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社會契約》(阿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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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們是由庫爾德人、阿拉伯語、亞述敘利亞克人、土庫曼人、亞美尼亞人、車臣人、切爾克斯人,穆斯林、基督徒、雅茲迪人以及其他各教派成員組成的羅加瓦——北敘利亞人民。我們意識到,民族國家制度已經使庫爾德斯坦、拜特奈赫林(阿拉伯語「兩河流域」)和敘利亞深陷中東亂局的中心,為我們的人民帶來了嚴峻的危機與悲劇。
長久以來,專制集權制度讓敘利亞各方面人權蒙受了黑暗與冤屈,使這個國家搖搖欲墜,社會分崩離析。我們意識到,為擺脫亂局,民主聯邦制度是解決敘利亞歷史、社會以及民族問題的最佳方案。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建立於地緣概念之上,而非政治與行政的中央集權,並且是統一的敘利亞民主聯邦的一部分。
民主聯邦制度保證每個個人與社群在平等基礎上參與討論、決策與執行事務。秉持休戚與共,手足同生之精神,基於不同組織團體之特點,尊重其民族,宗教之差異。確保全體人民權利與義務之平等,尊重人權憲章,保衛國家與世界和平。
在民主聯邦制度下,各階層人民——尤其婦女與青少年,均可成立其民主組織與機構,民主聯邦制度將確保所有政治、社會與文化活動的公益性,使人民享受到自由平等生命所給予之饋贈。
十年來,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制度堅守民主之精神,立足於中東實情。以北敘利亞全體人民之自由意志,基於民主國家之原則,對該契約表示贊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文件名為《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社會契約》,其序言被視為該契約的一部分。
第二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政府支持環保主義、民主制度與婦女權益。
第三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之正義性源於全體人民與各社群通過自由民主選舉所表達之意志。
第四條
北敘利亞境內各語言在所有社會生活、教育、文化與行政領域皆為平等。所有人民均有權以其母語組織個人生活與事務。
第五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及其行政機構應有其中心,以及具有明顯表示的法定旗幟飄揚於民主敘利亞聯邦旗幟旁。
第六條
誓詞:
「我以至大的真主安拉與眾烈士之鮮血起誓:我堅持社會契約及其各條款,保衛人民的民主權益與烈士的崇高精神,我堅守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地區的自由、和平與安寧,捍衛敘利亞之統一,致力於以民主國家之原則實現社會公正。」
第七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由各個立足於民主組織的民主自治區組成,這些民主組織屬於各意識形態團體、民族團體、婦女組織,文化團體以及全社會各個階層。
第八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立足於各社群組織與自由個體,來源於人民、社群以及本框架內各階層所建立的各本地組織。
第九條
民主、環保、社會化的社會之基礎,在於建立一個民主、環保之社會,從而阻止與大自然不公的交易,以及對其掠奪與破壞。
第十條
在自由公正的社會民主制度下,北敘利亞全體人民與各社群以民主國家之原則,秉持手足之情,休戚與共,共同生活。
第十一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致力於將土地、水源、能源作為公共資源,以環境產業與社群經濟為基礎,禁止剝削,壓迫或販賣婦女,實現全民健康與社會保障。
第十二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在政治、社會、行政等各個領域實行聯合領導制度,這是不同性別平等代表的基礎原則,並有助於婦女成立民主政治聯盟,作為其專有的政治實體。
第十三條
確保婦女在社會與兩性平等中的自由與權利。
第十四條
婦女在建立於共同生活基礎上的民主家庭中享有其自由意志。.
第十五條
青少年是社會中活躍與先進的力量,應確保他們參與各個生活領域。
第十六條
各民族基於人口與地域,公平參與聯邦所屬的各行政機構。
第二章公共權利與自由
第十七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支持《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其它所有相關人權條約。
第十八章
生命權是最基本的權利,本條約禁止判處死刑。
第十九章
個人尊嚴應得到保護,不得通過心裡或生理方式折磨他人,不得虐待囚犯。
第二十章
全體人民,各個社群以及社會各階層均有其自我組織的權利。鎮壓、壓迫、文化侵略、種族滅絕和殖民均被視為反人類的犯罪行為。上述個體與組織均有正當權利抵制這些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自治區與社群在不違反該契約之前提下,均有權處理其相關事務。
第二十二條
全體公民均有信仰、道德與思想自由以及自我組織與自我表達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全體公民均有參與政治生活,以及依法組織與參與選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不得因膚色、性別、種族、宗教或信仰的差別侮辱或排斥他人。
第二十五條
對婦女採取暴力、剝削或歧視行為均被視為犯罪,應收到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
婦女享有平等參與所有生活領域(政治、社會、文化、經濟、管理等),以及對其自身事務做出決定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青少年有權以半獨立形式進行自我組織,並在各個生活領域扮演重要角色
第二十八條
被告在被定罪前無罪。
第二十九條
未經司法授權或未見明顯犯罪事實,擅自闖入或搜查私人場所與居民區。
第三十條
若無法律文件授權,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第三十一條
自我防禦是神聖的權利,不得受到限制。法律確保所有人享受訴訟權。
第三十二條
人人皆有權生活在環保、安寧的社區中。
第三十二條
各社群與文化、民族與宗教團體均有權任命其管理組織,保持自身文化,建立其民主組織。任何個人或團體無權將自身信仰強加於他人。
第三十四條
在小學,中學的各個階段實行免費義務教育。第
第三十五條
每位公民均有勞動、醫療保健、遷移與獲得住所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確保勞動者在工作與社會生活中的各項權益,保護他們的組織,並通過法律進行規範。
第三十七條
法律確保媒體,新聞與出版的自由。
第三十八條
每個人均有獲取知識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每個人均有發展與傳播其文化藝術活動的權利。
第四十條
任何人均有權尋求人道主義避難與政治庇護,有權要求引渡政治難民。
第四十一條
自然資源是全社會共有之財產,應由法律通過公正的形式對其加以投資,管理與利用。
第四十二條
對保護生態平衡,為經濟發展提供必要服務,滿足社會需求,致力於激活與促進社會經濟活動的項目進行投資應得到肯定。
第四十三條
私有財產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得到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
全體公民均有權利與義務參與保衛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和民主敘利亞聯邦的國防項目,抵禦任何襲擊。
第四十五條
保護特殊需要人士的權利,確保殘障人士與老年人擁有體面且收到尊重的生活。
第四十六條
兒童權利受到保護,禁止剝削或販賣兒童。
第三章社會制度
第一節
第四十七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下的人民與社群基於聯盟、社會機構、公會或協會的形式,民主地、自由地組織其社會生活。並基於這些機構組織,發展鞏固社會民主制度。
第四十八條
公社:
公社是直接民主制度的基層組織形式,是在其管理與組織範圍內採取、實施決策的機構。公社以獨立議會的形式,在決策的各個階段發揮其作用。
第四十九條
議會:
議會是代表人民的社會單元,討論事務,做出決定,並制定政策。議會級別自鄉,村,城鎮,地區,直至州。議會對社群提供保護,保障其存在的延續性,確保其在政治、社會、文化與經濟等領域的目標得以實現。在其機構內進行直接民主賦權,對社群進行組織管理。並制定與自由民主生活相關的法規與原則。
第五十條
各級議會的建立應遵循以下原則:
- 議會應根據人口密度,依據足夠的人數比例建立。其中60%席位應由人民直接投票選舉選出,40%席位應通過基於民主制度共識,由法律特別組織的社群與機構,團體選舉產生。
- 任何議會或執政機構成員在任職滿兩屆後不得參與聯合領導人提名。
- 鄉,村,城鎮,地區以及州議會代表由各民族、信仰、文化、社會團體或其他進內具有民主性質的團體選舉產生。選舉周期由議會內部制度決定。
- 議會選舉由來自鄉,村協調組織或城鎮,地區以及州的執政機構派出足夠人員展開,選出其聯合領導人。並通過該委員會展開選舉活動。
- 選舉由司法部門與國土安全機構核准,並由議會進行監督。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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