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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雙方共同經營的公司如何分割?

離婚時,雙方共同經營的公司如何分割?

離婚時,雙方共同經營的公司如何分割?

【情景案例】

余某與盧某於2006年9月份登記結婚,婚後余某在一家木材公司工作,妻子盧某在小區經營士多店。2010年8月份,余某用雙方的積蓄創辦了一電器公司,登記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系余某個人,盧某也關閉了士多店,在公司做財務,兩人共同經營。

2015年3月份,余某想擴大企業規模,遭到了盧某的反對,雙方為此產生分歧,也影響了兩人之間的感情。

2016年3月,余某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此時公司估值為600萬元。

請問:雙方共同經營的公司如何分割?

【本案分析】

本案涉及以夫妻一方名義開辦的公司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所涉公司,雖然登記股東只有餘某一人,表面看起來與盧某無關,但實際上屬於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該公司是以余某與盧某共同生活期間,以雙方的共同財產創辦的。因此,該公司的股權不屬於余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公司股權的所有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均歸二人所有,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件啟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一方投資開辦公司的情況越來越多。很多夫妻以家庭財產出資開辦公司,公司的股權及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分配財產的一方,應當提供關於公司股權登記及收益的相關依據,實現自己的財產權益。

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在經營中無法實現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家庭財產各自獨立,在離婚訴訟中,還可能涉及公司的對外債務承擔中,牽連個財產或家庭財產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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