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回答看知乎的「仇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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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在這裡:
你聽過小孩說的最可怕的話是什麼?內容如下:
一個真實的案例。。兩個十多歲的女孩一起去玩落水,一位好心人救了其中一個女生。救起來後問這個女孩子有沒有別的人落水,女孩沒說話。然後好心人根據這個女孩的指引將她送回了家。第二天,河中浮起來另一個女孩的屍體。她爸媽傷心欲絕,把那個被救得小孩告上法庭。期間原告律師問這個女孩子,有沒有跟救人的人說還有一個小孩落水?這個女孩大聲說,她想救誰是她的事,關我什麼事?然後律師繼續問:那你有沒有告訴爸媽?女孩說,告訴他們他們會罵我多管閑事的。
這個被救的女孩在訴訟階段已經考上了當地最好的中學。法官最後判女孩父母承擔百分之40的責任。
=====================================================當前答案贊數是2萬多,評論區前兩位是這樣的:
我到網上搜一下這個事例,沒找到報道案例,全是引用這個答案的案例。
從年齡上講,考上中學,年齡在13、14歲左右,這個年齡,基本上啥事都懂了。
單純從這個案例中來講,她父母的「罪證」在於「女孩說,告訴他們他們會罵我多管閑事的。」
這是當事人(這個女孩)的一個假設性描述,根本沒有實際發生。
並不是說她告訴了她父母,她父母不讓她公開同伴落水的事實。
同時,也不排除她推鍋的可能性。
換句話說,在此事上,她父母沒有錯誤行為實錘。
父母教育孩子不要多管閑事,這太普遍了吧,這也是對小朋友最基本實際的安全教育。
旨在避開那些不必要的麻煩或者危險,現在誰家父母要是教育孩子見義勇為,那就當我沒說。
至於她把這個「不要多管閑事」應用在不把同伴落水的事說出來,這算是她父母的鍋,還是她的鍋?
我不知道這種矛頭指向她父母的,真的是基於事情考慮了么?還是純粹發泄?
至於法官判她父母賠償,那是因為她未成年,只有她父母替她賠償,並不是因為她這句話給她父母定的罪。類似的案例報道:
說法,少年相約游泳,同伴溺亡未呼救,要不要承擔責任?「初中生小明和小華相約去坑塘洗澡,但是小明上岸之後卻沒發現小華,四處找了之後也沒有,但是小華害怕家長責罵而沒有及時呼救;
直到後來小明問在周圍拔草的張某並將找不到小華的事告知了張某,張某遂立即通知小華父母,後來小華經搶救無效還是死亡了。法院是這麼進行責任劃分的:
小華父母應承擔主要責任;鎮政府在對坑塘的日產管理中存在過錯,由委託管理單位市政府承擔40%責任;小明監護人承擔10%責任,賠償5.6萬餘元。」
責任承擔說明: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明是未成年人,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小明有救助義務,但是小明在事件發生後,作為一個15周歲的少年,應該意識到可能發生的事情,及時進行呼救行為,而且坑塘距離周圍人家一二百米,且村民張某就在地里拔草,但是小明沒有呼救,明顯具有過錯,最終小華因長時間溺水而死亡,損害事實與小明沒有及時呼救存在一定因果關係。
同時考慮到小明是未成年人面對突發事件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因此過錯較小,酌情確定小明承擔10%的賠償責任,由小明監護人承擔。
也就是說,發現同伴溺水,應該呼救,如果不管不問,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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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答案的案例有可能是改編過的,但看情節與這個案例基本差不多。
在責任上,一個十幾歲的孩子,在這種情況下是完全可以理解這種事情,並能夠正確處理。
亡者父母承擔主要監護責任,水塘管理者也有責任,見死不救的同伴負有小部分責任。
這個責任由她父母承擔賠償。
如此錘她父母,你們是有多恨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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