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結婚後愛上別人就是錯的?

本人年齡不大,20。其實這個問題困擾我很久了,本人的三觀一直是看書看電視劇中慢慢形成的,我爸爸媽媽就是傳說中的直男癌。最近有看微博上看娛樂新聞讓我又產生困惑。薛之謙和李雨桐的事情,大家都在支持李雨桐,一開始我也是覺得這個女生很可憐並且很勇敢。可是後來我站在高磊鑫的角度去看,這不就是正妻手撕小三和渣男的勵志故事么?薛之謙婚內出軌無疑了,可李雨桐不也是明知人家已婚還當小三么?

其次,我也不瞞大家,在我的三觀里,我覺得即使結婚了愛上別人也沒什麼錯,既然能愛上其他人,說明兩個人本來就不是最合適的,只不過那個所謂的「小三」比她認識他的時間晚了一些,所以就因為認識得晚,相愛就是錯的嗎?第二,為什麼大家對於談戀愛劈腿的容忍度比婚姻出軌的容忍度要高呢?我身邊有很多人對談戀愛劈腿都見怪不怪了,還說如果是結婚出軌的話就不應該了。所以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呢?就是因為一張結婚證?不都是相愛的人嗎?第三,我記得有看過這種言論:如果不想繼續這段婚姻,應該離婚之後再去找別人,而不是婚內就跟別人搞到一起。可是,大家都是有對比才會有選擇啊。你看到兩個蘋果一個是紅的,一個是爛的,對比之後才會覺得紅蘋果的好啊。

最後我想說,我知道我這種觀念在主流價值觀是錯的,可是我不知道到底哪裡有錯,所以才請大家能夠說服我,因為我也希望能夠建立正確的三觀。就比方說,我從小受到我父母的影響,在以前的時候會覺得女生就應該好好做家務活,生孩子,如果男的出軌就應該原諒他,女生被強姦就是因為她們穿得太露了,愛美是錯的,女生不是處女就是骯髒。但是這些我在讀書和成長的時候不斷被說服,重新建立了新的觀念。所以我真的很希望是能夠有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的。還有我單身,沒有參與任何人的感情。謝謝大家。


你產生疑惑的原因是,把愛情當作婚姻的充要條件。

錯誤。

愛情和婚姻沒有必然關係。

婚姻的充要條件是契約。

而且是受到我國法律嚴格保護的社會契約,效力非常高,超越一切人際關係。

婚姻意味著融合,意味著你將不是你,而是夫妻之一。這才是婚姻在社會的真面目,是婚姻的本質。

這裡面,愛情只是婚姻的屬性之一,是重要的,但不是必要的,所以不要以是否有愛情而判斷婚姻的合法性。

那麼回頭看你舉得例子。

1、小三隻是相遇較晚的選手。

錯誤。

小三是公然破壞婚姻這一社會契約的惡人。愛情是婚姻的屬性和基礎,破壞夫妻的愛情,就是破壞婚姻,就是破壞契約。

2、婚姻持續期間,將配偶和其他人對比沒什麼可指摘的。

錯誤。

婚姻持續期間,夫妻都應該服從契約,維護契約,而非破壞契約。

總而言之,婚姻中,人是受到保護,也是受到嚴格要求的,不是你想幹什麼就能幹什麼的。

所以我們講,婚姻是神聖的,莊嚴的,是應該讓人敬畏的。

下面是給你的話。

1、愛情是婚姻重要的基礎,所以我們要呵護愛情。

2、婚姻是目前社會的基石,任何挑戰婚姻的作法都是自找麻煩,違背公德,甚至觸犯法律。

3、人可以追求自由,但應當履行自己的責任。所以離婚是允許的,但出軌是絕對不允許的!

4、父母的話不見得對,但請你多看書少看電視劇。

5、就比方說,我從小受到我父母的影響,在以前的時候會覺得女生就應該好好做家務活【家庭生活中,每個成員都應該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貢獻,對於家庭婦女,做家務就是她的貢獻。】,生孩子【生育是每個人的權利,女性可以選擇生,也可以選擇不生,男性也可以選擇與拒絕生育的女性離婚】,如果男的出軌就應該原諒他【任何出軌的行為都是惡劣的】,女生被強姦就是因為她們穿得太露了【強姦是強姦犯人的罪,和被害者無關,但人應該遠離危險】,愛美是錯的【愛美是對的,但打扮的不合時宜是錯的,尤其是尚未獨立的家庭成員】,女生不是處女就是骯髒【女性可以有決定自己性生活的權利,男性介意配偶的過往是客觀事實】。但是這些我在讀書和成長的時候不斷被說服,重新建立了新的觀念。所以我真的很希望是能夠有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的。還有我單身,沒有參與任何人的感情。謝謝大家。


首先,我並不覺得結婚後愛上別人是錯的。

對他人產生感情,是人的本能,我理解為人慾。

人慾是確確實實存在的,沒有人會沒有感情。這就是為什麼王守仁的心學能發揚光大的原因,它否定了朱程理學的「存天理,去人慾」觀點。

那麼,現在的情況就是,結婚證就是理,而愛上他人就是欲。

愛情的一個特性是突如其來,它應該是肆無忌憚的,說來就來,不管你手裡是否攥著一紙結婚證。

這個時候就是個選擇問題了,無關乎對錯。你覺得婚姻神聖不可侵犯,那就忍著痛苦斬斷與你愛上人的聯繫。你覺得愛情神聖不可侵犯,那就忍著痛苦結束自己的婚姻生活。

哪種選擇都會讓你經歷痛苦,但經歷完痛苦,你還是會享受到幸福感。不管是堅守婚姻的幸福,還是重獲愛情的幸福。

愛情是這世上最美好的東西,要是你確信自己找到了眾里尋他千百度的那個他,不管你當時的狀態是否已婚,你要相信你是幸運的那個。

畢竟世上有多少因為合適、利益和將就結合而成的婚姻,他們的一生終因沒有愛情而遺憾。


謝邀

這個問題十分有趣,看起來不符合道德扭曲了價值觀,實際上確是觸及每個人的心底。

先來明出我的觀點:婚後愛上別人是沒有錯的。

為什麼沒有錯呢?這不是精神出軌嗎!如果我是個女權,看到這裡一定想跳起來指著鼻子罵人,但是稍安勿躁,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愛情以及婚姻究竟代表了什麼。

婚姻是一種關係,表面意思就是為因結婚而產生的夫妻關係,是對兩個人結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種社會現象的表述。曹菁 在《愛情信仰論》中這樣講到: 婚姻的真正本質是管控男女關係的機制,婚姻與愛情,生活,家庭,生育都沒有必然的關係。婚姻指向的是管控型倫理,愛情指向的是自願型倫理。

一句話來說,婚姻是文明發展產生的,約束兩性關係的機制,在現代逐漸演變為愛情的目的和結果的兩個人的約定。

而愛情就簡單的多,愛情是一種短暫(相對於一生來說)而強烈的情感。在強烈的激素刺激下(大概一年半到三年的時間)對另外一個人產生情緒和強烈的親近、依賴、嚮往的體驗。

不知大家看懂了嗎?愛情的出現,是不分時間,不分地點的,它的特點是暫時性的,是會隨著生理原因逐漸消退的情緒產物;而婚姻作為兩個人的契約,作為一段愛情中雙方互相信任的結晶,並且在現代社會裡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關係,是基於承諾的,有確定時間的,目的是一輩子的長期關係。

那麼我們現在來討論,在婚後愛上另外一個人是對是錯?其實這個問題不應該用對錯來衡量,而是應該這樣表述:在婚後愛上另一個人可以被理解。

但是這裡需要敲黑板!理解是有範圍的理解。新的感情不代表之前的感情是不存在的,有很多時候,只不過是因為當下的感情太過強烈導致錯誤的判斷。在愛情褪下外殼走進婚姻的殿堂時,情感的核心外更是加上了一層神聖的契約。我們怎麼能說,當下這段感情要比之前的好呢?所以某一天你突然對某個女孩產生了感覺,只要你不去暗地裡瞎搞、不去破壞其他人的生活,我們說,這份感情是可以被理解的,而這份感情最終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消失。

我們說契約有一個重要的核心叫做「責任」,我們也明白真正的愛是克制,針對題主的問題,我想總結一句話:成熟的觀點應該是克制自身情感,在婚姻里懂得責任的含義,學會處理不符合自身的多餘情感。

當然沒有任何事情是絕對的,有的時候不合適的兩個人在一起會讓地獄重現人間,所以在經過理智的判斷,以及判斷自己對失去的承受能力之後,你可以選擇另一段感情;而值得一提的是,這個時候這段感情仍然不是重點,它的身份只是一個導火索而已。

美麗的愛情總會帶著互相吸引的溫暖的親情,作為一個成熟的男人,管理情緒的能力是很重要的~


按理說愛本沒錯,不過與之同時空為之的欺騙和背叛才是無恥


要討論結婚後可不可以愛上別人,就得先討論是為什麼結婚的,還要討論是結婚後馬上愛上別人,還是因為結婚後很長一段時間感情變淡所以愛上了別人,還是兩個都愛。

婚姻和戀愛是兩回事,婚姻是契約關係。

如果一對夫妻本身就不是為了愛情結合,並在婚前約定好,婚後彼此的感情生活並不干涉,那麼夫妻愛上誰都不是問題。對,這叫做開放式婚姻。

當然,由於中國文化特性,這樣的婚姻雖然不是說沒有但絕對是少數。按照薛之謙的言論,其顯然不是開放式婚姻倡導者。

那麼,如何對待婚姻中的感情變化呢?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不能傷害自己的另一半。

往細了說,分為三種情況:

1.不愛另一半了,坦誠告知並尋求和平分手的解決辦法,補償另一半的情感損失,此項適合想要離婚的人;

2.不愛另一半了,但也不跟現在所愛的人在一起,發乎於情止乎於禮,直到對第三者的感情變淡,此項適合出於對現實考慮不想離婚的人;

3.對另一半和第三者同時有感情,並不想和原配離婚,那就盡量專註在另一半身上,斬斷對第三者的愛。

我想,這三項中的「小三」,都不足以被唾棄,因為他們什麼也沒做,他們只不過恰好被一個已婚人士喜歡而已。

這就是我為什麼覺得壓根沒必要指責小三的原因,任何一對夫妻因為第三者鬧的凶,都是因為出軌者太貪心,沒有盡到作為配偶應盡的責任,沒有遵守結婚時的承諾,逃避選擇和代價。

不知道這麼說我會不會被罵?畢竟網路充斥著感性的戾氣。

可是我還是要說,婚姻關係中的兩人才是最需要對彼此負責的人,既然要負責,就不要拿「真愛」作為借口,卻不願意做出任何努力不擔當不作為。

這才是薛之謙被叫渣男的根本原因。


其實,如果走入婚姻又愛上了別人是可以提出離婚的。領了結婚證,又不是簽了賣身契。

但是,愛情和婚姻不能容忍的是欺騙。愛上別人就好好坦白,該修復感情修復感情,修復不了好好談離婚。

一面對妻子說自己多愛家庭,轉頭就和別人哭訴自己在婚姻中多被動,多想要離婚和別人在一起,那簡直是對感情的褻瀆,十惡不赦。


謝邀。沒有對錯,只有因果。對錯在不同國度、不同階級、不同年代、不同群體里有不同定義。沒有天然的對錯,縱觀歷史,隨著統治階級的更換,「對錯」也可能更換。現在的「主流」價值觀也可能是過去或未來的「非主流」。你的某一個選擇,你只需要觀察在當下這段時間內里,你是否能夠承擔相應的因果。你認為婚後愛別人會有什麼結果?你要能承擔那我也沒資格評判你,因為我不是上帝(但不代表別人不評判你)。


人生觀角度來說,結婚後,愛上別人,是自己成長過程,現實角度來說,自我認知開始,同時,各種原因導致,比如,一方,把婚姻經營的很冷,甚至機械化,自己也不會經營,想逃離,契機,有其他人融入。有的貪婪,有的因為宣洩婚姻內的不滿,有的開始湊合,後來,遇見認為的靈魂伴侶。慾望開始無休止推動。婚姻,我們慣性認知中,結婚了,就不應該愛別人,法律上,也是受保護的。那麼,開始道德評判,和過去式,女子必須三從四德一樣。給予了制約,和心靈枷鎖。現實中,離婚,肯定會出現利益糾紛,孩子撫養,等等問題。離婚的背後是什麼?各種原因。如果自己認知不足,很有可能,重蹈覆轍。自己到底想要什麼都不知道,也不懂經營。最後屬於自己挖坑埋自己。即便婚姻內愛了別人,能保證,不再愛其他人?自己到底在做什麼?自己知道嗎?


親愛的,人的一生,不可能每分每秒都愛著眼前那個人的。*^_^*精神出個軌很正常。

但你要明白一件事,就是結婚證它存在的社會意義。兩個相愛的人,都發誓一生一世了,為什麼還要去扯張證呢,有那九塊錢閑的去貢獻國家嗎?

因為大家都明白:誓言這玩意兒不可信,我們需要點別的東西約束自己,即使精神出軌,身體也不敢亂行,婚姻就是這個約束。它是法律上的承諾,我們倆要攜手一生了。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婚姻關係。

為什麼戀愛時出軌和婚後出軌受到的譴責等級完全不同呢,是因為這張結婚證的意義。婚姻法規定了夫妻間要互相忠實,你扯證,也就是要意味著你要遵守這個法律了。

當法律失去了其約束力之時,這個社會就危險了。


因為婚姻的實質是一種法理上的契約關係,算是感情和法理上對彼此在一起的的保證。所以婚內出軌實際上是對這中大家公認的法律和情感的雙重背叛。而戀愛劈腿頂多是道德上的背叛。並且人心變換難測,道德標準也是在某種意義上不確定的。我個人的話,無論開始怎麼走到一起,過程經歷了什麼,看別人走到最後都會選擇送上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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