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有多難?究竟什麼才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有多難?究竟什麼才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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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崑山砍人反殺案(以下簡稱反殺案)」一時在網上引起熱議,矛盾的焦點在於涉事人員的反殺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18年9月1日,法院宣判,警方通報涉事人員屬於正當防衛,依法撤案。

本文將帶你了解:

什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公民擁有的無限防衛權是怎麼回事?

「反殺案」中影響判決的關鍵點在哪裡?

以及社會輿論對法院判決的影響。

最後還有國外對於正當防衛的態度。

18年8月27號,江蘇崑山發生一起命案,原本只是因為一起並不嚴重的交通事故,衝動下寶馬車司機提刀追砍電動車主,卻不料刀沒拿穩,被對方撿到,反被砍死。

網路上,「反殺案」反殺案引發熱議,矛盾的焦點在於:電動車主反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18年9月1日,法院宣判,公安部門通報:涉事人員的反殺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撤案。

作為事件的第三方,網路上的熱議更在乎的是:在法律面前,正當防衛的「度」到底在哪裡?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無限防衛權。

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的適用範圍(屬人管轄、屬地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性管轄)很廣,所以一字一句都馬虎不得,每一個字值得細細研讀。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主要考慮三點:

第一、侵害行為是不是正在發生?

第二、實施防衛行為的目的,是不是為了制止侵害行為?

第三、制止侵害行為有沒有超過合理限度,造成更大的傷害?也就是說,制止侵害行為和所產生的後果之間的對等性

我們來設想一個場景:

曉太陽買了一杯奶茶,突然出現一個身上紋滿海鮮的社會大哥。

社會大哥對小明「嚶嚶嚶」的叫,撅著嘴撲過來要搶曉太陽的奶茶。

曉太陽嚇得放了一個屁,反抗中不小心用小拳拳錘死了社會大哥。

這個場景中,曉太陽反擊時侵害行為正在發生,防衛的行為也是為了制止社會大哥搶劫自己的奶茶。

但是,社會大哥「嚶嚶嚶」撅著嘴搶劫奶茶的行為,並沒有嚴重威脅到曉太陽的人身安全,最後曉太陽防衛的結果是過失傷人致死。

以上,這就是制止侵害行為時,超過了限度,這就是「防衛過當」。

關於「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無過性防衛)」,是指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第三款,只有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

所以在上面的設想場景中,社會大哥「嚶嚶嚶」撅著嘴只是想搶劫奶茶,曉太陽的人身安全並沒有受到嚴重危及,只能算財產安全受到危機,而且並不嚴重。

那麼如果說,設想中的社會大哥「嚶嚶嚶」撅著嘴撲過來是想「強姦」曉太陽,那麼曉太陽就擁有「無限防衛權」,造成任何後果都不用負刑事責任。

當然,證據是很重要的,非常重要,證據是否充分直接影響到「正當防衛」的界定。

據統計:

「正當防衛」辯護成功率約為千分之一

在「無訟案例」收錄的433萬份刑事裁判文書中,採取「正當防衛」辯護策略的有12346篇。

最終,法院認定「正當防衛」的有16例,「正當防衛」辯護的成功率僅為0.13%(萬分之十三)。

在極低的「正當防衛」辯護成功範例中,還包含相當比例的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公訴案件「正當防衛」辯護的成功率甚至低於0.13%。

如此低的訴訟成功率其實是一件好事,這最大程度保證了「正當防衛」不被濫用。

如果「正當防衛」判決放鬆,那麼勢必成為不法分子都要「鑽一鑽」的漏洞,我想這是大家都不願意見到的。

除了「防衛過當」,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還有:

1、假想防衛: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2、防衛挑撥:故意引誘對方進行不法侵害,從而藉機加害於不法侵害人的行為。

3、相互鬥毆: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

4、防衛不適時: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對不法侵害者實行的防衛行為。

這裡著重要說的是第四點防衛不適時,這也是飽受社會輿論爭論的一條: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實行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

這裡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的情況包括:已經得手、中途停止、行兇者被制服等等情況。

這樣看似苛刻的界定方式,是為了最大限度的「堵住」法律上的漏洞,但更大的作用還是為了推進法制社會的建設,打斷普遍存在於「網路噴子」腦海中的冤冤相報的死循環

此舉在當下受到一部分人的詬病,但功在千秋。

我們回到「反殺案」,法院判定電動車主「正當防衛」真的要歸功於道路監控完完整整的拍下了整個「反殺事件」。

「反殺事件」中判定「正當防衛」關鍵點有:

1、寶馬車主為醉駕,違法交通規定,挑起事端毆打電動車主,電動車主退讓,沒有還手。

2、寶馬車主回到車內拿出管制刀具追砍電動車主,事態升級(嚴重危機生命安全)。

3、追砍中刀掉落,被電動車主撿起,寶馬車主搶刀(侵害並未停止)反殺開始,造成致命傷,被砍後寶馬車主跑向自己的車。

4、車內可能還有兇器,電動車主繼續追砍寶馬車主。

另外,造成寶馬車主致命傷的兩刀,發生在侵害進行時(寶馬車主搶刀),如果說在寶馬車主逃向自己的車後,電動車主才造成寶馬車主的致命傷害,那麼結果就是「防衛過當」。

因為在當時,車內是否還有兇器,並不是既定事實。

事情塵埃落定,屬於大家都滿意的結果,甚至有人宣稱:「這是民意的勝利」。

但其實不然,我國的法律脫胎於「大陸法系」,講究的是證據與條款,並不是像大家電影中看到的那樣,陪審團投票有罪或者無罪(當然宣判權還是在法官手中),那是「英美法系」的做法。

關於「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區別,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有過粗淺的解釋,鏈接在此(在文章的中間部分):

江歌案背後可怕的邏輯 你可能被兇手利用了?

mp.weixin.qq.com圖標

如果說有一天,民意真的能綁架法律,那才是社會法制的悲哀,所以這次是「網路噴子們」自作多情了。

在法律健全的國家,都有對「防衛過當」的解釋,這裡以美國舉例。

在美國(共有50個州),有超過30個州通過了「不退讓法(No retreat law)」(就地防衛法),概括來說就是: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脅,就沒有義務先撤退。

「不退讓法(No retreat law)」這個概念適用於保衛家庭或車輛,或者適用於所有合法佔用的地方。

「不退讓法(No retreat law)」是對「城堡法」的延伸與補充。

「城堡法」限度是,只能在"城堡"範圍內使用槍械,一般指住房,少數會擴展到院子、獨立車庫等場所。

比如說:入侵者上門看見你掏槍,扭頭跑出去了,這時候還開槍打他,就是攻擊行為,對於「城堡法」來說已經超過必要自衛的限度。

簡單來說,「不退讓法」的意思是,只要你能解釋的清楚開槍是為了保護自己,就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有人稱其為「首先開槍法」,這真的是一件好事嗎?

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18年7月,佛羅里達州,小麥(Markeis McGlockton)載著他的女友小傑(Britany Jacobs)和三個孩子來到「克利爾沃特(Clearwater)」附近的一家便利店準備買一些零食和飲料。

在和他五歲的兒子進店購物之前,小麥把車停在了便利店外的殘障車位上。

大雷(Michael Drejka)在發現小麥的車上沒有任何殘障車位停車證之後,便上前與小傑進行了激烈的理論,質疑他們沒有殘障者身份卻佔用了殘障車位。

小麥這時正好走出便利店,並一把將大雷推倒在地,幾乎沒有遲疑,大雷從口袋中掏出手槍,朝小麥的胸口開了一槍。

小麥踉蹌的退回到便利店裡,死在了他兒子面前。下面是現場監控畫面:

事發後,大雷告訴警察,之所以要開搶,是因為他覺得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脅,並且自己合法的擁有持槍證。

之後,當地郡縣的治安官宣布,大雷不會受到任何的刑事指控,因為他受到佛羅里達州「不退讓法」的保護。

據當地媒體報道,大雷在前幾個月同樣與其他人因殘障車位問題發生爭執,並威脅要開槍射擊。

而當地郡縣的治安官表示,大雷是一個這麼樣的人、他過去有著什麼樣的經歷,與本案無關,我們唯一關注的是「他感到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

在這裡,曉太陽對這件事不做評述,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各位看官可以自行搜索「不退讓法」案例。

另外補充一點,「不退讓法」之所以得以通過,很大一部分原因歸功於「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的不停遊說。

「NRA」是美國最大的槍械擁有者組織,其背後有著強大的利益集團。它自稱「美國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民權維護組織」

最後,法律存在的意義是:規範人類行為,維持社會秩序,而不是刻意的的偏袒哪一方。

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希望看過這篇文章的小夥伴,對於法律能有一個更深層次的了解。

而不是像「網路噴子」那樣,以自己的主觀看法來評判法律,他們要的不是公平,他們要的是法律對自己意志的偏袒。


這打打殺殺的,我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你說……如果有一天殺人不犯法了,你會先殺誰?

我嘛……我特么……還是先躲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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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再打個岔,關於如何引用法律的:

根據《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法律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

其中「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

在使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

「條」是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

「款」是「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

「項」列舉前段文字中描述的適用情況,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會有中文數字加括弧「(一)」這樣的符號。

「目」的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是對「條」或「款」的列舉,而「目」是對「項」的列舉說明。「項」的前面冠以中文數字加括弧,而「目」的前面則冠以阿拉伯數字。

《豆腐腦法》(我瞎編的): 第一條,豆腐腦是甜的 豆腐腦必須用白砂糖製作。 製作豆腐腦的白砂糖,需產自甘蔗。

那麼應該這樣引用「法律」:

根據《豆腐腦法》第一條第三款: 製作豆腐腦的白砂糖,需產自甘蔗 ……

打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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