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辯護角度和社會學角度分析崑山反殺案

從辯護角度和社會學角度分析崑山反殺案

來自專欄夏夜之星的思想站

所有分析僅基於目前網上(截止8.31)能看到的視頻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以下將刑法二十條第三款中的防衛行為簡稱為「特殊防衛」。

對於這個事件,我們能感受到強大的幾乎一邊倒的民意,我承認有很多過激的民意,認為于海明(單車男)是當代魯智深,拳打鎮關西。有一些人認為民意過激,存在不理智,呼籲大家冷靜。我也認為應當冷靜地分析這個事件,但是冷靜不等同於沉默。我們應當理性,但人不可能絕對理性,因為人本身也是感性的,拋棄感性的理性會導致冰冷而無法接受的結果。我們應當冷靜地看待問題並不意味著我們應當拋棄感受。接下來,我會以冷靜、理性但不忘本心的態度來分析這個事件。

于海明是否構成故意傷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成為爭論焦點。

網上意見我看了很多,視頻我反覆看了很多遍(仔細看,劉海龍-龍哥,就是轎車駕駛員),正面拍攝的視頻也看過。我儘可能地觀察各種不同的意見,我受益匪淺,網友們有的從點、有的從面闡述自己的觀點,部分網友的觀點甚至具備了自成一派的法理精神。網友們不局限於本國法律框架,充分引用全世界範圍內的各種法律觀點和案例,大量的國外的普世觀點觀被引入,突破了中國社會的價值觀念,其包容度更大,立足於全世界不同的法律精神和案例。本國的法學專家們受制於身份往往局限在本國法律框架內對案件進行解釋,個別部門或者官員則含糊其辭。

一、于海明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我認為不構成。

從事實上講,于海明在劉海龍(寶馬男)跑向寶馬車後仍然進行追砍,不排除于海明有報復的主觀心態,換作任何人都可能有報復心態。不同於其他案件中的數罪併罰(比如:搶劫強姦案件中可以判處罪犯同時犯搶劫罪和強姦罪),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人三個結論是非此即彼、互相排斥、不可兼容的,本案不可能拆分判決,比如不可能前段判劉海龍故意傷人,中段判于海明正當防衛,後段判于海明故意傷人。因此本案的定性,只能根據案件的整體事實來判斷。因為事情的前半段有劉海龍打人、砍人的事實,于海明是受到生命威脅之後採取的奪刀反砍,因此即使于海明最後有故意傷人的嫌疑,也是建立在防衛行為的過度升級之上,將案件判定為于海明故意傷害顯然與案件的整體事實不符。因此,即使最後部分存在於海明故意傷人,案件也無法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二、于海明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于海明是否屬於特殊防衛,取決于于海明所處的狀態與行為合理性,因此我們站在不同的階段進行分析。

第一階段:劉海龍對於海明拳腳相加——單方面的施暴行為,劉海龍是衝突的挑起者,自此開始於海明的行為進入正當防衛時間。

第二階段:劉海龍對於海明持刀揮砍——暴力升級到威脅于海明人身安全。

第三階段:于海明奪刀成功並反擊到劉海龍轉身跑向轎車——此階段于海明的持刀反擊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我認為于海明此階段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

第一種認為防衛過當的觀點,于海明奪刀後刀在其手中,有人認為劉海龍已喪失繼續攻擊于海明的能力,此時于海明繼續持刀攻擊劉海龍已經超出防衛概念。我們再仔細回顧下畫面,劉海龍刀脫手後雙方同時上前搶奪刀具,于海明先一步拾起刀具後,劉海龍並沒有退讓,而是企圖上前繼續奪回刀具或控制于海明,這說明劉海龍並沒有放棄繼續攻擊于海明,因此于海明持刀攻擊劉海龍防止後者奪刀或再次加害,此時顯然符合特殊防衛行為。

劉海龍被刺後倒地,但劉海龍並沒有倒地不起、並未喪失行動能力。劉海龍起身,起身過程中於海明再砍2刀,但劉海龍起身後沒有直接逃走,而是面向于海明與其對峙了一小會兒,于海明再向劉海龍砍了1刀後,劉海龍才選擇轉身跑向轎車。實際上劉海龍倒地後于海明已佔上風,而且不排除對起身時(後)劉海龍進行的砍擊存在報復。但從客觀上看劉海龍並沒有喪失行動能力、攻擊能力,劉海龍起身後並沒有選擇直接逃走(對話內容我們不得而知,因此此處不作考慮)。于海明無法判斷起身後的劉海龍是否會繼續攻擊他,因而進一步攻擊劉海龍以削弱後者實力,否則無法排除繼續遭到後者攻擊的可能性,因此此時的砍擊也屬於防衛行為。假設于海明奪刀後丟棄刀具,雙方都赤手相搏,很明顯于海明無法確保自己不繼續受到傷害,沒有了刀具的威懾,很難保證于海明能在打鬥中處於上風,劉海龍的同伴也可能參與進來。與劉海龍同車的白衣短褲男(以下簡稱「短褲男」),曾在之前人行道的打鬥中出手打過於海明一拳(截圖模糊,正面拍攝的視頻則能清楚看到打人動作)。

第二種認為防衛過當的觀點,有人認為如果劉海龍用的刀背擊打于海明,則客觀上不具備致命性,不能成為刑法二十條所說的行兇,則于海明此階段行為不能視為特殊防衛。如果經過調查確認劉海龍使用過刀刃或刀尖,那麼這毫無疑問屬於行兇,毫無疑問適用特殊防衛。

現在我們假設劉海龍使用的刀背,進行下面論述。

我們站在當時的環境來看,環境光線並不明亮,于海明很難用肉眼看清晃動的刀身是刀刃朝上還是刀背朝上,絕大部分未經特別訓練的人當時的第一反應都肯定是緊張的注視整把刀的位置和劉海龍的行動,防止劉海龍的突然襲擊。劉海龍作為一個成人理應知道所持刀具的危險性,他應該認識到對方很可能將他的意圖理解為他要持刀傷害對方,即使劉海龍真的用的刀背擊打,他的目的也是讓對方處於恐懼中。從主觀上講,于海明判斷劉海龍要持刀傷害他是合理的,他採取自衛行為也是本能且合理的,換作絕大多數人在此時也只能認為劉海龍要對其進行持刀傷害。舉個例子,假設有人持高度模擬槍近距離向路邊的巡警發射橡膠子彈,巡警感覺到疼痛後立即掏槍還擊,導致前者被擊斃,我們能說巡警執法不當嗎?難道還要求巡警首先檢查自身中單部位並核實對方槍支彈藥真假嗎?他顯然不能,因為千鈞一髮他不能冒這個險。既然我們允許警察有權不冒險、有權以殺傷手段來自衛,為何我們要求公民必須承擔被殺傷的風險來核實對方是用的刀刃還是刀背?

再從客觀上講,人在高度緊張狀態下對於疼痛的敏感度會下降,人體皮膚對於刀的割傷、劃傷的瞬間敏感度本來就不高,醫學上、人體科學上都有證明。刀背打擊也可能造成皮膚破裂進而出血,刀刃攻擊因為服裝、力度、角度、速度、相對位置的原因也可能造成傷口不明顯。因此要求于海明準確判斷劉海龍是否使用的刀背是不合理的。于海明有可能發現了對方用的是刀背,也可能沒有發現,但我們不能要求他必須發現。如果于海明說「我當時以為他用的是刀刃」或者「我哪知道他用的是刀背還是刀刃」,我們也很難說這有什麼問題。就算刀背不具備殺人能力,但刀背仍然具備傷人能力,這並不影響行兇的成立,只不過這裡的行兇是指的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最後,再從客觀上看,就算劉海龍用的刀背,刀背切換到刀刃,手掌將刀柄一轉即可完整,隨時具備殺人能力。劉海龍具備使用刀刃、刀尖進行攻擊的條件,在激烈搏鬥中劉海龍的攻擊存在升級的潛在可能。劉海龍持刀揮砍在視覺上具有顯著的危險性,客觀上會讓絕大部分人判斷為其行為處於行凶狀態並威脅自身生命安全,即使劉海龍使用的刀背不具有致命性。

如果只看發生的表象,強行將主觀判斷力與客觀表象割裂,則可能機械地推導出劉海龍使用刀背不能造成致命性結果,因此劉海龍行為不屬於刑法二十條的行兇,進而推導出從於海明奪刀成功到劉海龍轉身逃走這個階段于海明的刺砍行為不屬於特殊防衛,進而判決于海明此階段防衛過當。這樣的推論極有可能會出現在檢方的報告中。如果法院據此判決此階段于海明行為屬於防衛過當,那麼則意味著刑法二十條存在缺陷,應該修正為「對正在進行或正顯著表現為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對於自衛方主觀判斷能力的考慮已經成為普世共識和諸多國家法律的明文規定。

第四階段:劉海龍跑向轎車後,于海明繼續追砍直到視頻結束——此階段于海明的追擊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我認為于海明此階段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

在劉海龍轉身跑向汽車後,單車先是朝跑動中的劉海龍扔出了刀,擊中了劉海龍,然後劉海龍走到轎車側面,于海明拾起刀後朝站在轎車旁邊的劉海龍又砍了一刀,然後劉海龍離開轎車、離開視頻攝像範圍,于海明朝劉海龍離開方向跟進,離開視頻攝像範圍。

這裡爭議的焦點在於劉海龍轉身跑向轎車,其意圖是避險還是尋求其他攻擊手段(車內是否有其他武器),這裡我們無從得知。但鑒於之前劉海龍有駕車衝撞單車和車內取刀的行為,我們有理由認為劉海龍有可能進入車內後重新取得武器或駕駛車輛對於海明進行攻擊。因此于海明此時的行為仍然具有防衛的合理性,此行為將劉海龍從其可能獲得武器的轎車旁驅趕開,排除劉海龍再次行兇的可能。在視頻末尾,劉海龍跑出視頻範圍,于海明追出視頻範圍,之後的事我不得而知。在視頻範圍外,但如果劉海龍因為負傷逐漸失去攻擊能力或者逃跑,于海明則不應該繼續追砍,在劉海龍喪失攻擊能力和攻擊意圖的情況下再追砍劉海龍,其行為就是故意傷害了。

到此為止,我們分析完各個階段雙方行為的性質,總結一下:

于海明在遭受毆打、刀砍後的奪刀行為和雙方爭奪刀具後糾纏時捅刺劉海龍的行為都是毫無疑問的特殊防衛行為,而後續追砍則是基於劉海龍沒有喪失攻擊能力、沒有第一時間選擇逃跑、可能再次行兇條件下的特殊防衛行為的合理延續,因此,視頻結束前于海明的一切行為均屬於特殊防衛行為。

案件代表的社會學意義

這起案件不僅僅是兩個人的矛盾,其實更代表的是兩類人的矛盾,一類是老實本分的勞動者,一類是欺行霸市的社會人。後者其實正是靠著欺壓前者過日子。社會人一身的紋身難道能恐嚇軍隊警察嗎?不能。一身的紋身難道不正是用來恐嚇老百姓的?!社會人的紋身就是他們的制服,嚇唬本分人,識別同類人。

很多人都有被不公、暴力欺凌的回憶,于海明的反抗給他們長出了一口氣,釋放了他們壓抑在心底的對於邪惡的不滿。

此次民意沸騰,不僅是因為憤怒,也是因為恐懼,普通人害怕此案判決不利於于海明,從而對全社會的地痞流氓形成鼓勵效應,人們不僅對過去受到的欺壓感到害怕與憤怒,也對將來可能受到的欺壓感到害怕與憤怒。作為本分人,我們不可能拿著刀去和社會人對砍,我們只能依仗治理者的良知和法律的嚴懲。正是因為立法、執法的疏漏,才讓這些社會人有用武之地。

客觀地講,地痞流氓和黑社會是古今中外都未曾消失的人群,其形成原因有很多:

1、對於大哥、大爺、社會人身份的追求,這些身份在社會中擁有更強勢的地位和暴力手段,除了少部分天生嚮往的,也是很多缺乏合法致富手段的人實現人生逆襲的「捷徑」。

2、民間對於暴力行為的需求,有很多問題法規沒有提出解決方案,因而民間發生激烈矛盾時往往尋求黑社會的介入以期強力達到目標。甚至有時政治也會選擇和黑社會合作,因為有的工作黑社會是最佳人選。

3、社會公共治安環境混亂。政府治安不足以制止黑社會時,民間勢力為保護自己容易選擇和黑社會合作,或者發展自己的黑社會組織以黑斗黑。

4、立法不完善,執法力度不夠,司法發展程度不夠。這一點其實和第二點相輔相成,民間發生民事糾紛時,常常會遇到判決、調解無法執行的情況,而司法強制手段又介入不足,很多方面存在無法可依、有法無行的情況,民間進而尋求黑社會自行解決。

5、其他原因

(略)

當今所有的發達國家也沒有哪個國家能拍著胸脯說國內沒有黑社會的,上述的原因很難被徹底解決,只能相對的解決或改善,但如果放任不管任其發展,勢必會對社會穩定和人民幸福造成極大影響。

這一次,於壯士反殺龍哥,點燃了普通人的共鳴與憤怒,他們有的咆哮、有的思考,不論感性還是理性,人們都不再沉默,在一次次的社會熱點事件中,人們逐漸學會了如何釋放、控制自己的感情,開始嘗試理智分析事件的本質,這個社會中的人們,開始逐漸發生變化,變得愈發勇敢與智慧起來。

正義和邪惡總是互有勝負,有時邪惡會佔得上風,但不是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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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當年林沖當年血濺山神廟就是這首BGM,今兒個聽一聽,神清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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