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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遊客在德國拍照行納粹禮被捕,德國小題大做了嗎?

中國遊客在德國拍照行納粹禮被捕,德國小題大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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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兩名中國中年遊客在德國國會大廈前,因擺拍納粹敬禮被警方逮捕,被責令繳納500歐元保釋金後才暫被釋放

中國護照紅色本本上並沒有寫「我國公民排除他國屬地管轄,其他國家不得因我國公民違反其國內法律就小題大做。」

要問我怎麼看?

我拍手稱快。

現今世界,屬地管轄原則一般為最優先。

何為屬地管轄原則?

即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都不適用本國刑法。

例如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這是我國刑法關於刑法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

德國刑法關於管轄權的敘述則更為細緻,細緻到主犯行為地、共同犯罪中每人的行為地、不作為犯罪情況下共同犯罪應有所作為地等等細節,在此不進行贅述。

兩人的行為違反了德國法律,德國如此進行管轄,並不存在問題,這是毋庸置疑的。

在德國,這叫做verfassungswidrig,是一種違法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憲行為,與我國對憲法的重視程度不同(希望這句話不會被和諧),在德國違憲,這是一種情節十分嚴重的行為。

繳納保釋金被釋放應該不是兩人最終的結局,繳納保釋金並非意味著通過交錢換取了自由,僅是一種擔保作用,以擔保你不會逃避偵查以及訴訟等一系列工作,如果在需要到案時配合相關機關正常到案,則會予以退還——放在中國來說,就是取保候審。

當然,納粹禮在我國並不是犯罪,我國政府並不會對兩人進行追究,但是,兩人如果確有此行為,且被審判,也肯定會依照德國法律受到相應懲罰。

我也承認,二戰時期的德軍軍服製作精良,設計理念前衛,十分好看,我也非常喜歡,但我也不會因為喜歡德軍軍服而去支持納粹文化——這顯然是缺乏對其實質為沙文主義認知的一種盲目崇拜。

在希特勒眼中的黃色肥皂,站在充斥著雅利安血統的大街上比劃著滿含狹隘民族沙文氣息的姿勢,何其可笑!

回到正題,我怎麼看?

我拍手稱快。

以上。

噢,不稍等,以上給大家講了關於刑法國際上管轄的部分問題,在此也給大家科普一下涉外的民事管轄相關資料。

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看,我國關於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應遵循以下六個原則:

  1.地域管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凡被告住所或經常居所地在我國境內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所地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國境內的被告,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所地法院管轄;對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的訴訟,如果合同的簽訂地或履行地、或訴訟標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的財產所在地、被告代表機構所在地在我國境內的,由上述所在地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第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六條,就專屬管轄作了規定:

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我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確定協議管轄的原則。該條款規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推定管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5.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原則。我國已參加的涉及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國際條約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1953年參加)、《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58年參加)、《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80年參加)。

  此外,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一系列司法協助協定中,也有涉外民事管轄權的規定。根據「條約必須遵守」的一般國際法原則和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時必須信守上述條約的規定。

  6.特殊情況下適用國際慣例的原則。在應當適用我國法作為準據法時,如果我國法律與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未作規定的,可適用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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