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不會一刀切!藝術培訓直接法人登記,無需辦學許可證!
8月10日,司法部官方網站發布:「司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司法部通知)
通知附件是送審稿的起草說明和送審稿全文。此前廣受關注的藝術類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問題,在送審稿中得到再次重申!第十五條規定藝術類培訓機構,不設立文化課相關補習輔導,即可以直接法人登記。
第十五條 設立招收幼兒園、中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動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應當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設立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有助於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以及面向成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可以直接申請法人登記,但不得開展第一款規定的文化教育活動。法律、法規、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外,對於培訓機構設置分支機構的,也做了規定: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在住所地外設立校區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地址變更;超過審批機關管轄範圍設立的,應當向分校區所在地審批機關單獨申請辦學許可,並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應當報審批機關和辦學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
相關文件請點擊查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8-08/10/tzwj_38281.html
(點擊複製,瀏覽器打開,或者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閱)
延展內容
今年4月20日,教育部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關於藝術類培訓可直接法人登記的條款,引發了大量討論。不少人認為,現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申請條件過於苛刻,不適用於藝術培訓機構,新條例有利於促進行業發展。
另外,當時的條文表述「設立面向成年人開展文化教育培訓、非學歷繼續教育,或者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有助於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培訓機構,可以直接申請法人登記」,導致不少人誤解,認為是指面向成年人設立的藝術培訓機構才符合規定。
本次送審稿的出爐,不僅再次重申藝術類可直接法人登記,而且把相關表述做了修正,藝術培訓機構不開展文化課相關的補習輔導即可直接法人登記,充分體現了對藝術類、素質教育類的扶持!
先給眾多藝術類培訓機構報喜啦!
但開心的同時,還需進一步了解的是,此次《徵求意見稿》沒有透露法人登記的條件,也未提及到消防審批相關事項,具體操作請及時查看當地省份出台的實施細則。
但是實行備案制這一點對有建立「分校」需求的培訓機構是非常有利的,不需再「一校一證」了,有利於優秀教育培訓機構擴大規模。
更為驚喜的是,民辦教育機構在機構設置必備條件方面的規定,下放到了省一級管理部門,讓我們今後的教育活動的實施更有方向。
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所實施教育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學經費、管理能力、課程資源、相應資質的教學人員等。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設置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的相關條件,由省一級教育相關部門規定,不再是全國統一標準。該點管理權的下放更有利於地方根據地方發展特點制定標準,是人性化的體現。
在線教育納入規範體系
不僅線下教育培訓,在線教育培訓也需持「證」經營。
具體規定是怎麼描述的呢?
《徵求意見稿》的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前款規定的文化教育活動,以及職業資格培訓或者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應當取得相應的互聯網經營許可,並向機構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學許可。
首次提出在線文化教育培訓需要申辦辦學許可證的要求,就像點了一下正「火」在線教育的剎車,規範在線教育勢在必行,相信具體操作細則會逐漸明確。
總之,此次《徵求意見稿》的公布,表明了國家對教育培訓行業的關注,以及對行業規範的信心和決心。
面對更加寬鬆、人性化、全面的條例,我們有理由相信民辦教育培訓行業已經走上了規範運營的快車道。
只有規範、自律才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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