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青色等煙雨 《土壤法》在等待專家

天青色等煙雨 《土壤法》在等待專家

來自專欄 p總:環保觀察10 人贊了文章

《土壤污染防治法》從8月31日全票通過到現在已經3天了。按道理說,環境保護水氣聲渣四大金剛,除了雜訊稍微差一點,其他三個都很重要。水十條、氣十條、土十條,三十條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三兄弟誰也不比誰差。但現實情況呢?72小時過去了,除了原文引用,幾乎沒有在任何渠道發現關於《土壤法》的解讀和分析文章。

《中國環境報》、新華社只發了引用新聞發布會內容的稿件。發言人的意思是,這部法律: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決策部署。二是完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尤其是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體系。三是為我們國家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紮實推進「凈土保衛戰」提供了法治保障。

朋友圈裡面除了轉載全文,一篇解讀也沒找到。我搜了搜,公眾號裡面只有一個律師事務所寫了一篇五大亮點!《土壤污染防治法》最新解讀,從責任人和制度創設的角度做了一點分析。第一段分析了13種主體,唯獨把「責任人」給忘了,第二段分析了《土壤法》創設的7種制度。

這完全不像一部這種檔次的法律所應該受到的待遇。從去年到今年,《土壤法》經過了三次審查,時間不可謂不短,如果要準備稿件的話,完全有時間。再往前,對《土壤法》出台的呼聲已經有十幾年了。為何這樣一部法律出來,引起的只是沉默?專家們都哪裡去了呢?


《土壤法》不討論了,先引用一些周邊資料。

一、麥燒同學的一段話:

2005年是我能找到的部委對環境污染導致健康問題信息公開最多的一年,除了論文還有部委的工作總結文件也提到了相關的問題,此後則記錄寥寥。2008年是個轉折點,這一年之後,與環境污染和健康問題相關的工作潛入桌面之下,只能在一些業內會議或者從專家轉述中了解到相關工作還在進行。

二、2014年4月17日,環保部與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了一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

相對於長達近10年之久的調查,《調查公報》只有短短的2200餘字,沒有具體的調查數據,也沒有具體的污染分布圖,只有籠統的全景式的總結——據該公報,全國土壤調查點位的16.1%受到了污染,其中耕地部分的污染比例高達19.4%以上;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採油區、採礦區、污水灌溉區、幹線公路兩側土壤的污染比例,依次高達36.3%、34.9%、29.4%、21.3%、23.6%、33.4%、26.4%、20.3%

三、2016年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的一段話: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回到《土壤法》:

第五十三條 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情況,制定並實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藝調控、替代種植;

(二)定期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

(三)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四)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對於「耕地部分的污染比例高達19.4%以上」這樣一個現狀,農用地處置的這種回答是否有力,很難判斷。

第四十五條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對於「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採油區、採礦區、污水灌溉區、幹線公路兩側土壤的污染比例,依次高達36.3%、34.9%、29.4%、21.3%、23.6%、33.4%、26.4%、20.3%」這種現狀,「土地使用權人」,也就是很多情況下可能是地縣級人民政府,是否有能力承擔這樣的後果,也很難判斷。

我想這大概是一種如鯁在喉又一臉懵逼的感覺吧。《土壤法》有了,這很好,如果能早三十年出來,會幹的更好。至於能否對現狀有所幫助,真的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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