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又離婚,第一次離婚時已經處理的房產如何分割?

復婚又離婚,第一次離婚時已經處理的房產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

  吳小姐與雷先生在大學期間開始戀愛,大學畢業後二人很快的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吳小姐生育了一個女兒,雷先生一家非常重男輕女,常因吳小姐生育女兒一事辱罵吳小姐,吳小姐認為自己沒有給男方生育男孩非常愧疚,故對雷先生的指責也是默不作聲,但是,吳小姐的忍讓不僅沒有令雷先生改變態度,反而助長了雷先生跋扈的氣焰,雷先生日常在家不僅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甚至有時會對吳小姐大打出手,有一次打得吳小姐住院了半個月才恢復。隨後雷先生因為吳小姐一直未再懷孕提出離婚,離婚時協議約定夫妻雙方名下的福田區房產歸吳小姐所有,由吳小姐負責還貸;雙方名下的羅湖區沒有貸款的房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後吳小姐配合男方辦理了羅湖區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由於福田區房產尚有貸款未還清,故雷先生一直借口等貸款還清了再辦理過戶。

  二人離婚三年後,雷先生又回頭追求吳小姐,吳小姐離婚後未再婚,且一直帶養女兒並沒有再開始一段新的感情,故又與雷先生辦理了復婚登記。復婚後福田區的房產依然沒有辦理過戶,貸款由雙方的生意收入償還。復婚後吳小姐通過人工授精再孕,懷孕時檢查是男孩,不料出現檢查結果錯誤,吳小姐又生育了一個女兒,雷先生在孩子出生後大發雷霆,在孩子出生一年後又再次提出離婚,吳小姐對雷先生心灰意冷,表示同意離婚,但雷先生認為福田房產有兩個人的名字,故要求平分福田的房產才肯離婚;並要求吳小姐共同承擔其結婚後向四家小額貸款公司所借款項100萬元,相關資金均被雷先生炒股賭六合彩輸掉了。吳小姐此時才知道雷先生之所以跟自己復婚,其目的是為了侵佔第一次離婚時歸屬自己所有的房產,堅持不同意分割方案,雷先生見協商不了便提起了離婚訴訟。

【案件點評】

  關於本案福田區房產如何分割及雷先生復婚後所借債務如何承擔的問題,本文師點評如下:

  一、房產登記在兩個人名下是否就一定平均分割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吳小姐與雷先生第一次離婚後,針對離婚協議約定歸屬女方的房產沒有辦理過戶,而後二人又辦理了復婚登記,復婚後又存在共同還貸的情況。對方主張平分房產的依據即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但我們認為吳小姐與雷先生第一次離婚的離婚協議既然約定的福田房產歸吳小姐所有,作為財產分割的相對條件,位於羅湖區的房產歸屬雷先生所有,那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福田區的房產所有權應當歸屬吳小姐,離婚後雷先生拒絕辦理過戶登記的,吳小姐可以據此起訴要求配合辦理過戶。故法律性質上在二人復婚前該福田區的房產仍應歸屬吳小姐個人所有,復婚後該房產仍應當屬於吳小姐的婚前個人財產。

  對於復婚後的還貸,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女方應當對婚後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補償對方,但福田區房產屬於吳小姐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並未發生變化,因此對該房產不能適用平均分割的方案。

 二、雷先生貸款的100萬資金是否應雙方共同償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據前述規定,一方個人名義借債,借款未經另一方確認,且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該方的個人債務,由該方個人承擔。本案中雷先生在復婚後向四家小額貸款公司借來的款項都被雷先生用於炒股、賭六合彩,這些顯然都不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用途,而且對於這些借貸吳小姐並未作為借款人共同簽署,因此,雷先生的前述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吳小姐無須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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