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不能公開表明反對同性戀?
如題,我在知乎上看到很多同性戀者的都認為反對同性戀的人只能在心裡想想,但不能說出來,認為這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但如同丁克人群可以堅定宣傳不婚、同性戀者可以堅定的宣傳同性戀正確,我為什麼不能堅定的宣傳我厭惡同性戀?當我的宣傳中不涉及類似種族滅絕類過激言論外,為何依然不能被人接受?
嗯哼,來湊個熱鬧。同性戀這個群體離我一直很近很近,我的發小中就有兩名是同性戀。
所以我覺得我看這個問題還是比較客觀的(?ω?)
目前為止,科學家對於形成性傾向的具體原因尚未達成共識。儘管許多研究考察過可能會影響性傾向的因素,但尚無研究能夠明確證實性傾向是由某個特定因素或多種因素所引致的。近數十年來科學界已出版數十篇生物學理論方面的研究論文,指出性傾向的形成可能涉及基因或子宮環境等生物性因素。雖然性傾向的起源仍未能確定,其形成很可能是由於生物因子(基因、激素)和孕後環境因子交互作用促成,而且未有實質的科學證據能指出子女教養、童年經驗對性傾向形成有影響。
有些人對同性間的性活動抱有成見,但科學研究已證實同性戀是人類性慾的自然展現型式之一,同性戀此一性傾向同異性戀雙性戀,其本身不造成任何心理傷害。性傾向未必不會在一生中發生某種程度的變化,或未必有固定的身份認同;儘管如此,大多數人對於他們的性傾向,幾乎沒有或沒有經驗到能選擇的感覺,並且沒有充足可靠的科學證據支持能用心理學手段干預性傾向。
到了20世紀,隨著同志權利的興起,作為公民權利的一部分,以及學術機構對性行為的研究而產生的酷兒研究的出現,使得媒體上出現了同性戀形象,並改變了社會對同性戀的觀感與理解。
英國的沃芬敦報告(英語:Wolfenden report)是西方國家對同性性行為除罪化的轉折點,很多西方文明國家現在已經對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除罪。一系列的歐洲國家,例如荷蘭、德國等已經改變法律或者允許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承認長期的同性伴侶關係;一些國家開始允許同性伴侶收養子女。而公開承認是同性戀、雙性戀或過去曾經進行過同性性行為的政治家的人數也在上升。
回到題主的問題,你為什麼不能公開表明反對同性戀?如你所說,丁克人群可以堅定宣傳不育(糾正一下:丁客族由英文DINK音譯而來,亦翻為頂克族,或是丁克家庭。原DINK是「Dual(或Double) Income No Kids」的簡寫,也就是代表了「雙薪水、無子女」的家庭。),這是一種隨著時代發展、社會變遷而產生的家庭功能觀念的轉變,這是經濟生活獨立與人格獨立後產生的一種生活方式和生活態度,人們宣揚自己的生活方式與生活態度,同時你也可以反對他的這種觀點。而同性戀並不是簡單的生活方式與態度的問題,研究性取向的確定往往追溯到嬰兒時期,具有生物因素影響。同性戀只是一種普通而健康的性傾向。當你公開反對同性戀時,也就意味著你公開反對的是一種合理的權益,就如同因大多數人慣用右手而反對慣用左手這種生理上的習慣差異。一個觀點往往有利有弊,自然有堅持有反對,兩種呼聲都合理都會受到尊重。當它不再簡單是個人或者群體在生活經驗基礎上產生的觀念,而是一種人生來具有的生理傾向時,我們不應該將它與我們習慣的傾向區別開來對待,因為它們的存在本是平等的,不是一方在另一方基礎上建立起的梯形變化。
在反對同性戀的態度中,有一種稱為「恐同症(Homophobia)」,所謂的恐同症也就是對同性戀抱持偏見、歧視,厭惡同性戀者的一種心理,1972年George Weinberg於《Society and the Healthy Homosexual》一書中定義恐同症為「畏懼跟同性戀沾上關係」,恐同症並不是僅發生於異性戀身上,也會出現在同性戀者,如美國的政治人物麥卡錫及胡佛,為掩飾自己的性傾向,反而對同性戀進行大規模肅清,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法國學者Louis-Georges Tin遂發起每年5月17日為國際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簡稱IDAHO)以降低對同性戀的歧視。
你可以不是同性戀,也可以不喜歡同性戀,但你應該尊重他(她)們選擇伴侶的權利。(??????) ?
實名反對@茶泡飯的回答,我不是同性戀,也對這個群體無感,不會去宣傳反同也不會歧視,但我不知道你哪來這種濃濃的優越感,說的就好像所有直男都幾天洗一次澡,長得又丑穿的又差(我倒想看看你長得是有多帥),房間也不收拾,彷彿只有你們gay才是完美男人,你們要是出手騙女生所有直男都只能打飛機,呵呵,我身邊也有同性戀的朋友,也沒見哪個像你這樣,你要gay就好好gay,沒人攔你,你也沒必要像這樣黑我們不是同性戀的男生來顯擺自己,閑的沒事也把自己勸一下。
沒錯,我點了反對加沒有幫助。因為你在以個人喜好阻礙別人獲得幸福的權利
嘴長在你身上,你想說當然可以說,沒人攔著呀。
如果你公開反對,你就會被掰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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