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文化》的定義
09-08
《網路文化》的定義
目前學界對網路文化的定義大體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
從廣義的角度講,網路文化就是在網路時代的背景下,依託網路通信技術和各種新媒體介質而產生的新的文化形式,它是人類文化發展到網路時代後產生的一種新的存在形式,是帶有網路技術特色烙印的一種廣泛的文化集合,即網路化的文化,包括通過網路形成的政治、經濟和社會交往互動,經由網路塑造的人類新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等。從狹義的角度講,網路文化則泛指在網路中產生的文化,是人類網路活動所創造的物質、精神成果的集合,分析的是具體的網路語境所生產的具體文化符號、文化形態和意義。狹義的網路文化也被界定為在「第四媒體」網路中進行的各類文化活動,包括教育、宣傳和娛樂等。總體來說,廣義的網路文化強調網路對文化的影響,從技術變革所帶來的傳播方式轉變對文化產生的影響入手,認為網路文化是受技術特性影響的文化形式。而狹義的網路文化主要從文化特徵切入,強調網路內容具有文化屬性,並具體分析其文化特性。
雖然關於「網路文化」這一概念還存在較大爭議,各方面對其內涵外延的理解也存在著不同的認知,但在實際工作中,文化部、國新辦、廣電總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三定」規定,分別對各自的職能規定範圍內的網路文化內容及活動進行管理和規範。二、文化部職能範圍內的網路文化
文化部2003年第27號令發布,2004年第32號令、2011年第51號令修訂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對互聯網文化產品、互聯網文化活動以及互聯網文化單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
「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路音樂娛樂、網路遊戲、網路演齣劇(節)目、網路表演、網路藝術品、網路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將音樂娛樂、遊戲、演齣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複製、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2、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電視機、遊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3、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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