分存款造成損失……
於老闆這一連串的提問很有代表性,很多高端客戶都會有類似的困惑。
婚前個人財產什麼情況下會在婚後「改姓」?
看到這裡,有朋友可能要忍不住發話了:這個於老闆的擔心真是多餘,這5000萬存款是他的婚前財產,《婚姻法》上說了嘛,婚前財產永遠歸自己,他有什麼必要瞎操心啊?
各位讀者,我們想說的是,婚姻里的法則還真不是這樣,於老闆的擔心是有道理的。為什麼呢?
婚姻里關於財產歸屬的特別法則:
婚姻里的法定財產制的確有個基本原則,那就是:婚前各歸各,婚後都歸家。
但實際生活中,還是存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假如一個人結婚前在股票賬戶里有100萬,結婚之後他繼續炒股,趕上了比較好的股市行情,很快100萬的本金在結婚後變成了180萬,那麼讀者可以想一想,180萬減去結婚前的本金100萬,這多出來的80萬,算是他自己的,還是夫妻共有的呢?
根據現在的《婚姻法》的原則,它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變化呢?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首先我們來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再來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正因為以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使得一部分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後因為有夫妻共同勞動、共同財產的投入,財產的性質發生改變,結婚前的個人存款,在結婚後進行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對很多高端客戶來說,由於他們的財富比較多,婚前已經積累了相當的金融資產,所以還是有必要採取一些措施,隔離結婚前的個人金融資產與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
如何隔離婚前個人金融資產與婚後共同財產?
回到上面的故事,於老闆到底有沒有必要在婚前拿著銀行存款到公證處去做個公證呢?其實是沒有必要的。要想解除於老闆的擔憂,我們有更好的「錦囊妙計」:
婚前銀行存款與婚後銀行賬戶的隔離。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結婚前有500萬元的存款,那麼你可以在領結婚證之前到銀行去一趟,把當時銀行存款的餘額列印出來,並且蓋上銀行的章,以證明你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500萬元存款。
同時在結婚後開通一個新的銀行賬戶,這個新的銀行賬戶用來幹嗎呢?
用來存你在結婚後的收入,同時用於你結婚後的消費。結婚前的那個銀行賬戶的資金可以保留不動,結婚後家庭的日常收入與開支,都從新開通的銀行賬戶進出。
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呢?
就是你分清了兩個口袋,婚前的銀行存款賬戶是一個口袋,婚後的夫妻共同收入賬戶是另一個口袋,你想用哪個口袋裡的錢就用哪個口袋裡的錢。但必須注意的一點是,不要把一個口袋裡的錢放到另外一個口袋裡去,以避免婚前金融資產與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
提醒:這兒需要提醒高端客戶注意的是,婚內的個人投資如果要付款,請直接用銀行轉賬。
婚前銀行存款的保護還可以通過人壽保險來實現,這種方法的重點是要考慮保險的品種以及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設計。下面咱們舉個具體的方案來說明。
假如王女士在結婚前有500萬元的存款,她希望通過對這500萬元存款進行理財併產生收益,同時其收益還是她個人的婚前財產。要達成這個目標,她可以投資購買一份年金險,年金險的投保人寫她母親的名字,但被保險人和生存金受益人寫她自己,身故受益人寫她的父親。這樣設計保單,作用是什麼呢?
王女士在結婚之後,保險公司會繼續每年給她發年金,而在保險合同中,這份年金是父母給她買的保險,保費來自她父母,而且保單購買是在結婚前。
如此一來,王女士婚後每年從保險公司拿的年金,仍然是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就達到了婚前存款既有增值收益,又與王女士的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相隔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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