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自閉症兒童教育現狀簡介
美國的特殊教育事業已有兩百多年的歷史。在立法、教育結構、師資配備等方面都處於世界領先地位。據美國教育部2013年數據顯示,有640萬3~21歲殘疾兒童及青年在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佔全美國公立學校學生總人數的13%。其中自閉症兒童有45.5萬,佔在校殘疾兒童總數的7%。
美國特殊教育的發展也是經過了一個漫長而曲折的艱辛歷程。20世紀五六十年代,教育領域受到民權運動的深刻影響,尤其是「布朗訴教育局」一案,其意義深遠。該案於1954年5月17日由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判決種族隔離本質上就是一種不平等。此項判決終止了當時在美國社會中存在已久的白人學生和黑人學生必須分別就讀於不同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現象。此案證明了教育是政府的主要和基本功能之一,所有公民,無論其種族背景,或是否有殘疾,都應享有同等的待遇。布朗訴教育局一案不僅推翻了種族歧視,對殘疾人爭取平等權利的運動也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推動作用。在此之後,殘疾人士以及殘疾兒童的家長積極向社會和政府呼籲改善殘疾人的待遇,為爭取同等權利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可以說,如果沒有殘疾兒童家長的推動與支持,也就沒有美國特殊教育方面的立法。
一、美國特殊教育立法
美國特殊教育的高度發達與其特殊教育立法息息相關。經過近五十年的發展,美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已經相當成熟,有效地保障了美國各類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尤其對促進特殊兒童平等受教育權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國特殊教育領域有幾個重要法案,下面就這些法案作一個簡單介紹。
(一)《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
197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又稱94-142公法。該法案堪稱是美國特殊教育發展史上一個最重要的里程碑,為殘疾兒童接受平等而適當的教育提供了法律保護。這部教育法的主要目的有四個方面:第一,確保所有殘疾兒童都能接受免費的、合適的公立教育,強調特殊教育和與之相關的服務必須滿足殘疾兒童的需求;第二,確保殘疾兒童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權利受保護;第三,幫助州和地方政府為所有殘疾兒童提供教育做好準備;第四,評估並確保為殘疾兒童所做出的努力的有效性。
此項殘疾兒童教育法由六大部分組成。
(1)免費的、合適的公立教育(Free and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FAPE)。必須向所有兒童,無論其殘疾程度的輕重(「零拒絕」的原則),提供無須其父母或監護人支付費用的、適合他們特別需求的教育。這一原則還包括相關服務在內,比如語言培訓、職能培訓之類的各種相關服務,以便使殘疾兒童受益於特殊教育。
(2)最低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殘疾兒童將在最大限度內與非殘疾兒童一起接受教育,對殘疾兒童的安置必須與其教育需求保持一致。
(3)個別訓練計劃(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lan,IEP)。該計劃是教師同父母或監護人一起特別為每一個殘疾兒童制訂的。在個別訓練計劃中,必須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當前學生的學習能力水平;年度目標和與之相應的教學目標;需要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參與普通教育課程內容的程度;實施服務的計劃和服務的期限;有明確標準的年度評估程序,以判斷教學目標是否完成。
(4)法律正當程序保護(Procedural Due Process)。該條款為父母或監護人提供了有關其子女教育方面的幾項保護。具體說來,父母或監護人有以下權利:獲得子女教育方面的機密檔案;審查檔案;獨立性的評估;如果校方需要在殘疾兒童教育分類或就學安置方面有所變動,校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父母或監護人(對父母不懂英文的,要以父母母語的方式通知);如果父母與學校在兒童教育計划上產生爭端時,能得到公平聽證的權利。此外,殘疾兒童父母或監護人還有委託法律顧問的權利。
(5)非歧視性評估(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在得到適當的教育安置前,兒童必須接受由多個學科組成的團體(multidisciplinary team)對其進行全方位的評估,該評估不能有任何種族、文化或語言上的歧視。兒童將接受由專業人員進行的多種評估,某一單項的評估並不能作為制訂教育計劃和安置的唯一依據。
(6)父母參與權(Parental Participation)。該條款為父母或監護人能夠積極全面
地參與到影響其子女教育的決策過程中提供了保障。
以上六個原則為今天美國的特殊教育事業樹立了一個堅實的基礎。其意義不僅在於對美國本土的立法影響深刻,同時對世界特殊教育發展也起到了推動作用。
(二)《1986年殘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在《1986年殘疾人教育法修正案》中,聯邦政府要求各州為所有3~5歲的殘疾兒童提供免費與合適的公立教育。同時提倡各州要建立適當的機製為0~3歲兒童提供早期干預服務。到2011年年底,全美有33.7萬嬰幼兒接受早期干預服務。
(三)《殘疾人教育法》
1990年美國通過了《殘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該法案將1975年的《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更名為《殘疾人教育法》。將「兒童」改為「公民」,從更人性的角度看待殘疾人。在談到殘疾人時,英文中開始較多使用「person with a disability」(某方面有殘疾的人)的說法,而不是說「disabled person」(失去能力的人)。
同年,自閉症也被正式列入聯邦政府劃歸的殘疾種類之一。
1997年對《殘疾人教育法》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的《殘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對美國特殊教育的對象、目的、範圍、方法方式等一系列基本問題作了全面修訂。2004年,美國總統布希簽署頒布了《殘疾人教育促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對IDEA再次進行了修訂。為0~21歲殘疾人的教育提供了全面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護。
(四)《美國殘疾人保護法》
1990年由美國國會通過頒布的《美國殘疾人保護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是殘疾人事業中一項最重要的也是影響最廣泛的法律,涉及就業、居住、公用設施、教育、交通、通信、娛樂、公共救濟、衛生服務、投票,等等。它的宗旨是全面禁止與消除對殘疾人的歧視。
(五)《第504條款規定》
《第504條款規定》(Section 504)於1973年通過。凡接受聯邦政府經費的機構,不得單因殘障緣故,將殘疾人拒之於外。第504條款主要保障殘疾人的生活,包括投票、教育、無障礙環境、職業等權利,目的是使接受聯邦政府經費的機構,在所提供的一切計劃與服務中,不得歧視殘疾人。
(六)《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案》
2001年由美國總統布希簽署的《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NCLB),規定全國所有3~8年級學生每年必須接受各州政府在英語語文閱讀和數學方面的統一考試,以便衡量學生每年是否在學業上有所提高。此法案同時對教師資歷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比如,所有教師需要達到該法案所定義的「合格」標準,即持有本州教師證明和執照。新教師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至少擁有學士學位,並通過所在州的學科知識和教學技能考試。
【北大醫療兒童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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