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權隨意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證嗎?
來自專欄法律的精神與故事352 人贊了文章
某記者發文吐槽被警察無故要求出示身份證一文,在票圈與微博被持續刷屏。看到那篇文章後,我就裡面涉及的法律問題——「警察是否有權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證件」,我請教了兩個人民公安大學的同學……兩人回答的立場和觀點十分有趣,正反面觀點均有……
然而,嚴格來說,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
除上述條文列舉及其他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下,人民警察不能任意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證件,即使在法定情形中,也要出示警察證件後,方可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證……雖然吳法天(一直覺得這名很逗)在微博上援引人民警察內部規範,以此證明身著警服的警察執法並不需要出示證件,但從嚴格的法律位階上講,這個內部規範與《居民身份證法》相抵觸,是無效的。
除此之外,還查到了全國人大關於《居民身份證法》的立法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條第一款的釋義認為:「本條第一款是關於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問題的規定。在制定本法的過程中,對於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是否有權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些同志認為,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執行職務,就可以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多數同志則認為,人民警察對居民身份證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對無關人員可以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會給人民群眾帶來很多不便,執法中還可能會出現許多問題,不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多數意見,本法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如何查驗居民身份證作了明確規定。本款規定的「人民警察」,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執行其職務。如果人民警察不是依法執行職務,不能查驗居民身份證。所謂「經出示執法證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在查驗居民身份證前,應當首先出示自己的執法證件;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沒有出示其執法證件的,接受查驗的人員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行出示其執法證件。這裡規定的「執法證件」,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證等能夠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關證件。本款第一項規定的「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主要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職務中遇到的情形,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因此,查驗其居民身份證是盤問、檢查的重要內容。第二項規定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該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這裡的「有關人員」,是指進出管制現場的有關人員。第三項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對社會治安穩定有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有嚴重影響的事件,如嚴重的爆炸、槍擊球迷滋事等事件。與本款第二項不同的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根據情況沒有對本項情形實行現場管制。根據第四項「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其他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都無權作出規定。」
其中全國人大闡述了第15條的立法目的和過程,在立法中,對於法律是否賦予警察隨意盤查身份證件的權力,出現了正反兩種觀點爭議,全國人大最後採納多數意見,即除法定情形不可隨意盤查。這也證明了,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警察不能隨意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證件。
但是,這樣的規定,相比於影視中香港警察巡邏時可以隨意檢查身份證情景的印象,引起了我更大的好奇……我又就此問題請教了一位香港的朋友……
香港的朋友答覆說,香港法律規定,市民上街是必須要攜帶身份證件,故警察有權隨意檢查市民的身份證件,這種規定在世界範圍內並不常見,可能是因為過去香港為了打擊非法移民,而遺留下來的規定……理論上警察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時,市民有權利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但現實中若這麼做,警察會很不耐煩……基於之前曾有假冒警察的案例出現,市民如果懷疑警察身份,可以打電話核實核對警察身份與警號……
對我個人立場而言,內地現行法律既然這樣規定,無論對於公民或是警察,都應當遵守,即警察要求出示身份證,必須有合理的理由或者符合法定情形……但換個角度,其實我更有些少許傾向贊同香港法律和警察的規定與做法,至少可以免去一些爭議。
我還想起了以前大學時看《英國人權60案》中的一個案例,北愛士兵在巡邏中,要盤查一位市民,但該市民拒絕配合,掙脫並逃跑,士兵當場予以擊斃,事後查明該市民並不是反叛軍,士兵隨後被控謀殺,法官給陪審團的指引中闡述,要求陪審團基於士兵當時所處情景,士兵巡邏地點經常有叛軍出沒,考慮如果士兵有合理懷疑,是否有權擊斃……最後,法庭宣布士兵無罪。[1]
[注1]:參考自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英國人權60案》中第50頁部分,Attorney-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s Reference (No. 1 of 1975) [1977] AC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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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有很多人吐槽地鐵站、車站等場所或大型活動期間被查身份證,筆者要提醒,注意文中法條第四款: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即在這些場所和重大活動期間,人民警察有權查驗公民身份證件,未避免誤會,特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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