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濤刑法案例匯總(五)

柏浪濤刑法案例匯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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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1

山西某地,老闆乙請求官員甲辦事,提出給好處,甲表示:自己不缺錢,而自己老家村裡村民們一直想蓋座廟,但沒籌到資金。乙表示願意出資為村民蓋座廟。後廟蓋成,廟門石碑上刻捐資者為乙,沒有甲。但村民們都知道是甲為鄉親辦了好事。後甲為乙辦了事。甲是否構成受賄罪?乙是否構成行賄罪?

解析:受賄罪是指將自己的職務行為與他人的財物結成不正當對價關係,也即職務行為不能成為對方財物的對價,其中包括:官員收錢,然後將錢贈給第三人或捐給某希望小學;官員指示老闆直接將錢交給第三人,讓其擁有,或捐給某希望小學。因此,官員甲應構成受賄罪,至於有無留名不重要。應注意的是受賄罪的保護法益只有職務的不可收買性,不包括財物,這一點與貪污罪有所不同。

案例82

甲乙共謀非法佔有毒販丙的毒品。甲謊稱向丙介紹毒品買賣,將丙騙到一個賓館房間,對丙講:「買主在隔壁房間,你們不想直接見面,買主要求先驗貨,你將貨給我,我交給他驗貨,他驗貨完畢,收下貨,將錢給我,我再給你。」丙答應,將毒品交給甲。甲拿到隔壁房間,交給乙。甲返回房間,趁丙不備,用繩索勒住丙脖子,勒死丙。甲乙將屍體裝進大箱子,開車予以拋屍。問題:對甲乙如何處理?

解析:有意見認為,甲乙構成搶劫罪,屬於搶劫罪中的搶劫(故意)致人死亡,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當甲欺騙丙,讓丙將毒品交給自己時,丙並沒有處分毒品的占有權,丙只是將甲臨時拿去驗貨,而且驗貨地點就在隔壁房間,雖然毒品在甲手裡,並拿到隔壁房間,但毒品仍處於丙的實際控制範圍內,丙沒有失去對毒品的佔有。直到甲用繩子勒死丙,毒品才轉移為甲乙佔有。因此,甲乙不構成詐騙罪,而是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

然而,甲乙構成詐騙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數罪併罰。不可否認,當丙將毒品交給甲,讓甲拿到隔壁房間時,毒品雖然在甲手裡,但此時丙並沒有失去對毒品的佔有。然而,丙與甲達成的約定是:若買家驗貨後認可貨物,則將毒品交付給買家,由買家佔有並所有,並收取買家貨款;若買家驗貨後不認可貨物,則甲將毒品返還丙。這是一個附條件的處分財物占有權、所有權的約定。這個條件就是買家認可貨物。由於「買家」乙一定會認可貨物,會收下貨物,這個附加條件一定會具備。因此,當乙認可貨物並收下貨物時,丙便處分了貨物的占有權、所有權。這種情形類似於:乙冒充買家直接與丙交易,丙將毒品交給乙,乙驗貨後收下貨物,然後用假幣冒充貨款交給丙;乙構成詐騙罪,當丙將貨物交給乙,乙驗貨後收下貨物後,丙便處分了財物,乙便佔有了財物。

案例83

劉某為非法佔有張某財產,捏造欠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官趙某受理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劉某偽造證據,準備處理劉某。劉某對趙某講:「你不要揭發我,你就判張某敗訴,等張某執行判決,支付了我錢款後,我分你一半。」趙某答應照辦。問題:劉某和趙某構成哪些犯罪?

解析:1.劉某提起虛假訴訟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既遂),受理案件就是既遂時點。劉某的行為也構成詐騙罪,詐騙張某錢財,屬於三角詐騙、訴訟詐騙,但構成詐騙罪未遂,因為趙某發覺有假。劉某同時觸犯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未遂,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劉某不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因為劉某是當事人,不是幫助他人。

2.關於劉某與趙某共謀非法佔有張某錢財的行為,劉某構成盜竊罪既遂,因為趙某沒有受騙,劉某不可能構成詐騙罪,劉某通過平和手段,將張某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構成盜竊罪。趙某也構成盜竊罪,二人是盜竊罪的共同實行犯。趙某還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劉某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總結而言,劉某同時觸犯盜竊罪(實行犯)和民事枉法裁判罪(教唆犯),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趙某同時觸犯盜竊罪(實行犯)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實行犯),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3. 由於劉某與趙某共同非法佔有張某錢財,所以二者對張某的錢財屬於分贓性質,不屬於行賄與受賄關係。

4.罪數。對劉某第一個階段的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對劉某第二個階段的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然後數罪併罰。

案例84

(友情提示,該案少兒不宜)趙某是廣州某四星級酒店老闆。在2012年掃黃行動中,趙某被當地警方抓獲。經查,證據能夠證明的事項是,趙某組織服務員向住店客人提供以下有償服務

(1)男服務員與男客人發生口交、肛交行為。

(2)女服務員與男客人發生口交、肛交行為。

(3)女服務員與女客人發生口交行為。

(4)女服務員用手或乳房摩擦男客人生殖器。

趙某被控告構成組織賣淫罪。但趙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自己的當事人只是組織色情按摩服務,不構成組織賣淫罪。主審法官曾為此請示上一級法院。問題:趙某的哪些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解析:組織賣淫罪中的「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滿足不特定對象的性慾的行為。在對象性別上,沒有特定限定,可以是男對男,女對女。在行為方式上,要求發生性交行為或類似性交行為(如口交、肛交)。用手、乳房摩擦生殖器,屬於色情按摩服務,但不屬於本罪中的賣淫。基於以上分析,情形(1)(2)(3)屬於組織賣淫,情形(4)不屬於組織賣淫。

案例85

甲乙共謀輪姦楊某(女)。二人共同使用暴力,將楊某制服。由甲先實施姦淫,因自身原因未得逞。乙說:閃開,我來。乙姦淫得逞。問題:甲乙是否均構成強姦罪既遂?是否構成「輪姦」?是否屬於「輪姦」未遂?

解析:1.甲乙構成強姦罪的共同正犯。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一個人既遂,那麼另一個人對其既遂結果也要負責,也即另一人人也構成既遂。基於此,乙構成強姦罪既遂,那麼甲也構成強姦罪既遂。也即二人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並且都既遂。

2.輪姦,是指強姦罪的共同正犯的情形。這裡的共同正犯也即共同實行犯,需要包括姦淫(發生性交)這一實行行為。例如,甲乙共同強姦丙女,甲只負責使用暴力制服,乙只負責姦淫。二人構成強姦罪的共同正犯,並且都既遂,但是二人不屬於輪姦。如果二人的共同犯意是都會實施姦淫這一步,則構成輪姦。例如,甲乙共同強姦丙女,甲乙的計劃是共同使用暴力制服,共同姦淫,二人構成輪姦。本案中的甲乙便是如此計劃,因此構成輪姦。

3.輪姦作為強姦罪的一種法定刑升格條件,一種法定加重處罰情節,是一種情節加重犯,其本身也有既遂與未遂問題。在甲乙構成輪姦的前提下,如果甲的姦淫行為得逞,乙的姦淫行為得逞,也即被害婦女遭受了兩次姦淫,則甲乙的輪姦屬於既遂。如果甲的姦淫行為得逞,乙的姦淫行為未能得逞,也即被害婦女只遭受一次姦淫,則甲乙的輪姦屬於未遂,此時一方面適用針對輪姦的升格法定刑,另一方面適用未遂犯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

在此需要注意基本犯的犯罪形態與情節加重犯的犯罪形態,二者是相互獨立的。也即基本犯既遂,並不意味加重犯必然既遂。本案中,甲乙構成強姦罪,並且都既遂,因為二人是共同犯罪。這是基本犯層面的認定。甲乙構成情節加重犯「輪姦」,由於只有一人姦淫得逞,故屬於輪姦未遂。最後總結,甲乙一方面構成強姦罪既遂(適用相應的法定刑),另一方面構成輪姦未遂(適用相應的法定刑),屬於想像競合,擇一重刑論處。

案例86

(1)甲遭到趙某搶劫,在防衛時打死了趙某。甲潛逃到朋友乙家,告知實情。乙收留。後警方在乙家抓獲了甲。甲被起訴,但法院判決甲構成正當防衛,作無罪處理。(2)丙帶著朋友丁回家,發現妻子躺在血泊中,已經死亡。丙正準備報案,發現警察要來抓捕自己。原來戊殺了丙的妻子,並栽贓陷害丙,提前舉報丙。丙帶著丁逃亡。丁將丙藏在自己家裡。後警方在丁家抓獲了丙。丙被起訴,後法院查明真相,作無罪處理。問題:乙、丁是否構成窩藏罪?

解析:對窩藏罪的對象「犯罪的人」,不能從無罪推定的角度去理解,不能認為,只有法院最終判決有罪的人才是窩藏罪的對象,否則,大多數窩藏犯罪分子的行為都不構成窩藏罪。因此,這裡的「犯罪的人」應當是足以使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訴的人,也即包括未決犯和已決犯。

窩藏最終被判無罪的人是否構成窩藏罪,需要具體分析。

第一,窩藏罪的保護法益是正常的司法秩序與職能。原則,如果一個人必然會被司法機關列為偵查追訴的對象,那麼這個人就是未決犯。一般人就不能窩藏這個未決犯,否則會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與職能。在第(1)種情形中,甲打死趙某,這種行為足以使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訴。因此,乙窩藏甲,妨害了司法機關偵查追訴甲,構成窩藏罪。雖然甲最終無罪,但這也是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之後的結論,要得出這個結論,就要求乙不能妨害這個司法過程。

第二,雖然窩藏罪的保護法益是正常的司法秩序與職能,但是不能走極端,需要考慮到保障人權的一面。例如,在第(2)種情形中,丙沒有製造任何法益侵害事實,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是被人誣告陷害而引起司法機關偵查追訴。這時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追訴在本源上就是錯誤的,此時對這種本源上錯誤的司法機關的偵查追訴過程就不能一味地保護。丁是目擊者,知道丙確實無罪,窩藏丙,是為了保護丙不被誣告陷害,避免丙受到錯誤逮捕和起訴,主觀上沒有妨害正常正當的司法秩序的惡意。因此,對丁不能以窩藏罪論處。

案例87

甲女,17周歲,中學畢業。乙男,30周歲,甲的鄰居。乙帶甲到深圳打工。甲暫住乙的出租屋。甲沒有找到工作,盤纏花完,向乙借了兩千元。乙提出與甲發生性關係,可以免除債務。甲不同意。某日夜裡,乙對甲說,如不同意,就將其趕出房屋。甲便準備收拾行李離開。乙又騙說,深圳夜裡殺人、強姦的案件很多,一個女孩子很危險。甲很害怕,便被迫答應了乙的要求。問題:乙是否構成脅迫型強姦罪?

解析:有意見認為,乙構成強姦罪,因為乙威脅將甲趕出家門,又欺騙外面很危險,在精神上對甲形成恐懼心理,形成強制力。甲屬於忍辱就奸。

但是,甲借住在乙家中,乙有權不讓甲繼續住下去。強姦罪中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婦女產生恐懼心理,這種恐懼心理足以使婦女不敢反抗。案件事實表明,當乙以趕出門相脅迫,甲決定離開,並沒有被這種惡害所威懾住。這表明,甲作為17周歲的人,具有獨立的判斷能力。之後,乙又騙稱深圳夜裡很危險。這種說法不能評價為脅迫,因為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你若不答應,我就對你施加惡害。乙欺騙說外面很危險,並不符合脅迫的行為模型。因此,乙不構成強姦罪。這表明,並非一切違背婦女意願的行為都構成強姦罪。

案例88

甲來到某個自行車行買自行車。老闆乙接待介紹,甲挑中一款自行車,與乙談好價格3000元,要發票。此時,老闆娘丙從外面回到店裡。乙便將甲介紹給丙,對丙說:「你給這位客人開票,3000元,就那輛自行車」,說完乙便去一旁忙別的事。丙誤以為乙已經收了貨款,自己只負責開發票,便帶領甲到裡間開票。開完發票,丙便忙其他事情了。由於丙以為乙已經收了款,而乙以為丙會收款,故二人均未向甲收款。甲察覺到夫妻間的不默契,於是大搖大擺推走了自行車。問題:甲構成何罪?盜竊罪?詐騙罪?

解析: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區分在於,是否存在詐騙罪的第三步,也即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甲存在欺騙行為。第一,欺騙方式。丙誤以為乙已經收了款,便沒有向甲索要貨款。丙的這種認識錯誤是自己產生的。但甲維持利用了丙已有的認識錯誤。維持利用對方已有的認識錯誤也是一種欺騙方式。第二,欺騙類型。甲屬於不作為的欺騙。作為買家,有告知賣家自己尚未付款的義務,因為支付貨款是買家的基本義務。作為賣家,有告知自己產品有質量瑕疵的義務,因為提供合格產品是賣家的基本義務。但是注意,作為買家,沒有告知賣家「東西賣便宜了」的義務。例如,乙擺攤賣文物,標價1萬,甲自知價值10萬,沒有告知乙,以1萬元買到手。甲不構成不作為欺騙。

本案中,當甲覺察到丙以為自己付了款,此時便產生了非法佔有目的,但此時自行車尚在丙的佔有之下,甲尚未佔有。如果甲已經佔有,則涉及侵占罪的問題。甲通過不作為方式,維持利用了丙已有的認識錯誤,導致丙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了財物。所謂處分財物,就是讓甲將自行車推走了,或默許甲將自行車推走。在此注意,被害人的處分行為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被害人積極的舉動,例如被害人親自將財物交付到行為人手中;二是被害人消極的靜止,例如被害人許可行為人將財物拿走。這兩種情形沒有本質區別。本案中,被害人丙的處分行為就是許可甲將財物拿走。綜上,甲構成詐騙罪。

案例89

張某在自己家裡非法生產著色類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然後銷售給製作饅頭的王某,銷售金額共計5萬元。王某在製作饅頭時,添加「檸檬黃」,然後銷售這種饅頭。顧客誤以為這種黃燦燦的饅頭是饅頭的自然顏色,喜歡購買。王某銷售金額共計5萬元。經鑒定,食用這種饅頭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但食品管理機關禁止在饅頭中添加「檸檬黃」。另外,生產「檸檬黃」不需要行政法特別許可,但需要一般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問題:對張某、王某該如何處理?

解析: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三聚氰胺。而「檸檬黃」屬於食品添加劑,所以王某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具體危險犯,要求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而案件事實是,食用這種饅頭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因此王某也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3.食品管理機關禁止在饅頭中添加「檸檬黃」,而王某仍然添加,屬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既遂。

4. 由於生產「檸檬黃」不需要行政法特別許可,因此,張某在自己家裡非法生產「檸檬黃」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案件事實沒有指出張某生產的「檸檬黃」是否屬於偽劣產品,因此,張某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90

王某是艾滋病患者,為了報復社會,用針管抽了自己的血液後,來到某廣場,向過往行人扎針,共計有五人被扎中。事後經檢查,這五人沒有被傳染艾滋病。問題:王某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解析: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要求製造的危險具有危及多數人的可能性。而用針管扎人,一次只能扎中一個人,不可能具有危及多數人的可能性。這種行為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王某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此注意,王某的行為是針對不特定人,但這種不特定是王某自己主觀預設的犯罪對象不特定。這只是主觀故意中的不確定故意。而危害公共安全要求客觀手段具有危及多數人的可能性。對此二者應當注意區分。

2.由於艾滋病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因此蓄意給他人傳染艾滋病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行為。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同時,王某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這兩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最終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論處。王某構成五個故意傷害未遂,屬於同種數罪,應數罪併罰。注意,在此不能只作一罪處理。

案例91

甲向前方十米遠的乙開槍,子彈打偏,打死了附近的丙,甲沒有預料到會打死丙,但有預見的可能性。事後查明,丙當時正要開槍打死乙,如果甲未能打死丙,丙就會打死乙,而甲對此事先並不知情。問題: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未遂?正當防衛?依據打擊錯誤與偶然防衛的學說該如何分析?

解析:1.甲構成打擊錯誤,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2.甲過失致丙死亡的行為屬於偶然防衛,也即客觀上制止了丙的不法侵害,但主觀上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對此,觀點一(結果無價值論):甲製造了好結果,意味著甲的行為是好行為,甲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構成正當防衛。觀點二(行為無價值論):甲製造了好結果,所以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甲的行為還是壞行為,所以甲不構成正當防衛。

3.具體符合說與行為無價值論相結合,最終便會認為,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甲對丙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終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4.法定符合說與結果無價值論無法結合,因為二者在看待甲導致丙的死亡問題上,存在矛盾,在看待甲的最終定罪問題上也存在矛盾。

案例92

李某邀請王某到餐館吃飯喝酒,向王某勸酒,王某喝醉了,李某將王某送到王某的大學寢室,抱到床上,然後回自己寢室。半夜時分,王某的室友趙某發現王某呼吸有點急促,表情痛苦,身體有異樣,便找李某,對其講:「你請王某喝的酒,他現在身體有問題,你應該送他到醫院。」李某未理睬。趙某見狀,回到寢室也不管王某,並很快睡著了。第二天早上,趙某醒來發現王某已經去世。經鑒定,王某由於飲酒導致心臟病發作死亡。事後查明,案發當天,王某的寢室只住著王某與趙某;並查明,李某邀請王某喝酒時,王某向其告知了自己患有心臟病。問題:李某、趙某有無救助義務?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

解析:1.形式上看,李某請王某喝酒的行為為王某的身體創設了危險,屬於先行行為,產生了作為義務。但是,李某邀請王某喝酒,屬於生活行為,該生活行為一般不會給人製造危險。王某之所以產生危險,是由於其身體患有心臟病。而王某是自己身體的管理者,在自己身體不宜喝酒的情況下,仍然喝酒。而且,李某隻是勸酒,沒有採取威脅等手段強迫其喝酒。王某是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喝的酒,屬於被害人自陷風險。此時,李某沒有作為義務。

2.趙某與王某同居一室,共同生活,基於特定領域產生作為義務,也即第一,該寢室是趙某管理的領域,第二,在該領域內,趙某對王某的危險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當時只有趙某能救王某。趙某的行為屬於不作為,但是從等價性的程度來看,沒有達到故意殺人罪的程度,只是達到遺棄罪的程度,構成遺棄罪。在此注意,遺棄罪的行為主體不要求是家庭成員,只要有救助義務,就可以構成該罪。

案例93

李某向從事苗圃生意的周某謊稱,自己與交通局的領導已經協商好,可以處理某公路兩側的香樟樹,可以賣給周某。周某不知情而相信,向李某支付了三萬元。李某讓周某挖走了10棵香樟樹。問題:李某構成盜竊罪?盜伐林木罪?詐騙罪? ????

解析:1.李某對交通局的財產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利用不知情者。

2.李某對交通局的樹木構成盜伐林木罪的間接正犯。公共道路的林木屬於盜伐林木罪的保護對象。成立該罪要求數量較大,司法解釋規定是2立方米。一般情況下,盜竊罪與盜伐林木罪是法條競合關係,適用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對李某以盜伐林木罪論處。

3.李某對周某是否構成詐騙罪,存在兩種意見,主流意見認為構成詐騙罪,因為周某花費三萬元(市場正常價)卻買到有權利瑕疵的財物,交易目的失敗,存在財產損失。

4.罪數。李某的一個行為(將交通局財物處分給周某)同時觸犯盜伐林木罪與詐騙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案例94

某公司要求職員在公司內部網路系統填寫一個銀行卡號,可以填寫自己的卡號,也可以填寫親人的卡號。公司會每月向該卡號打錢,作為發放工資的方式。公司職員黃某侵入該網路系統,將職員田某欄目下的卡號篡改為自己的銀行卡號。公司會計為田某發放工資時,以為該卡號是田某的真實卡號,將錢款打入該銀行卡號。後田某發現自己銀行卡未收到工資,詢問公司會計,公司會計稱錢已經打了。田某進入系統檢查時,發現銀行卡號不是自己的卡號,便報案。問題:誰是被害人?黃某構成盜竊罪?詐騙罪?行為對象是什麼?

解析:1.公司讓職員填寫一個銀行卡號,該卡號不必是職員自己的。公司沒有義務審核該卡號是不是職員的真實卡號。公司只要向該卡號打了錢,就表明公司向職員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公司不是被害人。

2.職員田某遭受了財產損失,應收到工資,卻沒收到,因此田某是被害人。

3.田某遭受財產損失,這裡的財產不是田某已經現實佔有的工資款項,因為公司會計直接將工資款項打入黃某卡號,田某自始至終沒有佔有該工資款項。這裡的財產是田某的應收款項,也即田某對公司的債權,這是一項財產性利益。也即,田某在財產性利益上遭受了損失。

4.雖然黃某欺騙了公司會計,但由於公司不是被害人,所以黃某對公司會計不構成詐騙罪。

5. 田某是被害人,喪失了對公司的債權。一般情況下,債權可以轉讓或讓與,讓與的主要法律後果為債權轉移,新的債權人取得原債權人的地位。例如,田某可以基於自己的意願將針對公司的債權轉移給黃某,黃某取得針對公司的債權,公司須向黃某支付錢款。而本案中,黃某偷換了田某的卡號,意味著竊得田某的債權人地位,法律後果是將田某針對公司的債權轉移給自己享有。與正常的債權轉讓相比,這種債權轉讓的特點是違反了田某的意願。而盜竊行為的特點是違反權利人的意願,將權利人佔有的財物或享有的財產性利益轉移為自己佔有或享有。因此,黃某違反權利人田某的意願,通過盜竊手段,將田某享有的財產性利益轉移為自己享有,構成盜竊罪,盜竊的對象是財產性利益。

6.本案與偷換二維碼案性質相似。關於偷換二維碼案,我曾經的觀點是詐騙罪,被害人是付賬的顧客。但後來自己體驗了一把掃描二維碼支付(在國外兩年落伍了,沒用過二維碼支付),發現,一般而言,顧客只要付款到商家指定的二維碼賬戶,就算履行了付款義務,那麼顧客就不是被害人,而商家是被害人,偷換者構成盜竊罪,盜竊對象是商家的債權或財產性利益。對該問題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參見:柏浪濤:《論詐騙罪中的「處分意識」》,載《東方法學》2017年第2期。

案例95

徐某與張某賭博,張某贏取徐某5萬元。徐某認為張某賭博使詐,懷恨在心。後徐某糾集鍾某將張某劫持到一座山上,逼迫其退還贏取的5萬元。張某不答應。徐某與鍾某毆打張某,並向張某妻子吳某打電話,讓其給徐某賬戶匯5萬元,否則等著收屍。吳某答應照辦。問題:徐某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搶劫罪?

解析:1.有觀點認為,對本案應適用刑法第238條第3款「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以及相應司法解釋「為索取賭債而非法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認為徐某構成非法拘禁罪。這是錯誤的。本案中,徐某索取的不是賭債,而是賭輸的錢。(審題要仔細,這是司考常見陷阱)

2.徐某第一階段的劫持行為構成搶劫罪。第一,徐某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張某對贏取徐某的錢財已經平穩佔有,受刑法保護。徐某強行索回,既不屬於正當防衛,也不屬於自救行為。第二,徐某的手段是非法拘禁,足以壓制張某反抗,屬於拘禁型搶劫。

3.徐某第二階段的劫持行為構成綁架罪。徐某在劫持張某的狀態下,產生了向第三人吳某勒索財物的目的,並且向吳某勒索財物,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注意,在此不是索取債務(賭債),所以不能定非法拘禁罪。

4.罪數問題。徐某的兩個行為分別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應數罪併罰。注意,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先綁架,後搶劫,擇一重罪論處。該規定其實不妥當,按理對於獨立的兩個犯罪行為應數罪併罰。該規定只能被視為特殊規定。本案是先搶劫,後綁架,故不適用該司法解釋。

案例96

張某欲承攬某項市政工程項目,由於自己沒有具備施工資質的公司,便掛靠在甲公司名下,以該公司承攬該項目。為了承攬該項目,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向建設局局長王某行賄50萬,王某答應將市政項目交給甲公司。問,在這種掛靠的清醒中,甲公司是否構成單位行賄罪?

解析:甲公司要構成單位行賄罪,需要具備兩點:1.單位的整體意志,如按照單位決策機制決定實施犯罪;2.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甲公司不符合這兩點,所以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在這個案件事實中能夠提取出張某個人實施行賄的犯罪事實,因此張某個人構成行賄罪。

案例97

一名乞丐甲進入李某家院子乞討,由於長時間沒有吃飯,飢餓昏倒。李某見此情景,並未施救。5小時候,鄰居王某來李某家,發現甲,將其送往醫院,由於耽誤救治太久,導致重傷後果。問:李某有無救助義務?

解析:雖然甲是不速之客,但其並不是來李某家侵害李某的犯罪人。李某家是李某的特定領域,並且李某對甲的危險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即只有李某能夠救助。因此,李某有救助義務。

案例98

張某邀請朋友王某、李某來家裡做客,並介紹二人認識。王某發現李某很有錢,便對李某實施搶劫。李某請求張某救助,張某不予救助,王某搶劫既遂。問:張某有無救助義務?

解析:張某家是張某的特定領域,並且張某對李某的危險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即只有張某能夠救助。因此張某有救助義務,在本案中張某構成不作為的幫助犯。

案例99

甲是駕校學員,乙是教練。甲駕車,乙坐在車上指導。行駛中,由於乙指示有誤,甲的操作釀成車禍,車禍導致乙死亡。問: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首先,危險的實行者是甲。其次,甲作為學員,對如何操作具有危險性或不具有危險性,沒有明確認識,也沒有控制能力。甲是聽從乙的指揮而操作。因此,甲對乙的死亡不用負刑事責任,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100

甲是乙家的保姆,照顧乙家兩歲的孩子丙。甲給丙吃花生米時,花生卡主喉嚨。甲趕緊叫來120急救醫生,醫生詢問是什麼原因引起的癥狀,甲謊稱可能是孩子有哮喘,隱瞞花生卡喉嚨的事實,導致醫生無法針對性地採取急救措施,貽誤救治,導致顱腦缺氧,雖搶救過來,但留下了重傷後遺症。甲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

解析:第一,甲基於保姆身份,具有救助義務。第二,甲雖然部分履行了救助義務,也即叫來醫生,但是甲故意隱瞞關鍵問題,屬於不作為。第三,甲對於不作為而導致重傷後遺症的結果存在間接故意,構成不作為的間接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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