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冪」商標被宣告無效!名人如何保護自己的名字?
近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就裁定了一起涉及影視明星「楊冪」姓名的商標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第15003136號「楊冪」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梅州市大家閨秀貿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於2014年6月27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於2015年8月7日獲准註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麵包、蜂蜜、糖果、茶、茶飲料、米、麵條、米果、調味醬、谷粉制食品」。
2016年9月29日,該商標被楊冪(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是知名演員,社會公眾人物,在我國及海外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人的名字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影響力,申請人對自己的名字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010年,世界華人華僑華商聯合總會及世界華人精英全球理事委員會任命申請人楊冪為2010世界華人精英代表大會形象大使,2011年,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聘任申請人楊冪為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演員工作委員會理事,2012年,申請人楊冪獲得2012全球華語榜中榜亞洲影響力大典最佳跨界歌手(內地),同年,申請人楊冪獲得南都娛樂周刊頒發的年度最受華亞品牌代言人獎盃及中國扶貧基金會授予的2012年度「愛心大使」稱號,2014年,申請人楊冪獲得聯合國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女性權能署及網易女人頻道頒發的2014女性傳媒大獎「年度影響力女性獎」榮譽證書,同年,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及心系系列活動組委會辦公室聘請申請人楊冪為「中國女性形象工程2014年度全國推廣活動」愛心大使。
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申請人楊冪已經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已經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知曉。
同時考慮到爭議商標「楊冪」並非固定漢語搭配片語,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授權,將與申請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請註冊商標,該行為主觀上難謂巧合,客觀上被申請人具有不正當利用申請人楊冪姓名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實現經濟利益的目的。
由此,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所標識的商品與申請人楊冪具有某種特定關聯或者由其授權生產,從而損害申請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名人如何保護自己的名字
眾所周知,名人的知名度高、社會號召力強、商業價值也大,因此總有企業想利用名人效應縮短宣傳周期,節省宣傳費用,從而為搶佔市場贏得先機。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名人姓名被搶注為商標的現象屢見不鮮。
然而,《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也就是說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已經獲得的著作權、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相衝突。
其他單位或個人將名人姓名申請註冊商標,顯然是侵犯了名人姓名權的,屬於《商標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名人們想要避免姓名被亂用的困擾,就要未雨綢繆,做好相關保護工作。如不少明星或企業老闆,都把自己的名字作為商標進行了多類別甚至全類別註冊,再也不用擔心他人的覬覦。
對於沒有提前做好姓名防護的名人來說,當發現自己的姓名被搶注為商標時,又該如何對抗呢?
首先,可以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法》規定,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發現被侵犯姓名權的名人可以在這段時間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其次,可以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無效請求。《商標法》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即便是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如果名人發現有侵犯其在先權利的情況,也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請求哦。
名人姓名被搶注為商標的情況時有發生,雖然可以在發現被侵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畢竟要費一番周折,遠不如提前做好商標防護來得簡單。不僅是名人,普通人提高商標保護意識也是百利而無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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