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戶注意!以禁養、環保名義關停養殖場,一定有補償的!

養殖戶注意!以禁養、環保名義關停養殖場,一定有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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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養殖場每天都在關停,以禁養、環保名義手段正在蠶食我們的養殖場,關停更沒有任何補償,養殖戶血本無歸,那麼,以禁養、環保、違建名義關停養殖場,難道真的沒有補償?今天北京淵博律師事務所為廣大的養殖戶聊一聊。

一、何為禁養區?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全文共6章44條由國務院於2013年11月11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規定,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禁養區如何劃分?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三、拆遷主管部門慣用手段及如何應對

手段:以違建名義關停拆遷

法律應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相關建設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不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第二條第二款定: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手段:以環保名義關停拆遷

法律應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

手段:以耕地名義關停拆遷

法律應對:《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耕地的性質:農、林、牧、副、漁。

四、關停、拆遷是否有補償?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補償應包括什麼?

畜禽舍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有營業執照)、可移動設備的搬遷費、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格、搬遷費、過渡安置費、畜禽的貶損價值等等。

北京淵博律師提示

即便地方正在實施禁養、環保名義關停、拆遷,但是現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一定是有補償的,如一分未補償屬於違法,如遇到此類情況,及時諮詢律師,避免給我們養殖戶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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