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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不是標底,標底也不等於預算,千萬不要弄混淆了!

預算不是標底,標底也不等於預算,千萬不要弄混淆了!

預算與標底,是政府採購或招標採購中兩個既緊密聯繫又有本質區別的概念,往往容易混淆,產生異議,引起誤解。有人認為,預算就是標底,標底等於預算。筆者認為,有必要進行深入探究,認真分析和比較,捋清標底與預算的關係。

第一,預算和標底均屬資金概算,二者重合度將進一步提高。所謂預算,這裡是指項目支出預算,是在採購項目立項時對項目所需採購資金的大體概算;所謂標底,通俗地說,就是項目造價,更多是指工程項目造價,是基建工程的預期價格。由此可見,預算和標底,都是採購項目資金的大體概算或預期價格,是採購人可用資金額度及在財務上應承擔的義務。

一般來說,應先有預算,後有標底,根據預算編製標底。相較而言,編製標底比編製預算要求更高,應更全面、更準確、更細化,應精確到項目的每一個子項、每一個科目;同時,一般要求標底必須以不突破預算為前提,標底應控制在批准的項目預算以內。

隨著財政工作及財務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逐步深化,必將進一步細化預算編製,嚴格預算要求,強化預算約束,預算的準確性和剛性將進一步加強,在政府採購項目中,採購項目預算將更全面、更準確、更細化,預算與標底將逐步趨同,重合度將進一步提高,二者將更好地銜接和統一。

第二,預算和標底適用範圍不同,規定和要求各有側重。我國《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對預算和標底的規定,各不相同,各有側重:《政府採購法》對預算提出了明確要求,《招標投標法》對標底進行了原則規定。

從法律規定看,預算是剛性要求,是採購的前提,無論貨物、服務或工程項目,都必須編製預算,沒有預算不得採購;而標底非剛性要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製標底」,並非所有採購項目都必須編製標底。

從採購實踐看,一般來說,在貨物項目和服務項目中,基本不設標底;在基建工程項目中,目前有設標底的,也有不設標底的,但隨著預算越來越科學、準確和精細,加之設標底的技術要求及保密要求較高,因此基建工程項目也將逐步淡化標底。

第三,標底是評標的參考,預算與評標無關。標底是評標的重要參考,《招標投標法》第40條規定「對招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但如何參考標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具體操作實踐中,一般是將標底作為評標基準價,標底是評標、定標的重要依據,作為價格得分的尺度和準繩,離標底越近,價格得分越高;無論價格高低,只要偏離標底,均將減分,偏離越遠,價格得分就越低。對於高於標底的報價,予以減分,倒可以理解;但對於投標報價低於標底的,也作減分處理,這與政府採購「價格得分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的規則相違背,也不符合政府採購提高採購資金使用效益的價值目標。

預算不影響評標,更不得將預算作為價格打分的參考和依據。嚴格地說,在評標環節,評標委員會不應考慮預算問題,不要被預算所困惑和左右。關於投標報價是否全部超預算,或部分超預算,超預算是否廢標,都不影響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都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條款、標準、方案和規則等採購要求進行評審,評選出科學合理、符合採購需求的投標方案或產品,推薦最適合採購項目的供應商。

第四,標底強調必須保密,預算沒有明確要求保密。標底決定價格得分高低,甚至決定是否中標或廢標,因此標底屬於保密內容,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招標投標法》第22條明確規定「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預算是否應該保密,現行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沒有明確規定和要求。有的採購項目,要求預算保密;有的採購項目,卻將預算作為陽光採購、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予以公開。由於預算不作為評標的參考或依據,無論預算公開與否,都不能影響評標過程或左右評標結果,更不能作為中標或廢標的依據。

第五,必須編製預算,不宜設定標底。預算是項目採購的前提,是簽訂合同的依據,是項目付款的保障,《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因此,作為財政或財務管理部門,必須科學編製採購預算,細化項目預算;作為採購機構,必須嚴格按預算採購,沒有預算不得採購;作為採購人,必須按採購預算簽訂合同,並嚴格按照合同辦理付款。

採購項目是否應設定標底呢?筆者認為,所有採購項目,不僅貨物項目和服務項目,也包括工程項目,應以不設標底為宜。主要理由有:一是現行政府採購或招標採購制度規定沒有要求必須設定標底。二是設定標底,是一項很複雜、很艱巨的工作,技術要求高,時間周期長,編製準確的標底十分困難。三是標底保密難度大,泄密風險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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