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證書管理系統: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各類註冊業務材料清單
來自專欄建築證書管理交流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註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成功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是建築證書管理系統小編收集的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更改、補辦註冊等所需材料清單,供大家參考!
初始註冊
1、初始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2、資格證書、身份證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3、企業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4、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5、相關的業績證明(需加蓋聘用單位公章);
6、逾期初始註冊的,應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的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延續註冊
1、延續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2、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3、在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的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4、企業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5、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延續註冊需提供近一個月社保證明,其它專業不需要提供(原件審核後退回)。
變更註冊
1、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2、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
3、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4、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5、同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提交在本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原件審核後退回);
6、交回原執業印章;
6、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變更註冊需提供近一個月社保證明,其它專業不需要提供(原件審核後退回),(跨省轉入提供原註冊省份辦理轉出證明材料)。
出省變更註冊:
1、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三份);
2、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
3、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4、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5、同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提交在本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原件審核後退回);
6、交回原執業印章;
7、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變更註冊需提供近一個月社保證明,其它專業不需要提供(原件審核後退回)。
新辦資質變更註冊:
1、註冊申請表(一式四份),
2、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
3、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5、同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提交在本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原件審核後退回);
6、交回原執業印章;
7、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變更註冊需提供近一個月社保證明,其它專業不需要提供(原件審核後退回,住建部通知要求),(跨省轉入提供原註冊省份辦理轉出證明材料)。
備註:資質申辦成功後按正常變更材料申報
註銷註冊
1、註銷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請註銷註冊人員如和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出具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文件(審原件退回);
2、交回註冊證書及執業印章 。
更改、補辦註冊
1、更改、補辦申請表(一式兩份),
2、省級以上報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原件,或持污損的原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向省註冊管理機構申請更換;
2、企業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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