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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台合規自查成近期工作重點

網貸平台合規自查成近期工作重點

  近日全國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網貸整治辦)已向各省市網貸整治辦下發了開展網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據悉此次合規檢查包括機構自查、行業協會自律檢查和地方整治辦的行政核查三大部分,本次檢查須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機構自查、自律檢查、行政核查的具體進度可由各地因地制宜,穩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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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開展網路借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

  為深化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專項整治工作,分類指導、精準施策,督促網貸機構合規經營,加強風險管控,回歸信息中介本質定位,同時,通過合規檢查,正本清源、市場出清,穩妥有序化解存量風險,引導行業良性退出,保護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權益。現就開展網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標準統一。嚴格按照網貸「1+3」制度框架及有關規章制度,統一明確標準,提高質效,從嚴把關。

  (二)全量覆蓋。針對已經納入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名單的網貸機構開展檢查,做到機構與業務檢查全覆。

  (三)真實準確。檢查過程清晰透明,檢查結果客觀準確,報告內容實事求是,經得起市場的檢驗。

  (四)查改結合。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風險點要堅持邊查邊整,即查即改。

  二、檢查內容

  (一)檢查依據。按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結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檢查問題清單》(以下簡稱《問題清單》)嚴格執行。

  (二)重點內容。本次合規檢查重點關注以下十個方面:

  1.是否嚴格定位為信息中介,有沒有從事信用中介業務;

  2.是否有資金池,有沒有為客戶墊付資金;

  3.是否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4.是否直接或變相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付息;

  5.是否對出借人實行了剛性兌付;

  6.是否對出借人進行風險評估並進行分級管理;

  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風險信息;

  8.是否堅持了小額分散的網路借貸原則;

  9.是否發售理財產品募集資金(或剝離到關聯機構發售理財產品);

  10.是否以高額利誘等方式吸引出借人加入。

  三、機構自查

  (一)組織自查。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網貸 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網貸整治辦)組織註冊在轄內的網貸機構開展自查。

  (二)報告內容。自評結果及檢查詳情,包括但不限於:發現的問題及整改進度、存量業務規模和風險化解情況、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或風險隱患等。自查報告須加蓋機構公章、高管人員及主要股東簽章,同時出具高管及主要股東簽署的真實性承諾書。

  (三)報告路徑。自查報告報送至註冊地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網貸整治辦。

  四、自律檢查

  (一)開展檢查。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網貸整治辦督促並指定一家地方性互聯網金融協會或相關機構對轄內機構開展自律檢查。其中,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對網貸會員實施全覆蓋自律檢查。

  (二)報告內容。自律檢查報告包括但不限於:檢查總體概況、地區機構合規情況、發現的高頻問題、主要風險隱患,單個被查機構詳細情況、合規評價及監管建議等。自律檢查報告須經檢查人員及協會(檢查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章確認並簽署對檢查內容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擁有雙重會員身份的機構,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應分別獨立出具自律檢查報告。

  (三)報告路徑。自律檢查報告報送至各網貸機構註冊所在地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網貸整治辦。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自律檢查報告按網貸機構註冊地分別打包報送至相應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網貸整治辦,同時抄報全國 網貸 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行政核查和檢查匯總

  (一)行政核查。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網貸整治辦在機構自查和自律檢查的基礎上,擇機就報告內容及數據的真實性等進行行政核查。如發現存在內容不真實、故意瞞報、漏報、弄虛作假等情況,要嚴肅通報,追責問責,並對網貸機構實行「一票否決制」。

  (二)總結上報。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網貸整治辦匯總轄內機構檢查情況,,形成總結報告。

  (三)報告內容。分別報告機構自查情況、自律檢查情況和行政核查情況,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檢查總體概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風險隱患,機構分類情況及監管意見,下步監管計劃等。總結報告須經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金融辦(局)、銀監局相關負責同志簽字確認。

  (四)報告路徑。總結報告報送至全國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抄送全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其他要求

  (一)時間安排。本次合規檢查應於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機構自查、自律檢查、行政核查的具體進度可由各地因地制宜,穩妥安排。

  (二)檢直方式。機構自查與自律檢查、行政核查壓茬推進、有序展開,交叉核驗。

  (三)分類處置。各方確認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類標準的網貸機構將接入信息披露和產品登記系統。經過一段時間運行檢驗後,條件成熟的機構可按要求申請備案。關於合規機構接入相關係統和申請備案的具體標準及程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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