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句話被拘留!社交平台上這十五種話千萬不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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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蘇南通通州公安迅速查處一起尋釁滋事案件。
經查,2018年8月7日,李某(女,35歲,通州人)通過微信群發表攻擊交警的的言論,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會管理,已構成尋釁滋事。
目前,通州警方依法對李某執行行政拘留。
聊天記錄是這樣子的:
2018年8月13日,通州公安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李某進行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李某利用網路平台發表攻擊交警言論,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會管理。
由於網路剛剛興起,相關制度措施缺失、監管打擊不力,導致一些人在網路上口無遮攔、任意妄為,網路暴力、惡言醜行大行其道,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公序良俗,甚至觸犯法律。這幾年國家對網路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嚴管,顯然有些人還沒有適應好節奏,仍在網上信口開河、不知收斂!然而,一個又一個真實案例,告訴我們,網路真的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為自己違法犯罪行為付出代價!
去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開始施行。
新規明確,互聯網群組「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信息發布,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更多的真實案例:
2016年9月4日晚,張強(化名)在北京昌平區回龍觀半壁店一出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說了句「看,大人物來了」。於是,張強就順著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因這一句開玩笑的話,他卻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
社交平台上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所以群里的夥伴們今後說話一定要注意!
根據近幾年因網路不當言論被刑拘的案例,以及刑法關於相關罪名的規定,總結歸納了在社交平台上千萬不能說的十五種話,連一句都不行,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涉嫌犯罪:
1.宣揚邪教、迷信活動的言論不發,涉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2.恐怖主義言論不發,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3.涉藏、涉港澳台等分裂國家的言論不發,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
4.歪屈黨史、軍史的言論不發,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5.詆毀、污衊黨和國家歷任領導人的言論不發,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侮辱誹謗罪。
6.侮辱、醜化革命烈士的言論不發,涉嫌尋釁滋事罪、侮辱誹謗罪。
7.侮辱警察、破壞司法公信力的言論不發,涉嫌尋釁滋事罪、侮辱誹謗罪。
8.虛假恐怖信息不發,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9.煽動以極端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論不發,涉嫌尋釁滋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10.傷害民族感情、媚外投敵的言論不發,涉嫌尋釁滋事罪。
11.傷害民族團結的言論不發,涉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12.涉謠言論不發,涉嫌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13.涉密言論不發,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14.妄議中央政策、挑戰中央權威的言論不發,涉嫌尋釁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5.惡意中傷醜化他人的言論不發,涉嫌侮辱誹謗罪。
來源:綜合南通通州網警巡查執法微信、圖片|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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