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來自專欄李平律師專欄
原告喬某與被告張某1於1998年自行相識,於2001年確定戀愛關係,並於2008年8月2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後育有一子張某2。雙方婚前及婚後初期感情較好,後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並分居。
原告喬某起訴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2、婚生子張某2由被告張某1撫養,我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某號房屋一套及我名下高爾夫牌小轎車一輛。
被告張某1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孩子還小。
法院認為:原告喬某與被告張某1自相識相戀至今已逾15載,且雙方婚前及婚後初期感情較好,具備良好的感情基礎。雙方婚後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但感情並未破裂,雙方理應珍惜彼此之間的感情,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加強溝通與交流。鑒於張某1在庭審中表示願意在今後的夫妻生活中多做和好工作,雙方更應在今後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共同組建幸福美滿的家庭。故判決不準予離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代理審判員佘亞妮)
律師觀點: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平、秦嘉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原被告雙方不符合上述情況,且感情尚未破裂,法院可不準予離婚,即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作者:秦嘉澤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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