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罪與罰」

疫苗「罪與罰」

敢在疫苗上弄虛作假的人,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髒的東西。作為一名法律人,在出離憤怒時,告誡自己謹言慎行。那些動了「疫苗」國人心裡底線的人,應承擔什麼樣的「報復」,作為一個公民很期待正義的實現。法律是懲惡揚善的利器,應物盡其用。

疫苗是什麼?

用病毒、立克次體、衣原體等接種後或經組織培養後製成的一種生物製品,用於刺激肌體產生抗體從而起自動免疫作用。疫苗有兩類;①滅活疫苗,如乙型腦炎疫苗、人用狂犬疫苗等;②減毒活疫苗,如麻疹活疫苗、脊髓灰質炎活疫苗糖丸等。

摘自《藥學名詞》(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大新葯創製」技術總師桑國衛院士任顧問,周海鈞先生任主任委員,共38位藥學專家組成,2014年12月公布的第二版《藥學名詞》)。

疫苗是救人的

民間有句俗語:「孩子出過疹和痘,才算解了閻王扣。」

這裡的痘指天花,疹就是指麻疹。中國古代醫生們為了治療和預防天花,想盡辦法,其中之一就是「種人痘」,這一方法後來在英國變為「種牛痘」。世界上通過免疫預防疾病的實踐最早起源於中國!1727年俞茂鯤《痘科金鏡賦集解》記載,明隆慶年間(1567年~1572年)安徽太平縣首創種痘法。疫苗誕生之初就是將人類從病毒的魔爪中拯救出來。

80後們吃「糖丸」

疫苗是藥品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葯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即:疫苗屬於藥品無疑!

什麼是假藥、劣葯?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葯。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葯論處:(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三)超過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即:究竟是「假藥」還是「劣葯」,屬於醫學領域的專業性問題,普通群眾沒有專業判斷的技能,但我們從法律規定上看出,兩個葯在定性界定上完全不同,在行為性質上完全不同,在承擔的責任完全不同。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誰有權認定假藥、劣葯?

1.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五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

即:全國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假藥、劣葯」的認定既是職權,也是職責。

2.司法政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於印發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食葯監稽〔2015〕271號)》。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應當建立健全線索通報、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

即:發生藥品領域犯罪嫌疑,部際聯繫會議互通互聯。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24小時內移交案件材料,並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書;(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三)涉案物品清單;(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辦理的法定時限要求積極協助,及時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並承擔相關費用。

即: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能推脫責任。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是否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假藥」、「劣葯」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即: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認定「假藥」「劣葯」具有一錘定音的權力,這個非常關鍵。

生產假藥、劣葯承擔什麼責任?

責任1.行政責任:停產、停業,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八十四條 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即:生產、銷售「假藥、劣葯」,或者購銷藥品沒有完整的購銷記錄,可以處貨值金額最高3-5倍的罰款,並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10年醫藥行業市場進入!

責任2.刑事責任:最高判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①如果生產的是假藥,最高可以判死刑,如果生產的是劣葯,最高可以判無期。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葯罪】生產、銷售劣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二)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三)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六)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七)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五條 生產、銷售劣葯,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劣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劣葯,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②司法認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葯罪的標準。

第一,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

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但實際上是否達到營利的目的,並不影響定罪,只要是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並且對人體健康足額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了本罪。(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3版)(上))

第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產、銷售劣葯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葯政管理制度,同時劣葯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

第四,客觀方面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葯的行為。

③預判的結果(個人觀點,僅供交流)

目前官方認定為「劣葯」,查明違法所得858840.00元,即使是「劣葯」,即使金額為「858840」,根據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屬於「疫苗」「注射」的法定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是否構成「受害人大面積傷殘」目前不知,但公司和公司高管(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可能很大,當然還有並處銷售金額二倍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特別說明未經法院審判,不得定任何人有罪,作者純粹學術探討。

另:《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2010年修訂) 第二十條,對「關鍵人員」是這樣界定的: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

即:廣大接種疫苗的受害人,可以向接種疫苗的醫療機構根據醫療合同主張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生產廠家主張侵權賠償。人身傷害賠償範圍較廣: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都可以要求。

責任3.民事賠償責任:受害方、小股民均的索賠。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藥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責任】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當然,因為上市公司沒有及時披露重大信息,小股民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進行索賠。

第十七條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有人說,疫苗是人類在醫學領域裡最偉大的發明,每一種新疫苗的誕生都是人類戰勝一種傳染病的偉大勝利!至今沒有任何一種醫療措施能像疫苗一樣對人類的健康產生如此重要、持久和深遠的影響;也沒有任何一種治療藥品能像疫苗一樣以極其低廉的代價把某一種疾病從地球上消滅。

良心泯滅,法律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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