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離職又「跑路」 逃避不了共同債務
09-03
離婚後離職又「跑路」 逃避不了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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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離職又「跑路」 逃避不了共同債務
中國法院網訊 (韋宏東)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人民法院陸續審結了三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樊某、龍某和藍某分別訴被告樊某某、班某某共同償還借款1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及支付相應的利息。被告樊某某、班某某系夫妻關係,且是同一個學校的教師。在三原告起訴前,兩被告已協議離了婚。班某某在辭去教師職務之後便下落不明,企圖以此逃避債務,但法院經依法審理後全部支持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悉,2017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班某某以投資急需資金為由,先後兩次向原告龍某借款共計10萬元; 同年11月至次年1月,被告班某某又以相同理由,向原告樊某先後借款共計10萬元。上述借款均由被告樊某某擔保,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利息和逾期違約金,借期分別為2個月。2017年9月9日,被告樊某某、班某某還以投資急需資金為由,共同向原告藍某借款5萬元,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利息和逾期違約金,借期為3個月。
上述借款均到期後,被告班某某、樊某某均未依約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三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及支付相應的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班某某、樊某某原是夫妻關係,且在同一個學校任教,但在三原告起訴前,兩被告已協議離婚,班某某並已辭去教師職務,之後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對班某某公告送達傳票等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後,班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被告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辯稱借款是事實,但其與班某某已經離婚,班某某也在離婚後告知其已於借款到期後全部償清了三原告的借款本息,故其不再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班某某、樊某某向三原告借款的事實清楚,雙方借貸關係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兩被告借款時是夫妻關係,所借債務系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兩被告共同償還。至於被告樊某某辯稱,其與班某某已經離婚,離婚後班某某告知其稱她已於借款到期後全部償清了三原告的借款本息,故其不再承擔還款責任。但對該辯解意見,被告樊某某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故不予採信,因此其依法應承擔不利後果。三原告的訴訟請求均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法院遂判決支持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寄語】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卻想盡辦法逃避債務, 如採取「離婚」的方式就是一種常用的方法。然而,這種自以為聰明的做法,明顯違背了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只要有證據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就應共同清償,並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對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均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原因,在於夫妻雙方都因該債務而得益或者是避免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或損失,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該債務負共同償還責任是合理的。 因此,想以離婚的方式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現實中其實是行不通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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