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指導案例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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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稱:於歡故意傷害案
二、裁判要點:正當防衛 V.S. 防衛過當
1.對正在進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2.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伴有侮辱、輕微毆打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斷防衛是否過當,應當綜合考慮補發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時機、手段、強度、所處環境和損害後果等情節。對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伴有侮辱、輕微毆打的行為,且並不十分緊迫的不法侵犯,進行防衛致人死亡重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4.防衛過當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或者褻瀆人倫的不法侵害引發的,量刑時對此應予以充分考慮,以確保司法裁判既經得起法律檢驗,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三、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四、基本案情
被告人於歡的母親蘇某經營源大公司,於歡系該公司員工。蘇某及其丈夫向吳某、趙某借款100萬元,後還款不及時。吳某、趙某遂派人討要債款並拘禁、侮辱蘇某及於歡。後於歡用尖刀刺向杜某2(死亡)、程某、嚴某(重傷二級)、郭某(輕傷二級)。
五、裁判理由:
爭議點總結:1. 於歡的捅刺行為的性質,是否具有防衛性、是否屬於特殊防衛、是否屬於防衛過當;2.如何定罪處罰。
(一)關於捅刺行為的性質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有5個條件:1.防衛起因:不法侵害現實存在;2.防衛時間: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防衛對象:不法侵害者本人;4.防衛意圖: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衛認識和意志;5.防衛限度:尚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於歡的捅刺行為具有防衛性,但屬於防衛過當:
1.行為具有防衛性: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並伴有侮辱人格和對於於歡的推搡、拍打行為,同時有圍堵、推拉、挑釁。客觀上存在不法侵害,主觀上可以認定於歡是為了使本人和母親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傷害,具備正當防衛的客觀和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性質。
2.不屬於特殊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不存在嚴重危及本人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具有嚴重總侵害於歡母子身體健康權的情形。
3.於歡的捅刺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被害人一方雖然人數較多,但其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是給蘇某夫婦施加壓力以催討債務,在催債的過程中未攜帶、使用任何器械;於歡面臨的不法侵害並不緊迫和嚴重,而持刀連續捅刺四人,故應當認定於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
(二)關於定罪量刑
1.關於定罪:通次對象是周圍的人,對不法侵害每人一刀,未對同一不法侵害人連續捅刺。所以,於歡的目的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並離開接待室,證據不能證實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故於歡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認定於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既是嚴格司法的要求,又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點。
2.量刑:被害方對引發本案具有嚴重過錯。雖然距於歡實施防衛行為已間隔約20分鐘,但於歡捅刺杜某2等人時難免帶有報復杜某2辱母的情緒,故杜某2裸露下體侮辱蘇某的行為是引發本案的重要因素,在刑罰裁量上應當作為對於歡有利的情節重點考慮。
杜某2的辱母行為嚴重違法、褻瀆人倫,應該受到懲罰和譴責,但於歡在民警尚在現場調查情況下,為離開接待室擺脫圍堵連續捅刺私人,損害後果嚴重,且除杜某2以外,其他三人並未實施侮辱母親的行為,其防衛行為明顯過當。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減輕處罰依法應當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鑒於於歡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於歡之母的嚴重過錯等可以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於歡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遂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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