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應該「微笑」還是應該「瞪眼」?
先說個不是段子的段子。某年,某市公安局督察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我在某某派出所辦事的時候,那個女民警態度特別不好,居然和我瞪眼!」督察部門接到舉報後:「這還了得,完全和我們人民警察對待群眾要和氣的宗旨不符合嗎!」於是乎找到被舉報人。剛看到被舉報人,督察的領導就說:「咱們收隊吧……。」因為咱們這位女警身體不是太好,有點甲狀腺功能亢進,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眼睛有些突出,她看誰都是有點像瞪眼的樣子…………
還是這個城市,有一年有一個新聞,說有民警出警不作為,放任被害人被打成輕傷。這事讓我看了也是義憤填膺啊,嬸子可忍,叔叔不可忍。咱們民警出警,必須是隨時變換表情啊,如果只是小糾紛,必須露出八顆牙,保持和風細雨的態度,如果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情緒不好,必須如喪考妣,隨著你的痛而痛,隨著你的喜而喜。別問我如何達到這一點,推薦一本書給你看——《論演員的自我修養》。
還好當地警方作出了個申明,雖然可能是因為各種各樣的考慮,寫得是語焉不詳,但是好歹給出了關鍵的時間節點。我們結合這個申明,再根據某號稱很有良心的媒體對外義憤填膺的通稿來分析分析。
首先我做個聲明:本事件的雙方當事人我都比較熟悉,對於一切故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我都支持用法律的途徑去處理,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我也支持通過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該承擔什麼責任,就是什麼責任!祝傷者早日康復,願一切的不法行為都收到懲罰。
新聞中寫到:「報社工作人員勸說期間,報道當事人的親戚即潘孟勝突然用手中的摺疊雨傘砸中李翔的右側眼部,造成李翔臉部流血,之後吳某某之子吳斌與其他親友一起毆打李翔,其中吳斌用拳頭毆打了李翔的右側眼部。」由此可見,在這個時候,其實民警是沒有在現場的,因為還沒有報警,從警方的通告來看,是9:36分接到的報警,新聞中提到:「9:52分,警方陸續有10人趕到了現場。」可以看出,在9:36分之前,最遲到9:36分,毆打已經開始,我們不知道當時受害人的同事有沒有上去攔阻,也不知道這個毆打是否持續了十幾分鐘。但從公布的照片以及後期的傷情鑒定來看,受害人主要的受傷正是新聞中所寫到的民警到達之前受的傷勢。如果說民警到場後又發生了毆打,最起碼,受傷的嚴重程度沒有達到開始被毆打所受傷的程度。
再扯一下我所了解的出警程序。針對一起打架事件而言,警方連續派出十人到達現場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對事件當事人很重視,二是初期到達現場的民警無法控制局面,尋求支援。就本事件來看,我想是兩者皆有,報社是個很重要的部門,正在這裡發生的治安事件,警方都會比較重視;就文中來看,毆打人的一方去的人比較多,所以民警才會不斷趕到現場。
這張圖片就是被媒體採用,民警引起廣泛批評的那張。從新聞中我們知道,警方一共陸續有10人趕到現場,而照片中為5人,我們可以猜測,此時在會議室里最少有5名民警在維持秩序,受害人和毆打人一行、以及受害人同事應該都在會議室里。如果這5名民警再往裡擠的話,估計就有些夠嗆了。個人認為這幾個民警是最後趕來支援的民警,此時事態已經得到控制,他們就沒有進去,而是在外面待命。從新聞中也可以看出,10:21分,「家屬等先後走出會議室」,如果10:18分裡面還在毆打的話,短短3分鐘,是不可能平息事態的。
我不認為受害人是故意說謊,因為一個人在被毆打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知道具體時間的,哪怕只是被打了2分鐘,都會感覺像過了幾個小時一樣,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說法是否可信,有待商榷。
還有文中這位笑眯眯的民警,很不幸,我和他也認識,我所知道的是:他眼睛比較小,看誰都是這副模樣。如果為這事這個兄弟背了處分的話,我只能建議:去整個容吧,拉成豬腰子臉,這樣以後就沒事了,雖然還有可能因為對待群眾不夠熱情被投訴。
本案件中,民警及公安機關是否不作為,嫌疑人會受到怎麼樣的懲處,我們等待法庭的判決。對於挾輿論以引導法律的行為,我們表示唾棄。
最後這個是段子。「本事件結束後,某地公安機關下發通知,凡民警出警,必須保持神情肅穆,如不能擠下眼淚,也要保證臉帶寒霜 ……切忌臉帶笑容。又:如果群眾投訴民警出警不夠熱情,臉上沒有笑容,則後果自負。市局紀委督察部門擁有最終解釋權。」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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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人民當怕是要微笑的,但是很多警情並不是應該由警察負責的,然而由於各種原因警察們要硬著頭皮去處理,能微笑得出來才怪了。更多情況下警察面對的不是人民,是被統治階級,那麼當然要「瞪眼」。該微笑還是該瞪眼,難道不該取決於具體工作事項嘛?
21世紀的中國,為人民服務的警察還在對繳稅給他們發工資的老百姓瞪眼嗎?
有時候我覺得我是外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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