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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千萬要記得領取職場「通行證」

離職時,千萬要記得領取職場「通行證」

來自專欄勞動法你我他

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離職,是很多勞動者要遇到的環節。但是,不少勞動者離職時十分在意工資、獎金的結算,但對一份重要的文件比較忽視,就是《離職證明》(證明和原用人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叫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那麼,《離職證明》對勞動者有什麼作用呢?

首先,當勞動者入職新的用人單位時,辦理入職手續時,都需要提供這樣一份文件。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很可能導致無法順利入職。新的用人單位往往會懷疑勞動者沒有從原用人單位離職,而又和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如果給老的用人單位帶來損失,新的用人單位可能要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勞動者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手續時,往往也需要提供《離職證明》。特別是申請失業保險金時,有關部門需要確認勞動者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有時候不但需要《離職證明》,還需要其它材料輔助證明。根據失業金的領取有關規定,主動離職則不符合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作為用人單位來說,給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實務中,用人單位可以在員工和單位做好交接手續,離職前的最後一天給到員工《離職證明》。

所以,離職時千萬別忘記領取《離職證明》並妥善保管,這個是從原用人單位過渡到新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通行證」。如果原用人單位沒有開具,可向原用人單位提出。如果原用人單位仍舊不願意為勞動者開具,那麼由此造成的損失可要求原用人單位賠償,比如,錯失的錄用機會,無法領取的失業金等等。(首發微信公眾號:勞動法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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