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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包裝獲對方認,是否免除(包裝所出現風險和責任?

【最高院案例】包裝獲對方認,是否免除(包裝所出現風險和責任?

來自專欄法律武庫

【最高院案例】包裝獲得對方認,是否免除(集裝箱)包裝所出現的風險和責任?

作者:楊欽仁律師 轉載需要標明作者、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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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 裁判規則

二、 爭議焦點

三、 相關規定

四、 案例索引

五、 實務總結

六、 判決節選

閱讀提示:

在貨運代理中,貨運代理方把包裝發給委託方,獲委託方認可,後貨損發現是由包裝不當造成的,貨運代理是否能以獲得委託方認可而免除自身的風險和責任呢?

一、 裁判規則

悅翔公司(貨運代理公司)沒有盡到確保貨物加固穩定性和安全性的合同義務。根據涉案集裝箱內使用木塊比以前小,悅翔公司(貨運代理公司)又沒有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盡到合理謹慎,應認定其具有過錯,悅翔公司(貨運代理公司)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同時,勝獅公司(委託方)在裝箱後對悅翔公司(貨運代理公司)發送的裝箱情況照片沒有提出異議,表明其基本上認可悅翔公司(貨運代理公司)的裝箱加固方式,其本身也存在一定過錯。

二、 爭議焦點

涉案集裝箱損害原因、責任承擔與損失金額的認定。

三、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委託人以貨運代理企業處理海上貨運代理事務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為由,主張由貨運代理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貨運代理企業證明其沒有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四、 案例索引

上海勝獅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上海悅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2016)最高法民再58號

五、 實務總結

對於包裝所產生的責任,按照一般法理,既可以主張合同項下的違約責任,又可以主張侵權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責任屬於特殊的法定競合責任。「委託人以貨運代理企業處理海上貨運代理事務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為由,主張由貨運代理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貨運代理企業證明其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悅翔公司的包裝獲得勝獅公司認可。獲得對方認可本身不能作為免責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對方認可不作為可以免除自身責任的免責事由。

本案屬於 貨運代理法律關係,屬於特殊的一種法律關係,法律為委託人與貨運代理設置了特定的(法定的)權利義務,尤其是貨運代理人的謹慎義務,作為海上運輸的最基本原則,貫穿整個運輸流程,其效力不能通過合同來減損。除了實體上的特殊規制,在舉證責任上也是貨運代理方對自己已盡合理的謹慎義務承擔責任,舉證不能得承擔相應責任,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最後發生責任,貨運代理無法舉證其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委託人舉證貨物損失與貨運代理的未盡謹慎義務有因果關係,才能主張損害賠償。

同時,貨運代理的司法解釋屬於特別規定,優先於侵權責任法對於相同問題的規定,特別法僅規定了「貨運代理企業證明其沒有過錯的除外」,故對於此應該適用一般法律的規定。

對於委託人的認可,從侵權法角度,可以按照《侵權責任法》第26條中委託人的過錯行為進行理解。對於由多因一果,各行為共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各侵權方理應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從合同法角度,謹慎義務屬於貨運代理的法定義務,不能減免,但同時,委託人的認可本身也是一種過錯,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對因合同相對方的過錯,導致另一方違約的處理。《合同法》第120條僅規定了雙方都違約的情況(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應當依照一般法理各自對個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判決節選

一審法院認為:

從涉案集裝箱損壞情況照片看,受損箱壁呈向外鼓出狀態,用以固定電纜(軸盤)的底部兩側木塊已鬆動、碎裂、移位或脫落,有電纜(軸盤)因失去支撐而側向滾動至緊靠集裝箱內壁的情況;除箱門口有鋼絲繩交叉固定外,僅靠固定於箱底的三角木塊來維繫滾筒貨的穩定性,本就無法確保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完全有效;與悅翔公司此前加固的同類貨物情況相比,涉案貨物用以加固的木塊體積又明顯小於此前使用的木塊。結合常識,應認定涉案箱損事故系電纜(軸盤)因綁紮加固不當發生側滾所致。

悅翔公司作為負責裝箱及對箱內貨物實施綁紮加固作業的貨運代理人,在無法有效證明其並無過錯的情況下,按照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依法應被推定為就綁紮加固不當具有過錯。勝獅公司對其就涉案貨物綁紮加固方式的認可,以及對涉案貨物裝箱情況照片已經審查的事實,不應被視為悅翔公司可完全免責的理由;在按約定方式進行綁紮加固時,悅翔公司仍有義務謹慎實施綁紮加固作業,以儘力確保達到約定綁紮加固方式下的最大程度有效性;而相比此前對同類貨物進行的同樣方式綁紮加固,「涉案貨物用以加固的木塊體積明顯小於此前使用的木塊」的事實,亦表明悅翔公司在具體作業時確有過錯。就涉案箱損事故發生後的後續同類貨物出運,雙方當事人已開始協商改進加固方式並調整相應費用,這表明勝獅公司事後亦已認識到該方式的不足之處。由此,亦應認定勝獅公司選擇欠妥綁紮加固方式存在過錯。另一方面,勝獅公司選擇的綁紮加固方式本身欠妥而存有隱患。涉案致損原因系雙方過錯相互作用共同所致。綜合分析案情,認定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相當,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

勝獅公司提供的證據主要是通過QQ聊天軟體發送的箱損照片,但照片僅顯示涉案部分集裝箱的狀況,且僅憑照片不足以對涉案箱損事故的原因進行法律認定。同時,勝獅公司主張涉案用於固定貨物的木塊明顯偏小,但其也在二審庭審中確認並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木塊的實際尺寸。勝獅公司主張的綁紮所用木塊偏小的事實沒有充分證據加以證明,且木塊大小與箱損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也無證據可以證明。悅翔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對涉案貨物進行綁紮並在出運前通過拍照的方式獲得了勝獅公司的認可,而勝獅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涉案箱損事故系由於悅翔公司對涉案電纜(軸盤)的加固綁紮不當導致,亦無法推定悅翔公司在履行涉案貨運代理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勝獅公司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向泛遠貨代和3PL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費用,該費用與涉案箱損導致的損失之間的關聯性缺乏證據證明,勝獅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集裝箱損失的具體情況以及箱損導致的各項損失的明細金額。

最高院再審認為:

涉案16個集裝箱貨物由悅翔公司裝箱後在運往美國目的地途中發現損害。勝獅公司首先通過電子郵件附送箱損照片向悅翔公司反饋箱損情況與原因。相關照片顯示:用於固定每個電纜(軸盤)的底部兩側木塊已鬆動、碎裂、移位或脫落;有的鋼絲已磨損斷裂。悅翔公司曾經回復勝獅公司稱:可能鋼絲繩太緊了,所墊木塊也有問題,以後會改進加固方式。這初步說明當事人雙方當時已經認識到集裝箱內部可能存在系固不當問題。結合涉案雙方當事人實際交易的做法,雙方當事人曾經一致同意以照片方式確認裝箱方式,而且由於照片拍攝中各物體之間的參考對比相對一致,一般肉眼可以觀察判斷不同集裝箱中系固木塊的大小。故通過肉眼觀察相關照片對比,涉案貨物用於防止側向滾動的加固木塊體積明顯小於此前所用木塊,該觀察情況可以作為認定涉案箱損原因的依據。勝獅公司在再審中補充提供涉案16個集裝箱的檢驗報告載明,大部分集裝箱在運輸途中存在兩個問題,即系固鋼纜破損和襯墊木塊損壞或者失去作用。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涉案集裝箱損害有其他原因,可以合理推斷鋼纜系固和木塊襯墊沒有起到保障貨物運輸穩定性和安全性的作用,一審判決認定涉案集裝箱損害原因在於裝箱作業中存在墊木較小和捆紮不當問題,基本適當。二審判決認定勝獅公司關於綁紮所用木塊偏小以及木塊大小與箱損事故之間因果關係的主張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與雙方當事人實際交易做法和日常實際不符。鑒於涉案集裝箱損害狀況及原因相對明顯,可以通過一般觀察認知併合理推斷,無需運用專門知識進行鑒定,悅翔公司主張箱損原因必須有專業鑒定結論才能予以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勝獅公司對此申請再審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悅翔公司沒有盡到確保貨物加固穩定性和安全性的合同義務。根據涉案集裝箱內使用木塊比以前小,悅翔公司又沒有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盡到合理謹慎,應認定其具有過錯,悅翔公司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同時,勝獅公司在裝箱後對悅翔公司發送的裝箱情況照片沒有提出異議,表明其基本上認可悅翔公司的裝箱加固方式,其本身也存在一定過錯。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基本適當。二審判決認定悅翔公司對勝獅公司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不當,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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