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個稅發展史

古代個稅發展史

來自專欄小Z說稅務

現代社會的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古代一般叫做人頭稅,或者丁賦。那古代的個稅是如何發展演變的呢,讓小Z說給你聽。

中國古代的賦稅是按人頭或按戶平均分攤的,有一定的比例,定期以實物交納。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秦朝已經開始徵收人頭稅。當時的《秦律》規定,男子成年之後,必須到官府登記,分立門戶,按照規定交納戶賦,如果隱匿戶口,逃避納稅,要進行加重處罰。如果成年的男子不分門立戶,要加重徵收人頭稅。這就是所謂「舍地而稅人」。

  漢朝時期,人頭稅分為兩種,對成年人徵收的叫「算賦」,對兒童徵收的人頭稅叫「口錢」。當時規定:凡是年齡在15歲以上,60歲以下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向國家交納120錢,稱為「一算」。

  到了漢文帝時,由於經濟恢復和人口增長,算賦收入有了明顯增加,於是調低了稅收負擔,規定一算為40錢,即減輕了三分之二的稅負。漢武帝時,由於軍費開支很大,又將算賦恢復到120錢。

三國曹魏時期,曹操對漢代的稅收制度進行了改革,實行按「戶」徵收,不再按人徵收,同時,將原來只徵收貨幣改為也可徵收實物。這既便於納稅人交納又利於當時戰亂時期國家對於物資的需要。曹操的這一重大改革一直在中國延續了長達500年的歷史。以後兩晉、南北朝時期,一直到隋朝、唐朝中期實行兩稅法改革之前,一直都實行這一賦稅制度。

  唐朝實行的租庸調製度,是「以人丁為本」的賦稅制度。為了便於徵收人頭稅,當時的政府將全國的人口分為黃、小、中、丁、老五個等級。根據等級的不同繳納不同程度的稅賦。

  唐朝中期,楊炎實行兩稅法,戶稅以各地實際居住人口按戶徵稅,分為九個檔次;地稅按大曆十四年(779)土地開墾數量為基數,實行按比例分攤。原則上戶稅交納錢,地稅交納實物。鰥寡孤獨者免稅。

清朝初期,由於土地兼并日益嚴重,無地少地的農民稅負壓力很大,而地主士紳們擁有大片土地卻只需要交很少的人頭稅,社會矛盾也逐漸凸顯。康熙皇帝經過巡視和調查,決定進行人頭稅改革,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口數量(24621324丁)為基礎,使每年的丁稅有了固定的定額,以後增加的人口永遠不再增加稅收負擔。

到了清朝雍正年間,雍正皇帝進一步推動攤丁入畝,就是將固定下來的丁銀,分攤到田畝中徵收,不再以人丁為對象徵稅。

攤丁入畝是我國賦稅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攤丁入畝,減輕了無地和少地農民的負擔;

其次,不再以人丁徵稅,即意味國家放鬆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農民遷徙、轉業不必再受到嚴格的戶籍制度制約,他們可以自由謀求職業,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第三,不再以丁為徵稅對象,農民不必再隱瞞家庭人口,反而有助於我國人口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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