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法律問題|離婚時夫妻唯一住房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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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離婚時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雙方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法院應判決雙方按份共有該住房
要旨: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如雙方就房屋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法院應當判決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就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解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更多詳情請搜索微信小程序「優律庫」或關注微信服務號:優律庫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離婚時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處理方式是判令雙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除非夫妻雙方明確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換言之,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狀態是以夫妻關係存續為前提的。因此,對於判決離婚的案件,如果僅因為雙方爭議較大就判令雙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則會存在共同共有缺乏夫妻關係存續的前提條件從而缺乏正當性基礎的問題。而且,該種處理方式並未對離婚時雙方的財產爭議做出處理,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夫妻離婚時財產爭議由法院判決處理的規定。
第二種處理方式是判決雙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託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託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給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補償。在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在判決雙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時,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明確雙方實際居住使用方式。該種處理方式既對爭議房屋做出分割處理,避免了婚姻身份關係解除後判決繼續共同共有缺乏基礎的問題,同時又對離婚後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證了雙方居住權利的實現。
綜上,在判決離婚的案件中,對於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雙方均無能力補償對方的情形,應當採用第二種處理方式。
2.離婚時分割雙方唯一住房,應考慮照顧對該房屋貢獻較大的一方
要旨:對於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該房屋時,要充分考慮房屋的出資、居住情況以及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大小,貢獻較大的一方在分割時應給予照顧。
3.離婚時分割雙方唯一共有住房時,應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困難等因素
要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應當判決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並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涉案房屋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在堅持法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還要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生活困難等因素進行分割。一方離婚後沒有任何近親屬,生活沒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並給予對方經濟補償。
4.離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時應堅持照顧女方的原則
要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較長,男方為再婚,女方為初婚,婚後沒有子女,根據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和房屋價值鑒定結論,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所有並酌情給予男方一定數額的房屋補償。
5.離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時,應當考慮該房屋使用、居住等情況進行分割
要旨:離婚時分割夫妻雙方唯一共有住房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歸己方所有,同意向對方支付折價分割款,但雙方不能就房屋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可以根據該房屋當前的使用、居住情況,並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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