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川普的封口費是犯罪兼談總統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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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川普長期以來的私人律師 科恩 向聯邦法庭認罪 (plead guilty),承認犯有包含過度貢獻競選資金 (Excessive Campign Contribution)在內的8項罪名。這個過度競選資金的罪名實際是關於給風暴姐的封口費的問題。川普很快發推特表示這筆錢不違法,因為這錢並沒有調用競選資金,所以沒什麼罪。 但這次川普總統又一個撒謊了。科恩不僅犯罪了,還是聯邦重罪。本文就來詳細闡述一下這個事情的始末和法律。
首先,先看發生了什麼。事件經過。
2016年10月8日(選舉前1個月),風暴姐的律師和川普的律師們開始討論給風暴姐的封口費,以阻止風暴姐公開她和川普之間不可描述的往事。這個封口費風暴就在2011年的時候要過,但是當時她沒現在這麼好的律師,彼時川普也不在競選總統。所以風暴姐當時一分錢沒要到。
2016年10月25日(選舉前2周),科恩與競選團隊的幾個人商量定了方案。翌日,科恩與風暴姐的律師達成協議,同意支付13萬美元作為風暴姐的封口費。2016年10月27日,科恩前往銀行,以他剛註冊的空殼公司的名義給風暴姐的律師打了13萬的匯款。
2016年11月8日,美國選舉。川普勝出。
2017年1月,科恩向川普集團報賬18萬零35塊 (35塊是匯款費,還有5萬神秘的科技費)。然後川普集團決定每月支付科恩空殼公司3萬5千,連續支付12個月(合計42萬,公司把18萬雙倍了,原因未知,然後給了6萬獎金)。2月份科恩的空殼公司提交給川普集團的收據上寫的是:1月-2月的法律服務費。
接下來看法律怎麼寫 這個罪的法律依據是聯邦法52章10116條 (52 U.S.C. 10116)。 過度貢獻競選資金。這個法條是怎麼回事呢?首先,為了避免富人操縱選舉,聯邦法早在 年開始限制每一個人能夠對候選人提供的競選資金。這個數額隨著通脹一直在改變,今年這個數字是 2700多美元。 也就是說,不管這個人多有錢,他只能給每個總統候選人 2700元的政治獻金。這就是10116(a)(1)規定的內容。 但這個制度在執行中有一個bug,如果只是規定不能超過2700塊的話,那一個富豪能不能不捐錢,而是直接花200萬在電視上幫這個候選人打廣告呢? 顯然,理論上這200萬是打給電視台的,不是給候選人的。所以這筆錢不是獻給候選人的錢,也就不是政治獻金了。但實踐上,把錢打給電視台和把錢捐給候選人然後候選人再打給電視台效果是一樣的。 所以如果效果一樣,那他在法律意義上就應該一樣。所以國會很快就打上了補丁:政治獻金並不只包含金錢,而是任何形式支出都是獻金。 所以直接給錢是政治獻金,買廣告也是,租集會場地也是,支付封口費也是。這裡就有不少法律陷阱了,有不少人就會出事,比如你是一個煎餅攤主賣煎餅。你知道川普在你家隔壁做演講,你深愛著川普,於是你商量著讓籌備演講的工作人員到你家可以免費吃煎餅。這個時候要注意,每個煎餅的錢其實都是要被算入那2700塊的限額之中的。如果不小心超了,那聯邦選舉委員會(FEC)就會找上門來。這就是違反了聯邦競選法。
你可能會覺得這不是什麼大事啊,送個煎餅也是犯罪了?確實不是。因為像例子中的煎餅攤主這樣不小心給超了,只會面臨FEC的罰款,確實沒什麼大不了。但是,如果這個事情是故意的,那就上升到了犯罪。 競選法中表示,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是 knowingly and Willfully ,那就不是一般的疏忽,而是犯罪了。如果金額超過了2萬5,就不是一般的犯罪,而是聯邦重罪(felony)了。 這就是聯邦法 52 U.S.C. 10109(d)(1)(A)規定的內容了。 (Any person who knowingly and willfully commits a violation … shall be fined … or imprisoned for not more than 5 years, or both ) 那什麼是Knowingly and Willfully呢?就是你明知道這些錢是影響選舉的,知道金額超了,明知道超了是有問題的(Knowingly) ,但仍然堅持要做 (Willfully) 。 通常來說事後的掩蓋都是knowingly and willfully的證據。比如不報備,要求交易保密,通過空殼公司支付,提供虛假的賬單等等這些都是指向犯罪的證據。當然,這些證據都不重要了,因為科恩已經認罪了,並且表明封口費就是為了影響選舉。 而這次川普律師的行為就是這樣一個犯罪行為。他明知道130000美元是超額的(顯然),他也知道這個封口費是為了幫助川普贏得選舉(承認),但他仍然堅持了這個行為,這個時候他就跨過了疏忽而變成了犯罪。所以這個時候再追查的時候就不再是FEC了,而是FBI和檢察官了。
關於川普說」這是我的錢,所以無罪。「
如果是他拿出13萬給科恩,然後由科恩支付給風暴姐,那倒是可以救下科恩(未必救的了川普自己,後面再說)。但實際上錢是科恩預支的,川普集團以法律服務費的名義計劃支付給科恩的空殼公司。這筆錢被掩蓋成了律師費,並且在選舉之後才進行支付,計劃支付12個月。錢不是川普的,而是川普的房地產公司。這個公司雖然名字裡帶有川普,但在法律上,它和川普是兩個獨立的實體。
法律意義上,如果認為票據上寫的是真實的,那就沒報銷封口費,科恩過度貢獻獻金成立。如果算是報銷,那把不可抵稅的封口費報成可以抵稅的律師費,那逃稅成立。IRS已經開始調查稅務欺詐問題了。但稅不是本文重點。重點是,在選舉結束之後,科恩有13萬的預支沒平。可以算預支,也可以算貸款,不過怎麼算都是違法。兩種處理方式是一樣的。
通常而言,未清償的貸款算作是政治獻金,已清償貸款不算政治獻金。但是!當如果貸款額高於2700,這筆貸款屬於過度獻金,即使這筆貸款最終被清償。也就是說,你可以就給候選人2000刀,然後被還清了,然後再借2000刀。雖然累計借了4000,但並不違規。但如果直接借了4000刀,那即使還了2000,仍然是違反了競選法。預支的管理是一樣的,只是更加嚴格,超過200元的預支必須申報每一筆具體使用情況。
而這次科恩的事情,科恩一次性借了13萬,已經超額了。即便在競選周期內還上,這筆錢也是違規,更不要說這筆錢到現在還沒償清。而且這筆錢的支付人是川普集團,並非川普。所以,川普集團也是過度獻金了。川普集團 CFO也已經和檢方合作了很可能會成為污點證人。 而川普這麼費勁地幾經周轉地來付錢,也是為了掩人耳目,但這一下,這些統統變成了他知道這事違法的證據了。
最後即使錢是川普本人出的,不報備仍然是犯罪,而不僅僅是民事責任。因為競選人的支出只要資金服務於競選,那麼就必須報備。如果有隱藏交易的行為(比如本案中涉及的空殼公司等等)那仍然是犯罪(後文詳解),數額超過2萬5千美金時,就是重罪。
評論 我之前就說過風暴姐的問題不是褲襠里的問題,而是比這事嚴重的多。當時風暴姐的訴訟要求證明保密協議無效的目的根本不是在試圖公開保密協議中的內容,而是要公開保密協議存在這個事情本身。這個也就是為什麼保密協議有利於川普裁定出來之後川普大怒的原因(川普希望進入完全保密的仲裁程序而不是公開的庭審程序)。而後來有段時間川普團隊的說辭是科恩是出於愛而把自行給風暴姐錢的。這就是把科恩扔到了車底下。所以科恩必然反目站出來反駁這事,果然沒多久他們就掰了。再然後就變成了川普團隊說科恩是騙子了。呵呵。 那這個事情為什麼和川普有關?
因為科恩的認罪加上了一句:他的這些行為都是川普讓他乾的。他倒是沒有直接說是川普,說的是一個聯邦崗位的候選人。理論上可以是希拉里,但……呵呵。 所以如果科恩說的是真的,那麼按照美國的法律川普就是共謀。共謀本身就是犯罪。共謀有兩種,一種是 co-conspirator,一種是solicitor 。 這兩種都是犯罪,差別是前者需要雙方同意,而後者只需要提出要求就算。 現在大家都認為是川普是co-conspirator, 但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同意共同去犯罪,那麼只要能證明川普要求過科恩去犯罪,那麼川普就是solicitor了。不管是哪種行為,這都是算犯罪了。
最後說說彈劾和豁免。那如果川普有罪的話,能不能起訴呢? 目前看來是不能的,需要國會先彈劾才能起訴。為什麼呢? 倒不是因為憲法或者網上所說的豁免權(immunity),而是因為司法部的內部規章。出乎大家的意料,美國的憲法沒有賦予總統任何的豁免權。美國憲法賦予了國會議員一部分豁免權,但是沒有給總統任何豁免權。而總統豁免權第一次被提出要到1973年尼克松時代才被確立。彼時法院確立的豁免權是:總統豁免於任何關於其任職行為的民事訴訟。也就是說,總統不需要為其簽署某個法案而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劃重點!總統並不能豁免他在任職之前的責任。如果一個訴訟是關於總統任職之前的行為,那總統是無法豁免這些訴訟的。這個原則又一次在 Jones v. Clinton 中被確立。此外,現在還有一個非常著名的案子正在進行中,就是紐約州檢查總長訴川普。這個案子正在進行中,總統也並不能豁免。
那如果總統不能豁免民事訴訟,總統能豁免刑事訴訟嗎? 嚴謹的答案是不能,實踐的答案是不知道。因為整部憲法沒有賦予總統豁免權,現有的判例也從未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所以,按照聯邦政府未被授權即沒有的前提,總統沒有豁免權。但是……川普最近的最高法院提名人認為總統應該享有完全的豁免權。所以如果他的提名被通過,且他不迴避這個問題的話,按照最高院目前的左右分野,有可能會新創造出一個刑事豁免權。所以,實踐而言是不知道。 這也是為什麼民主黨最近一直在說被調查中的總統不能提名大法官或者被提名的大法官必須迴避和總統相關的案子的原因。 不過,最高法院只裁案件不做司法解釋。所以除非總統被起訴,否則我們不知道總統能不能被起訴。所以,如果川普想要證明自己有豁免權,必須先被起訴。哈哈,有沒有第22條軍規的感覺? 那如果按照沒有豁免權的這個說法,總統能被起訴么?還有一個障礙:司法部內部規範。司法部有一個內部的規範(guidance),這個規範規定不起訴現任總統。按這個規範來的話是不能起訴總統的。但是! 特別檢察官可以不遵守內部規範(雖然沒有先例)更重要的是司法部可以自行改變這個規範。按照現在司法部長和總統的關係那麼糟,哪天心情好了修改一下規範也是可以的。 總結一下,對任職前的行為,總統沒有民事豁免權,也沒有刑事豁免權,但最高法院可能創造出一個刑事豁免權。司法部的內部章程規定不起訴總統,但這個章程隨時可以被改變掉。川普這個事情法律上有很多懸而未決的問題。主要是這些問題太罕見了,美國立國幾百年來從未遇到過川普這麼****的總統。但如果有人信誓旦旦地跟你說總統不能被起訴,你就可以甩他倆耳光,然後把這篇文章給他看。即便分析放在這裡,我仍然認為因為這件事情起訴川普是小概率事件,彈劾也是小概率事件。後面故事還有很多很多,川普的問題絕對不止於此,後面的事情才是真正給他造成大麻煩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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