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檢察」點評崑山反殺案:法律不強人所難,宜認定正當防衛
09-07
「通州檢察」點評崑山反殺案:法律不強人所難,宜認定正當防衛
確定正當防衛,減少鬥爭犯罪者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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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木君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發生紋身寶馬漢持刀行兇反被電動車白衣仔砍死的刑案。此案經媒體連續報道後,已經激起社會各界激烈地討論,在司法實踐激活正當防衛的無限防衛權「殭屍條款」。
目前,法學者、律師和傳媒、新媒體、微博、博客踴躍撰文討論「崑山反殺案」。其中,時評雄韜文化:崑山紋身寶馬漢 「反殺」:自作孽,不可活!,反響不錯。
此外,司法體制內機關也紛紛加入這個全民討論大合唱。30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通州檢察」刊發本院檢察官劉志宇的評論文《「寶馬男砍人反被殺」,到底是不是正當防衛?》,反響甚佳。截至8月31日1時,此文閱讀量近2.4萬次,遠超該賬號的其它公號文。「通州檢察」公號文認為,寶馬車主因行車問題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認定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兇行為,「電動車主的行為不但屬於正當防衛,而且可能構成特殊正當防衛。」畢竟,法律不強人所難!
電動車主,可能構成特殊正當防衛8月30日,北京市通州區檢察院公眾號,評析「崑山反殺事件」。
通州檢察點評「崑山反殺案」文章的作者劉志宇檢察官,指出:首先,電動車主的行為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尤其是緊迫性和必要性條件,宜認定為正當防衛。從案件的起因、雙方關係、寶馬車主手段行為、第三人勸阻等綜合考量,認為電動車主的行為符合「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行兇侵害,而採取的針對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其次,「電動車主的行為不但屬於正當防衛,而且可能構成特殊正當防衛。」劉志宇檢察官表示,1997年刑法修訂增設了特殊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目的就是強化正當防衛權,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做鬥爭。特殊正當防衛仍是正當防衛,但有個前提條件,即不法侵害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通過列舉方式對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限制,防止隨意擴大特殊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結合本案,寶馬車主因行車問題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認定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兇行為,具備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她認為,「人非聖人,法律不強人所難。」電動車車主面對素不相識的寶馬車主突如其來的持刀揮砍,其恐懼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動反抗之機拾撿對方刀具實施積極反制,短暫反制時間內,很難要求電動車車主在拾撿刀具後迅速認識到自己接下來行為可能發生的性質變化,很難要求在電動車車主拾撿刀具後迅速摒棄後續的自然使用行為,很難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電動車車主,在經歷巨大恐懼後迅速平息由此引發的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聖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所以基於此時此境,電動車主的行為仍在一般人的反應之中。」北京通州區劉志宇檢察官,分析「崑山反殺事件」。
另外,劉志宇檢察官確定,在正當防衛實踐適用標準並不十分明確的情況下,欲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可以憑藉樸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來先行預判,是否能得出傾向性或壓倒性結論。「如果能夠得出,再通過法律規定、專業理論、邏輯推理來驗證結論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後結論保持一致,則結論具有正當性。」
她表示,對於疑難複雜問題,不必一定通過正向推理演變得出結論,可以適當通過逆向反證方式進行驗證檢測。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正向推理過程中,人為地將一體化的防衛行為進行割裂分段,陷入「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狹隘錯誤,進而得出錯誤的結論。或者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除非能夠明顯判斷某一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或防衛確屬過當,否則宜擴大正當防衛的認定範圍、限縮防衛過當的追責例外,以充分彰顯成文法對國民行為的引導作用,使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人減少後顧之憂。從而,使主動施害的違法犯罪分子增強對後果自負的認知,達到震懾犯罪、伸張正義的目的。對於網傳寶馬車主劣跡斑斑,劉志宇檢察官指出,品格證據不是認定事實或判定性質的依據,充其量可以作為後期量刑時酌情考慮的一個方面。「在法律面前,有價值的是各方當事人的當時行為,而不包括既往行為。不給犯過錯誤的人貼上永久的標籤,鼓勵他們回歸社會、重新做人,也是現代文明社會人們應有的寬容。」她提醒,對於各界人士對實體處理紛紛發表看法的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重對程序正義的尊重,即本案現仍屬偵查階段,對於我們看到或聽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實仍屬待定,具體案件仍需結合當事人的主觀目的等證據綜合分析判斷,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為主、主動代言,還需尊重有權機關的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工作。就「崑山反殺案」,時評人蕭韜感到,此案正成為關於正當防衛話題的標杆事件,或許對今後法院審判正當防衛案是關鍵的一個轉折點。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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