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之路:戰後十年的日本經濟(三) 民主化改革

自立之路:戰後十年的日本經濟(三) 民主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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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

儘管早在佔領之初,麥克阿瑟就獲得了「經濟領域所有事項」的權力,但考慮到「日本的困境是其自身行動的直接結果」,因此佔領軍將「不承擔日本經濟復興或增強日本經濟的任何責任」。

所以,從經濟的角度來看,佔領初期(1945~1948年)民主化改革的內容並不包含支援日本經濟的重建與復興,而僅限於懲罰和改革兩個方面。

1945年10月11日,幣原喜重郎首相前往GHQ拜訪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麥克阿瑟向他口述了「五大改革指令」,包括解放婦女、獎勵結成工會、學校教育的民主化、廢除秘密警察在內的秘密審問司法制度以及經濟組織的民主化等五項。其中經濟組織的民主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對財閥體制的清理,其二是對土地制度的整頓。

財閥解體

在《初期對日方針》中,「對在產業以及金融上支配日本大部分工商界的大企業組織進行解體的計劃」[1]是佔領政策的重點之一。GHQ認為,佔據戰前日本企業中樞地位的以三井、三菱、住友等為代表的財閥企業形成以封鎖性同族經營方式和以控股公司為總公司的康采恩在日本經濟總體中占壟斷性地位,是日本經濟非民主性的象徵。財閥代表了日本經濟的落後性,而這種落後性是日本軍國主義的溫床,因此將其解體就能同時促進非軍事化和經濟的民主化。[2]

起初,日本政府與財閥對財閥解體一事反應消極。安田財閥的控股公司安田保善社於10月15日以自主解散、所有股票公開的方式規避財閥解體。對此,GHQ經濟科學局長雷蒙德·克勒默(Raymond Kramer)在10月16日表示期待財閥解體能夠以日本政府自發行動的方式展開。受此影響,政府迅速制訂財閥解體計劃。11月4日,日本政府向GHQ提交了以安田案為基礎的財閥解體計劃案,即「日本政府案」。

就經濟民主化問題進行會談的雷蒙德·克勒默(前左)和日銀總裁澀澤敬三(中),1945年9月30日,東京

日本政府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向政府機構移交控股公司所持的證券、所有權、管理權與利益憑證;財產清償只能通過10年內無法轉讓和交易的登記國債進行;三井、岩崎、住友、安田四家財閥的控股公司的董事與監事不得在產業界擔任職務;禁止控股公司對旗下企業的指令權與管理權。11月6日,麥克阿瑟對日本政府案做了部分修改,有條件地承認了日本政府案。

11月23日,日本政府發布敕令657號《公司解散之限制等件》,該文件賦予大藏大臣兩項權力,一是對資本金500萬日元以上的會社與大藏大臣指定會社的解散和業務轉讓的認可權;二是對三井本社、三菱本社、住友本社和安田保善社及大藏大臣指定的會社所保有的動產、不動產和有價證券等財產進行處分的許可權。敕令657號頒布後,財閥解體宣告正式開始。

自帝國銀行內運出的財閥財產,1946年10月8日,東京

在憲兵監視下自三井本社運出的股票,1946年10月8日,東京

1946年4月4日,GHQ通過了日本政府提出的關於設立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3]以繼承和整理控股公司的有價證券與憑證的提案。4月20日,公布《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令》;9月6日開始第一次控股公司指定,共5社[4];12月7日指定第二次共40社,為新財閥和壟斷組織托拉斯、康采恩[5];12月28日指定第三次共20社,為財閥旗下在各自產業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與前兩次指定未受波及的財閥[6];1947年3月15日指定第四次共2社,是基於電信設施國有化政策進行的託管和調整[7];9月26日指定第五次共16社,為地方財閥和小規模財閥[8]。其中,單是第一次指定的接受證券總額就達到15億8684萬日元,佔五社證券總值的78%。在第一次指定後的1946年9月30日,三井本社、三菱本社與安田保善社相繼解散,進入清算階段;住友本社和富士產業則分別於1948年2月和1950年5月進入清算階段。

在解散控股公司的同時,GHQ對財閥家族也進行了清理。1947年3月,GHQ沒收了10大主要財閥家族共56名成員的股票,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員工辭職離崗。1948年1月通過《財閥同族支配力排除法》,將255名財閥家族成員和其他主要經營者從管理層清除。另外,開始對國內個人財產開始徵收高額的財產稅:10萬日元以上徵收25%,1500萬日元以上徵收90%的累加稅。雖然是以徵稅的名義進行的,但是實際上是在沒收財閥的財產。最終,政府對財閥家族、皇族與地方地主總共徵收了294億日元的稅收。通過這樣的手段,戰前形成的「舊貴族」基本已無再起之力。

[1]:三部協調委員會《遠東軍政事務:戰後美國初期對日方針》,(SWNCC150/2),1945年6月11日。

[2]:對這種「財閥責任論」,三菱財閥總帥岩崎小彌太曾表示過反對意見。當時岩崎卧病在床,對總公司的解散要求表示「(三菱)沒有與軍部官僚勾結挑起戰爭。遵從國策的命令,以國民的身份竭盡全力履行應盡的義務,根本不存在什麼可恥的事情」。但GHQ對此認為,問題不在於個別財閥人士的言論或行動,而是同族支配的龐大企業存在本身所帶來的結構性問題。

[3]:即持株會社整理委員會 (Holding Company Liquidity Committee, HCLC)

[4]:即三井本社、三菱本社、住友本社、安田保善社與富士產業社(中島飛機株式會社)。

[5]:如澀澤財閥、淺野財閥、日產康采恩、理研工業、昭和電工等。

[6]:如三井物產、三菱重工、三菱商事、住友電氣、古河電氣等。

[7]:即國際電氣通信、日本電信電話工事兩社。

[8]:如林兼商店、豐田產業、鈴木三榮、大和殖產等。


排除集中與禁止壟斷

財閥內部的關係網(上)與財閥對日本經濟的支配效果(下),均為1945年終戰時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財閥解體的對象主要是同族經營的大企業與其在產業上占壟斷地位的子公司。對沒有採取同族經營的大企業或者在國內具有壟斷地位的其他大企業,GHQ也做出了類似「解體」的指示。

1947年4月,GHQ以美國的反托拉斯法為模板,公布了更為嚴格的《禁止私人壟斷及有關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即《禁止壟斷法》。在實際措施上,1947年12月根據《排除過度經濟力集中法》指定國內325家企業為壟斷企業作為分割對象。這一措施的指定範圍雖然在日後有所放寬,但各關鍵產業的大企業均遭到了分割。

進而,戰前在國際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三井物產與三菱商事被徹底分解成170家和120家公司。

通過以上的一系列政策,以控股公司的財閥總公司為核心,通過資本密切聯繫的財閥最終解體了。但是這些措施雖然解體了戰前和戰時的同族經營,卻未能抑制住戰後同族企業的產生。

由於改革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微乎其微,所以給舊財閥留下了通過互持股票的方式重新建立以銀行為中心的企業集團的餘地。最終,通過1997年《禁止壟斷法》的修正,控股公司在日本重新合法化。而前述被分為百餘家公司的三井物產與三菱商事則分別在1954年和1959年重新集結組合成關聯公司,恢復了原先的公司名稱。


農地改革

諷刺畫:麥克阿瑟的指令之手將騎在人民頭上的封建制度一舉扯下

農地改革被稱作是經濟改革中民主化的另一大支柱政策,同時也是各項改革中少有的未經GHQ提議就由日本政府迅速提議實施的改革。這是因為戰後農林省官員與部分官僚從戰後糧食增產和維持治安的角度出發,認識到農地改革的重要性:通過將農地重新分配給耕作農民以喚起其勞動積極性,同時防止無產政黨的影響力滲透到農村地區[1]

1945年10月13日,幣原內閣搶在美國之前主動提出了《第一次農地改革綱要》,準備實行農地改革。這一綱要規定地主所有土地應限於三町步之內,超出部分應出售給佃農。這個方案遭到眾議院中保守勢力的反對,結果沒有得到通過。最終雙方妥協的結果是10月18日的《農地調整法修正案》。這個方案規定農地改革的對象是不在村地主的土地與在村地主超過五町步以上的土地;在收買土地的價格方面,水田為其地租的40倍,旱地為48倍,同時凍結地價;還規定土地轉移是有償的,不經國家調整,由地主與佃農直接交涉。根據該方案,僅有37.5%的佃耕地成為改革的對象。

GHQ很快指出這一改革案是不徹底的。其中,認可在村地主保有5町步土地這一點尤其受到質疑。1945年12月9日,麥克阿瑟向日本政府發出指令[2],命令日本政府「打破幾世紀以來使日本農民成為奴隸的經濟枷鎖,使日本農民在享受其勞動成果方面獲得更為均等的機會」,同時要求日本政府向GHQ保證在1946年3月15日前再次提交農地改革方案。幣原內閣在1938年《農地調整法》的基礎上做了修改,但最終也只是把5町步的限制改回了3町步,其他內容仍同原案。

GHQ認為日本政府不可能指定使佔領軍滿意的改革方案,因此將農地改革問題提交到對日理事會討論。6月12日,英國在第六次理事會上提出改革方案,得到美國的支持。英國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不耕作地主的出租地以1町為限;自耕地的限額內地為3町,北海道12町;佃農買地以1町為限;設立中央區的土地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執行改革事宜;改革以1945年12月8日的情況為準,以後的土地買賣和變動一律無效;確立最高地租限額和保證耕作權。

在英國方案的基礎上,GHQ向日本政府發出了非正式指示。日本政府以英國方案為原型起草了由《自耕農創設特別措施法》和《農地調整法修正案》組成的第二次農地改革法案,並在1946年10月的國會上得到通過。

親自到農村訪問的盟總職員,1948年6月,千葉縣

根據第二次農地改革法,政府從1947年3月31日開始強制收買不在村地主的全部農地和在村地主保有土地中超過1町步[3]的部分,並以政府制定的管制價格將其出售給耕種這塊土地的佃農[4]。收買土地的價格維持第一次農地法案的計劃,即水田為地租的40倍,旱田為48倍,還給予地主一定數額的酬金[5],這是政府為了對地主讓步而對GHQ堅決保留了意見。通過將實施期限設定為2年的短期,嚴格限制地主的保有面積、引入政府的直接收購等方式,徹底平均化了國內農戶保有的耕地規模。

對於農地改革,土地的原所有者地主階級提起訴訟,認為農地改革侵犯憲法所保護的私有權。1953年12月,最高法院駁回原告主張,判決農地改革符合憲法。但在之後日本經濟高速增長過程中,由於農地價格上升而損失利益的舊地主仍沒有停止要求補償農地價格,最終只通過1965年《農地補償法》獲得了一部分補償。另外,截至1947年5月,地主在農地改革實施過程中強制解除土地租種合同,改為由自己耕種的事件在全國共發生50多萬起;而舊地主徵收黑市地租、甚至組織地主團體行使暴力的事件也達到11700多起。

以貧農為主體的各地農民對地主階層的反撲進行了反制:1945年8月15日到1947年底,日本農民發動了反對和奪回地主強收租地的運動多達93500多次,1948年一年內更達到三萬餘次。特別是有些地區,農民運動得到了剛剛重建的日本共產黨的領導與學生組織和農會的支持,迫使地主歸還先前搶回的土地。

從耕地面積和人口兩個角度對農地改革成果進行對比。註:自作即自耕農,小作即佃農,自小作即自種兼佃

農地改革從1947年開始實行,1950年基本結束。其結果是戰前日本約80%的佃耕農地變成了自耕農地,佃耕農地在國內農地中所佔比例從46%減小到10%。對於殘留的佃耕農地,也將其佃租控制在很低的水平。由於持有佃耕農地不再有利,佃耕合同逐漸被廢除,推進了農地的自耕化。這種戰前地主制的解體,最終形成了以自耕農為中心的戰後農業、農村秩序。

農地改革的另一重大意義在於將戰後農村地區資產保有情況平等化,使得在農村形成了繁榮的國內市場,這就成為戰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同時也應當注意到,農地改革的目標是通過平均分配耕地以促進農村社會的民主化,並非著眼於提高國內農業生產力,因此戰前零星經營的方式進一步固定了下來,從而成為日後制約日本農業現代化的因素。

[1]:日本共產黨四大(1945年12月)和五大(1946年2月)都提出了無償沒收地主土地,無償分配給農民的土地綱領。但由於日共本身力量薄弱、農地改革快速推行等原因,日本共產黨未能掌握農民運動的主動權,農地改革後農民運動也迅速陷入低潮。

[2]:民間情報教育局《農村土地改革》(SCAPIN-411),1945年12月9日。

[3]:《農地調整法》規定:「由國家徵購下列土地: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土地;在村地主的1町步(北海道4町步)以上的佃耕地;雖系自耕地但農地委員會認為不宜經營的3町步(北海道12町步)以上的土地;自耕地和佃耕地超過3町步(北海道12町步)以上的市町村居住者的土地;雖不是耕地但經營商所需的房地、草地、未開墾地。」「殘存出租地的地主改為貨幣地租,地租率水田在25%以下,旱地在15%以下。」

[4]:農地改革同時劃分地主、佃農為「農戶」單位進行實施。這種做法是為了防止地主將所持土地分散給家族成員繼承下去以躲避政府收購的行為。由於戰後民法否定了家族制度,因此農地改革也成為戰後改革中唯一以「家族」為單位推行的改革。

[5]:關於土地收買的具體價格,水田平均760日元,旱田為447日元。酬金水田每反220日元,旱田每反130日元,每戶以3町為限。政府收買土地的地價和酬金一部分支付現款,其餘則以30年內分期償還的公債支付。農民購買土地的價款須先交30%的現金,其餘分30年交清。如果每年的納金和賦稅總額超出本人年生產品總價的三分之一,可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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