犧牲的輔警、被打的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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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近微博爆出《7天內,連續3名輔警不幸犧牲!請記住他們的名字》的新聞。大家都在嘆息警察的不容易的時候,也開始反思:一個禁槍械的國家為什麼會有如此多警察犧牲?而且,犧牲的還是輔警。
美國一個頗有爭議的警察槍殺?「無辜」群眾的視頻-----著名的「Philip Brailsford開槍殺死Daniel Shaver」。最終結果是警察被判決無罪。因為警察要求Daniel Shaver雙腿交叉、雙手高舉得爬過來。儘管Daniel Shaver爬行中不斷哀求不要開槍、不要開槍;但警察看到他多次觸碰口袋而「懷疑他有意開槍而合法擊斃」了Daniel Shaver。
為什麼警察可以無罪?因為有眾多細節提示警察為保護自己而不得不開槍。比如:
- 那段時間美國有人向無辜群眾開槍射殺多人;
- 警察得到的報警電話內容是:看到有人拿著槍械在那比劃;
- 嫌疑人在轉角處,不排除有同夥埋伏可能;
- 嫌疑人多次沒有聽從指令;
- 嫌疑人觸碰口袋,口袋不排除有槍械
美國的執法法律就是:儘可能保護執法者。警察在合理懷疑下即可開槍射殺嫌疑人。當然,這種合理懷疑需要充分的細節討論。
美國把對執法者的保護放在第一位。但中國呢?中國警察得到的培訓、後勤支援,乃至執法細則上是否以「肯定和保護執法者」為第一位呢?沒有!
我們往往不會討論執法背景、執法細節;而是單純根據事後諸葛亮來判斷對與錯。美國那案子要是在中國,開槍警察肯定是坐牢、甚至是死刑。
法律不保護執法者,那執法者在執法時必然縮手縮腳。一旦培訓不夠、後勤支援跟不上,那犧牲人數就必然控制不住。
或許,死幾個警察無所謂?
?
二,
執法細節不注意的時候,受損的不僅僅是警察。
最近鬧騰很大的事情就是著名醫生寧方剛被人毆打事情。我們可以看看警察的通報。
?然而,這通報在涉及很多關鍵性細節時是模糊不清的。
比如,
1,有消息反饋患者的藥物是足夠的。不需另外開藥。寧醫生並未要求患者去醫保辦。是患者自行前往醫保辦諮詢。
2,返回後,患者陪同人員直接進入診室攻擊辱罵寧醫生------警察通報就是口角。有爭執是口角,被辱罵攻擊也是口角。完全不顧辱罵、語言攻擊等也是在危害人身安全。
3,寧醫生被打後追出去完全可能是單純的阻截打人者逃跑。但這裡對跑出去後的行為就是簡單化一句發生肢體衝突。
4,一個拿著所謂器械的人手指被弄斷兩個。對方兩個人卻只是皮外傷;期間到底是誰先動手,是誰有意人身傷害?還是單純阻截逃跑、被迫自衛?
這些涉及毆打醫生方的細節都不清楚。但卻充滿了可指責被打者的細節。
我們都知道細節是魔鬼。
?
三,
法律應以保護人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我們不鼓勵「激化衝突」。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卻不能因「激化衝突」而被否定。
比如,你被他人辱罵、人身攻擊的時候,你是否有權請他出去?請他遠離自己?
比如,你被他人毆打後,能否跑出去阻截他,從而讓警察更快捷處理糾紛?
比如,你被他人挑釁毆打,能否就地自衛反擊?
但現實中國的法律卻是否定自我保護-----因為這「激化衝突」。
你被辱罵攻擊,那就老老實實被罵呀。
你被毆打啦,就老老實實被打呀。
你被打死了,那我們警察可以給你收屍呀……
不否定,如果允許自我保護,那必然需要仔細考核細節,從而理清楚孰是孰非。否則,這沒辦法搞清楚到底是自衛,還是故意傷害。
當然,不否認要弄清楚細節就必然增加執法成本。這對警察是巨大挑戰。可惜,我們警察的水平如何是眾所周知的……
?
四,
高質量的執法需要高質量的警察。他們需要更多的培訓、更好的後勤支援、更好的法律保護。只有這樣警察才可能義無反顧的做到位。但培訓不夠、支援欠缺,法律不保護執法者,那警察必然和稀泥執法。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就算盡職了。
我們有香港女導演在海南被人意圖強姦,但警察為了和稀泥而堅決要求受害者接受和解。
我們有醫生被患者家屬用刀子蓄意謀殺,但警察卻以罰款200元,拘留10天。
至於普通人被流氓毆打欺辱,警察要求你和解則是家常便飯。
執法就是和解,和解就沒有案件,社會一片安寧祥和,沒有衝突多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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