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一直催的杜大大的憲法口訣來啦!背完就得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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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
重點記憶:
①編製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立法會批准後,需報國務院備案);
②負責維持社會治安,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並依法管理金融市場;
③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在境內簽發特別行政區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對出入境實行管制。
註:排除國務院在特別行政區的許可權(即:防外人),其他的都屬於特別行政區的行政許可權。
17.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
1.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的,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無「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限制)。
2.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口訣:420永中(香港+外)
18.主要行政官員
1.行政官員必須是在當地連續居住15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無「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限制)
口訣:15永中(香港+外)
2.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是行政機關,並非司法機關)
3.廉政公署直接對行政長官負責。
19.立法會議員的監督許可權
可以提出彈劾行政長官的聯合動議
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4以上
②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3以上
20.特別行政區各級官員的任職資格:
(1)行政長官任職資格為:年滿40歲+居住滿20年+永久性居民+中國公民(香港+在外國無居留權)。
(2)主要行政官員:居住滿15年+永久性居民+中國公民(香港+在外國無居留權)。
(3)香港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以及澳門終審法院院長):永久性居民+中國公民(香港+在外國無居留權)。
澳門檢察長(香港無檢察院,有律政司行使職能):永久性居民+中國公民。
(4)立法會議員:永久性公民(香港:非中國籍和在外國有居住權的比例,不得超過20%)
(5)法官:無任職資格限制。
(6)立法會主席:香港同行政長官;澳門同行政官員。
21.我國的選舉制度
1.選民名單在選舉日20日前公布,對於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日之內向選舉委員會申訴。選舉委員會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5日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20前公布,5日之內申訴,3日內處理,5日前起訴。口訣:2 5 3 5
候選人名單應當於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7日前公布。口訣:1 5 7
2.代表候選人
代表候選人的推薦。我國的代表候選人不是任意產生的,而是需要推薦。根據規定,各政黨、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有權推薦代表候選人。具體包括:
①各政黨單獨推薦。
②各人民團體單獨推薦。
③各政黨與人民團體聯合推薦。
④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
口訣:黨團不是人
22.罷免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
(1)罷免案的提出:對鄉級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對縣級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
(2)接受罷免提案機關:縣級人大常委會。
(3)罷免案的通過:原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通過。
口訣:三鄉五縣找縣常
23.罷免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
罷免案的提出
(1)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開會期間,主席團或1/10以上人大代表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對該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案。
(2)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閉會期間,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1/5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該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案。
口訣:5任10席罷代表
24.代表資格的終止
(1)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2)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大會議的。
(3)喪失行為能力的。
(4)辭職被接受的;被罷免的;喪失中國國籍的以及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口訣:走了懶了和傻了,資格也就終止了。
25.質詢權
1.提出質詢案的主體(不存在機關之間的相互質詢)
(1)向全國人大:1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
(2)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
2.質詢的對象
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委和國家主席不受質詢;有關監察委的質詢尚未相關規定。)
口訣:一代三加上十屌絲
26.聽取專項工作報告
1.政府、法院、檢察院在開會20日前將報告提交常委會辦事機構徵求意見。
2.政府、法院、檢察院在開會10日前將報告提交常委會。
3.常委會辦事機構在會議7日前將工作報告發給委員。
4.政府、法院、檢察院負責人作報告,政府還可委託部門負責人報告。
口訣:專項217政府可委託
27.審議經濟報告
1.本年度的預算及執行情況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政府在6~9月期間向本級常委會報告
2.預算的部分調整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常委會審批預算調整方案的1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審查或徵求意見
3.上年度的決算草案
國務院在6月提交全常,縣以上政府在6~9月期間提交全常,各級常委會審批決算時,要聽取政府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並可作出決議。
4.5年規劃中期報告
5年規劃在實施中期階段,政府應將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常委會審議。若需調整,政府應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常委會審批。
口訣:中央決算在6月,其餘都是6、9月。
28.全國人大人事權
全國人大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口訣:監察常高三主席
29.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權(首長負責制)
(1)全國人大的決定權
①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任免。
②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包括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央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秘書長)。
③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包括軍委副主席和軍委委員)。
口訣:主席提定總理,總理提定兄弟。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權
①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決定國務院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央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和秘書長任免。
②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
口訣:常委會可幹掉副職,但國務院例外。
30.事項的決定及審批
1.全國人大。
(1)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以及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2)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3)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
(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與制度。
口訣:全國人大三件事,管人、管錢和管地;(管人,監察常高三主席,全國人大來選舉;管錢,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管地,省級建制還有特別行政區的制度。)
2.全國人大常委會
(1)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錢)
(2)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炮)
(3)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4)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5)決定特赦。
(6)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7)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8)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9)決定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口訣:約炮外國級,不付錢,特激動。
31.國家主席的職權
(1)國家主席獨立從事的活動:進行國事活動和接受外國使節。
(2)國家主席的大部分職權都是與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的,國家主席只是「簽署主席令」公布。
口訣:國家主席沒啥事,請客送禮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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