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專家:若騎車男身上有槍 可向寶馬男開槍

德國刑法專家:若騎車男身上有槍 可向寶馬男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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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德國刑法專家:若騎車男身上有槍 可以向寶馬男開槍

[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

這兩天,「江蘇崑山寶馬男持刀砍人遭反殺」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民間輿論大多傾向認為殺人的騎車男於某某屬於正當防衛,但也有部分聲音認為這屬防衛過當。

針對此事,德媒於8月30日刊文稱,因中國《刑法》在制定過程中很大幅度的參考了以日本、德國為典型代表的大陸法系。德國《刑法》在第二章第四節第32-35條中明確規範了正當防衛的範圍。並就此採訪了德國柏林布澤·赫茨·格隆斯特(Buse·Herz·Grunst)律師事務所的刑法案件專家格隆斯特(Benjamin Grunst)。他指出,若按照德國刑法定義,殺人者於某某的行為明確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格隆斯特還表示,根據德國法律,於某某當時若身上有槍,可以向寶馬車主開槍。

正當防衛的範疇

報道稱,格隆斯特分析說,評估殺人者於某某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需要根據刑法第32條看寶馬車車主是否採取了對他人人身安全可能造成傷害的進攻性行動。

根據案發現場的視頻,寶馬司機回車取刀後直接向於某某奔去的這一行為完全可以被看作是攻擊性行為,於某某在這種情況下的行動可以被歸為正當防衛範疇。

格隆斯特特別分析指出,當然正當防衛也不能過度。德國刑法對此也有規定。一般來說,受攻擊者應該用最有效的辦法避免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損害。

而在崑山市砍人的視頻里,可以清楚的看到他一個人需要面對三四個人所帶來的潛在威脅。於某某奪過寶馬司機手中的刀之後雖然將其刺倒在地。但當時他無法判斷對方是否已經結束了攻擊性行為。最關鍵的是,寶馬司機選擇了返回停車處的方向。

格隆斯特指出, 在這種情況下,於某某完全有理由推斷寶馬司機要返回車上拿出其他的武器,而這種武器有可能是槍支。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於某某繼續追逐,將寶馬司機砍倒的行為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他有權力採取有效手段終結對方的進攻能力」。

德國刑法案件專家格隆斯特(Benjamin Grunst)(圖自德媒)

德律師:於某某「當時如果身上有槍,可以向寶馬車主開槍」

針對於某某可能涉嫌正當防衛過度殺人的指責,格隆斯特無法認同。他指出,如果寶馬司機當時被奪刀砍倒在地後,倒地不動,不做出任何可能再次發起攻擊的動作。那於某某將其追砍致死就是防衛過度。但關鍵問題是寶馬司機沒有原地不動,而是跑回了他拿出兇器的地方

除此以外,德國的憲法的第33條還對「防衛過度」做出了具體規定。指出:防衛人由於慌亂、恐懼、驚嚇而防衛過當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專家格隆斯特就此分析稱,於某某當時自己也身受刀傷。所以說,就算當時寶馬司機當時不是跑回停車方向,於某某繼續追趕砍打,仍然有理由推斷他是在陷入慌亂、恐懼、驚嚇時防衛過當,但不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格隆斯特無法認同中國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於某某防衛過當的看法。他指出,發起肢體攻擊的是寶馬車主,回車拿刀的是寶馬車主,拿刀後又直接向於某某發起攻勢的還是寶馬車主。因此格隆斯特認為:按照德國法律,於某某當時如果身上有槍,可以向寶馬車主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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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資本主義世界的法律真的比較先進,而不僅僅是科學技術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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