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的鬱悶-訴訟保全費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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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借款人C經營塑料製品批發零售,在某銀行貸款15萬元,三戶聯保形式。
擔保人A和B都是同一市場的經營戶,A是批發日化用品,B是批發辦公文具用品。
貸款到期,A和B正常還款,C因經營不善資金緊張,不能還款,銀行立即行動,上門催收,資產保全,並查封了A、B個人銀行賬戶,凍結資金13萬元,C的賬戶沒錢,於是查封了C價值約35萬元的經營資產,就是店裡的存貨。
經過一輪又一輪漫長的調解、起訴、異議,查封、凍結資產,新的問題來了,C先生是一位接近60的離婚老漢,子女成材均在外地工作,他獨自一人在風中瑟瑟發抖。
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靠低保勉強維持生活。
虎子無犬父,老漢我也不是吃素的!
當法院要採取行動時,C反訴法院:你查封我的資產價值35萬元,經過三年現如今全部報廢,賠我的損失。
不是我們同情弱者,C說的有道理,如果法院及時處理,拍賣了存貨,還有剩餘的20萬,拿錢還我!不還我,跟你沒完,坐你門前不走了,還得管飯!
法院很尷尬,本來為了解決執行難,不曾想趕上法院機構改革,人員變動,一團亂麻,理不出頭緒。現在各級政府都在強調和諧社會,一個老先生整天坐在法院大門口,不是引火燒身是啥?
分析:
先來翻一下法條,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應該交納申請費(即保全費)。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資產保全費,最高5000元,只有繳納了訴訟保全費,法院才去進行查封、扣押等保全行為的,並不代表一定能保全到對方的財產。訴訟保全費由你先行墊付給法院,法院不退,勝訴後由敗訴方賠償給你。
(版權歸作者米斯湯所有,轉載請註明來自知乎專欄《實戰信貸經驗分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方式可以是現金擔保,也可以是物的擔保,或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提供擔保的原因,在理論上,申請人有可能出現敗訴的結果,一旦敗訴,保全被告資產將會對被告造成損失,這個擔保,就是萬一保全錯了,可以彌補上述損失。
以上案例,好象某銀行沒有提供擔保耶。
如果有擔保,比如,申請保全的銀行繳了10萬的保證金,又是一場熱鬧的好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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