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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訴顏某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案

上海某公司訴顏某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案

2008年4月,從事礦山開採機械生產和銷售的上海申拓機器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申拓公司)與顏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由申拓公司聘請顏某為該公司專門從事國際貿易銷售的工作人員。在簽訂勞動合同的當日,雙方還簽署了 《保密協議》,約定顏某有義務保守申拓公司相關商業秘密。雙方協議將商業秘密定義為所有與申拓公司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不論以任何形式和載體存在的技術、經營等方面的信息核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兩方面的內容。雙方約定的保密期限為勞動合同期及顏某離職後的兩年內。顏某在申拓公司工作期間表現不錯,業績不俗,很快打入該公司的核心銷售陣容。

2010年5月,顏某向申拓公司書面提出辭職申請,申拓公司再三挽留,顏某不為所動,無奈之下申拓公司最終同意顏某離職。由於礦山機械銷售市場技術含金量不高,競爭激烈,為了防止技術和客戶外流,在顏某離職前,雙方又簽訂了一份 《解約協議》,雙方約定:顏某從公司離開時不得帶走任何影響申拓公司行業競爭力的資料、文件和其他形式信息;顏某承諾將繼續遵守雙方簽訂的 《保密協議》,如果違反承諾,須向申拓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萬元,如因顏某的泄密行為造成申拓公司的其他重大損失的,還需另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010年5月底,顏某即受聘於申拓公司的競爭對手上海力山重型礦山機械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力山公司),仍然從事國際貿易銷售工作。申拓公司經過調查認為,顏某在力山公司工作期間,利用其非法保留的申拓公司客戶名單和客戶信息,以力山公司的名義向申拓公司的客戶發出報價,造成申拓公司客戶大量流失。申拓公司無奈與力山公司進行交涉,力山公司迫於申拓公司的壓力,於2010年8月底向申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發函,認可向原為申拓公司客戶的某公司發出附有產品定價單的要約,並稱如果此舉對申拓公司有影響,力山公司深表歉意。同月,申拓公司向楊浦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顏某違背雙方 《解約協議》中的承諾內容,要求其賠償人民幣50萬元。

收到法院的傳票後,顏某和律師很快到法院應訴。面對申拓公司提供的協議、顏某與申拓公司客戶的往來電子郵件複印件、力山公司致函等證據,顏某稱自己雖然簽訂了 《保密協議》,但是離職後並未按照約定收到申拓公司支付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故不需承擔相應義務。他認為,電子郵件是網路證據,下載後可以人為修改,他要求申拓公司說明郵件的來源並證明傳遞郵件各方的身份,否則無法認可其證據效力。顏某還提供力山公司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稱由於兩公司向來關係不錯,力山公司是在申拓公司派員口述的情況下,製作相關函件並發給申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僅對事實加以描述,並未承認系通過從顏某處非法獲得申拓公司的客戶名單後才與客戶取得聯繫。顏某稱不能同意申拓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經主審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協議,顏某重申在2012年5月之前,不再與申拓公司的客戶發生業務上的來往,如違反約定則按照雙方之前簽訂的協議承擔責任。申拓公司同意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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