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的三倍、豐田的2.42億,低額的懲罰性賠償是在鼓勵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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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溫州女孩搭乘滴滴順風車遇害,事發前,滴滴百般推諉,連警方調查都不配合,事發後,滴滴大包大攬,表示將按照法律規定的3倍標準來賠償。
我們不知道滴滴是否最終會履行這筆賠償,但如果在美國,大概滴滴已經賠了個傾家蕩產。根據美國各州法院的判例,通常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注1】:
第一,主觀上存在嚴重的過錯,包括故意、重大過失、惡意、欺詐等;
第二,行為具有不法性,且在道德上應當受譴責;
第三,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後果。
在最近判決的一個針對豐田汽車的訴訟中,法院判決豐田汽車賠償2.42億美元!
原告是兩個孩子,2016年,他們的父母駕駛雷克薩斯ES300汽車,他們坐在汽車的后座上,汽車遭遇了追尾,兩個孩子遭受了重傷。
原告方主張,該車型的設計與一般的汽車相比,提升了前排的安全性,降低了後排的安全性,是導致原告重傷的主要原因。
陪審團在討論後認為,豐田汽車未將設計上的變動對安全性的影響告知客戶,有重大的過失,判賠豐田汽車賠償9200萬人身賠償與1.52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2、
如果說豐田對座椅的改動屬於「過失」,那麼順風車產品的設計簡直就是謀殺。
第一,女乘客被順風車司機殺害,這不是第一起,而至少是第三起!
2016年5月,深圳一教師搭乘順風車後失聯,最終被發現遭殺害。
2018年5月,鄭州一空姐搭乘順風車後失聯,最終被發現遭姦殺,案件發生後,滴滴表示將整改,並關閉了順風車乘客的真實頭像和性別功能。
2018年8月,溫州一學生搭乘順風車後失聯,最終被發現遭姦殺,案件發生前,滴滴偷偷將原本已經下線的真實頭像和性別功能,又重新上線。
事實證明,滴滴並不是不知道如何降低乘客的風險(只要關閉頭像和性別就好了),只是出於某種原因,一次又一次地在違法的邊緣試探。
第二,在事發前幾天,司機就已經遭到投訴,但滴滴未作任何處理
事情曝光之後,有網友表示出了一身冷汗,因為就在前幾天,她還打過這輛車,並且司機同樣將車開向偏僻的地方,幸好她及時發現,並且強行下車,一路狂奔,甩開了司機,否則沒命的就有可能是她了!
事發後,這位女網友向滴滴客服作了投訴,客服表示將在24小時內處理,然而事實證明,客服一直沒有作處理,直至悲劇發生。
這個事情說明,滴滴的客服系統,就是一個擺設,除了跟客戶打太極,完全不具備處理問題的能力!就連滴滴自己都覺得這個事情說不過去,承認自己存在「重大的過錯」。
第三,產品經理想把順風車做成「非常Sexy的場景」,不知道這是滴滴打車,還是滴滴打炮?
溫州女孩遇害後,滴滴將順風車的產品經理黃潔莉免職,有網友對黃潔莉進行了人肉搜索,結果發現黃潔莉在2016年曾接受訪談,表示順風車是一個「非常Sexy的場景」,這不禁讓人想問:你到底是想做滴滴打車,還是滴滴打炮?
為什麼哪怕輿論口誅筆伐,哪怕有關部門三天兩頭約談,滴滴還是偷偷摸摸做社交?原來人家一開始就是這麼規劃的,「從一開始就想得非常清楚,一定要往這個方向打。」
滴滴順風車商業模式的本質,是以女乘客為香餌,釣抱有幻想的男屌絲提供廉價服務,一旦饑渴的男屌絲對無助的女乘客施暴,滴滴就按照法律規定的3倍來賠償。
這簡直是在為犯罪分子站台:「你儘管施暴,我幫你賠錢。」
既然從一開始就想得非常清楚,那麼對於這種「半公開、半私密」「酒吧式」的環境,對女乘客的危險性,滴滴想必也是非常清楚的,那為什麼滴滴卻整改來整改去,卻沒有一點實質性的改進呢?
3、
原因還是在於法律上,中國法律從美國法律移植了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在執行的力度上,與美國存在天壤之別。
《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的規定與美國相差無幾,根據該規定,順風車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滴滴承擔懲罰性賠償。然而中國的法官小心翼翼,生怕有人利用法律牟利,支持懲罰性賠償的案例難得一見,找到了也讓人大失所望。
在重慶市的一起案例中,原告方系死者的親屬,死者駕駛電動三輪車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是電動三輪車本身的剎車系統失靈,以及其他一些缺陷。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功能在於實現社會的一般預防,具體數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綜合權衡考慮之後,法院判決電動三輪車的生產商和經銷商承擔懲罰性賠償——————
50,000元!
一條生命。
50,000元。
這是什麼概念?
整整50,000元,將近1個億吶!
所以不要覺得滴滴宣布按照法律規定的3倍來賠償太少,如果真的打起官司,是否有懲罰性賠償尚存在問題,萬一又判他一個5萬元,請問這到底是在懲罰違法,還是在鼓勵違法?
4、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中國的異化,很大程度上來源於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嚴格貫徹「彌補損害」的原則。
嚴格貫徹「彌補損害」的原則,體現在法律制度上,就是這也不賠,那也不賠,比如律師費通常是不賠的,精神損害通常是沒有的,經濟損失只賠有明確證據證明的直接損失,打官司就是虧錢,看你還打不打。
這種思想也影響了法官,導致很多法官抱有一種「可以維權,不能牟利」的樸素正義觀,對於以維權為手段牟利的做法非常反感。
前段時間,我幫一位兼職自媒體作家打了一個系列的著作權官司,侵權人同意以3000元和解,我打電話給法官請求撤訴,法官聽了之後隨口說了一句:「1000個字就要3000塊錢,你這一年搞100個就30萬了,這生意好賺的嘛。」
我打了個哈哈就掛了電話,但心裡卻一直非常不舒服,1000個字3000塊錢,對高質量的新媒體作品來說並不算高,我們國家不是提倡保護知識產權嗎?為什麼語氣如此不善呢?
在打了幾個官司後,這位朋友覺得有利可圖,就正式委託我幫他維權,事實證明,讓受害者賺錢,就是侵權法最大的爭議,不讓受害者賺錢,就是讓侵權人賺錢。
而在懲罰性賠償里,不讓侵權者賠錢賠到心痛,就是在鼓勵侵權者繼續施暴,如果我們的懲罰性賠償,而一條命5萬塊錢的「懲罰性賠償」,這不是懲罰,而是鼓勵違法。
【注1】引自《美國產品責任法中的懲罰性賠償》 董春華 《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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