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航空公司「特價機票不能改簽,退票僅退機建、燃油費」條款?該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前幾天在攜程網上購買石家莊返回上海的機票,不小心失誤,錯把6.13號的機票勾選成6.20號(兩個日期都是周三,且日期選項在相鄰的兩行)。今天臨近乘機才發現日期錯誤,去選擇改簽時被告知「特價機票,不可改簽」,只好選擇退票並重新購買。然而讓人震驚的一幕發生了!總共1376元的兩張機票,退票費竟然要扣除1208元!離飛機起飛還有一周的時間,我選擇退票竟然只能被退還168元!天底下沒有這樣霸道、不講理的事情。

這讓我想起前年,我購買聯合航空的機票,登機起飛時間先延期後提前,但我只收到延期的通知沒收到提前的通知,導致未能登機。我請求退票,結果遭到跟這次中國聯航類似的結局。反覆溝通無果後,我一紙訴狀把航空公司和票務代理公司告上法庭。後來票務代理公司全額退款,我也撤訴了事。

這一次,我不會像上一次那樣操作了。我不會再與航空公司和票務代理公司進行任何的溝通,我會直接去法院起訴。即便他們答應全額退款,我也不會調解撤訴,我一定要拿到法院判決。不為別的,只為一個公平是非。

看新聞報道,機票退改簽高額扣費亂象並非始自今天,我更不是唯一的受害人。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曾對此展開調查,然而涉事的15家企業被約談後卻無人到場。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迫於無奈,還承諾會致函國家民航總局。但就我今天的遭遇看,似乎情況沒有任何改觀。

我們國家有《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航空公司動輒以「公司有退改簽扣費的內部規定」做擋箭牌,但眾所周知,航空公司的內部規定不是法律,對乘客和消費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便這些內部規定轉化為了承運合同條款,但這在法律上也很可能屬於霸王條款,未必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機票退改簽高額扣費可能是行之已久的「行業慣例」,但在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腳。

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權利受保護程度是社會法治水平的重要指針。在市場競爭不夠充分、市場調節失靈的情況下,消費者不能只靠企業的道德自覺和社會責任發現,必須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

中國聯航和攜程網,咱們法庭見。一千多元的費用事小,但這樣明顯不合理、不公平的事情不能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永遠持續下去了。這一次,我不是單純為了我自己,我會在法律框架內依法維權,在法庭上講道理。我希望由法庭來做終極的裁判者,通過法律去推動建設一個更加公平有序的航空服務市場。


這涉及到不公正條款(unfair term)的概念,可以以澳洲的情況給大家進行參考:

先放結論:付更少的錢,只能享受更少的權利/承擔更多的義務

Unfair term一般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進行規定。澳洲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the Australian Consumer Law,簡稱ACL)包含在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2010)里。在此之前,各州有獨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據判例法國家的立法技巧,如果新法沿用與舊法同樣的語言,則視為承認舊法及其相關判例的效力。ACL里對不公正條款的立法語言與維多利亞州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Fair trading Act 1999 (Vic) Part 2B,簡稱FTA)里的立法語言很相似,因此在適用ACL認定不公正條款時,維州的判例有借鑒意義。

這次我們要提到的案例是在ACL施行前,維多利亞州2008年的一個判例: Jetstar Airways Pty Ltd v Free[2008] VSC 539.

相關案情如下:

Ms Free在 捷星航空 的網站上購買了兩張廉價機票(cheap introductory fare)。乘機人分別是她自己和她的妹妹。起飛時間是 7個月後 。在購買前,她已經閱讀了捷星的購票規則(就像我們上網購票前,必須要點一個「我已閱讀...」的選項一樣)。其後,由於她的妹妹因事無法參與旅行,Ms Free希望把機票的乘機人信息更改為她的侄子。此時距離起飛還有 兩個多月。

捷星航空告知她如果想改簽,依據購票規則,需要支付改簽費(「change fee」)$75及當時訂票時與改簽之日的票價差價,兩者合計約$900。而作為對比,每張機票原價僅為$437.39(含稅費)。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更改的只是乘機人,而不是航班;二是改簽時距離起飛還有充足的時間(兩個多月)。你可能會覺得這是不公平條款,Ms Free也是。於是她提起了訴訟。

依據FTA:

32W What is an unfair term?

A term in a consumer contract is to be regarded as unfair if, contrary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od faith and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it causes a significant imbalance in the parti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ising under the contract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consumer.

可以看到,不公正條款有三個構成要件:

  • contrary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od faith 違背善良原則
  • significant imbalance in the parti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造成雙方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
  • detriment of the consumer 對消費者造成損害

這裡第三個條件無疑是符合的,雙方爭議的地方在於第一第二點。尤其在第二點:要求補差價並收取改簽費是否造成雙方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

Ms Free及其代表律師認為,要求補差價並且收取改簽費的條款 是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因為即使乘機人改變了,航空公司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務,要求一方承擔巨額的改簽費明顯地加重了乘客的義務。

原審法庭(下文的VCAT)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捷星不服,案件上訴至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該條款不是不公平條款。認定條款是否會造成權利義務的嚴重不對等,不應該單獨地看這個條文,而應該從整個合同的角度看。在這一案例中,一方面,由於Ms Free購買的是廉價機票,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價格機票,且 廉價機票的購票規則里明確要求退改簽需要改簽費+補差價,在購買前Ms Free也有充足的機會去知悉這一條款;另一方面,捷星航空同時也有賣價格更貴的機票,並且貴价的機票允許改簽。 綜合上述情形,這一條款並沒有造成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因此不屬於不公正條款。(法官的大意是:你可以買更貴的機票然後免費退改簽,你偏偏買便宜的;付更少的錢,只能承擔更多的義務咯

The VCAT incorrectly focused exclusively on the name change term and disregarded other relevant terms of the contract. The VCAT was required to have regard to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under the contract as a whole and erroneously disregarded at least one relevant term, namely a special term as to price, that tended to counterbalance the term in question. The omission to treat the extreme cheapness of the introductory fare as relevant and to take it into account as part of the necessary balancing exercise was simply not open to the VCAT.(Cavanough J.)

所以航空公司「特價機票不能改簽,退票僅退機建、燃油費」的條款,放在澳洲法律的角度里,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太了解你購買的特價機票是什麼情況,可以選擇不直接去購買航空公司的機票呀,可以選擇第三方,我就是選擇的第三方進行的,是海外行,要說海外行訂票會便宜嗎?其實會的,畢竟光顧這家好幾年了,信譽還是值得保證的,可以去看看http://www.hwxjp.com


如何看待?這是一個非常噁心的政策。

但是在目前條件下,航空公司不願意更改,又不想買全價票,又要坐飛機,只能建議買機票的時候三思而後行。

一般在第三方平台買特價機票都有註明能不能退改簽,退票退多少錢,接受就買,不接受就換交通工具,或者乾脆買個退改簽險。


作為一個代理商 這種情況 我們也無能為力 .國內聯合航空是最坑的 沒有之一,票是便宜 沒有行李 退改簽死坑,延誤3小時以上才給你全退.敢問敢不敢再坑一點.另外 其他的航司規定不能退改簽的那種 也算是比較合理吧 畢竟所有航司基本都是這樣。價格越低退改越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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