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國家外匯局發布《「一帶一路」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

發布:國家外匯局發布《「一帶一路」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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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一帶一路」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研究小組發布《「一帶一路」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以下簡稱《概覽》)。詳情可點擊下方「閱讀原文」,查看全文。

《概覽》在綜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匯兌安排與匯兌限制年報(2016)》與相關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官方網站資料的基礎上,從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管理、個人外匯管理、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等方面對「一帶一路」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情況進行了編譯和梳理。

《概覽》共收錄了68個國家,大體按照東亞、東南亞、南亞、中亞、西亞、非洲、歐洲的地域順序進行排序。《概覽》旨在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對外開放的戰略部署,為參與「一帶一路」貿易投資活動的銀行、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更豐富的參考信息,推動實現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讓「一帶一路」更好造福沿線各國人民。《概覽》得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文翻譯授權,後續將定期更新。

《概覽》包括該國家的外匯管理基本情況、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外匯管理政策等具體信息,以蒙古國為例:

蒙古國外匯管理概覽

一、基本情況

外匯管理部門:蒙古國銀行和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是蒙古國的外匯管理部門。

主要法規:《外匯法》。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蒙古國貨幣為蒙古圖格里克,圖格里克與美元、歐元及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蒙古國實行浮動匯率制,蒙古國銀行保留干預外匯市場的權力,以適應宏觀經濟基本面的變化。圖格里克兌美元的官方匯率是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加權總和,權重分別為買入量佔比和賣出量佔比。圖格里克對其他外幣的參考匯率計算基於當天下午4:00至4:30的國際市場匯率。官方參考匯率用於財務核算、海關估價和與蒙古國銀行的政府交易。蒙古國銀行每個工作日公布參考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貨物貿易:進口適用5%的統一關稅,對大多數商品進口徵收10%統一增值稅,對酒類、香煙、煙草製品、乘用車和石油產品進口徵收特定消費稅。出口稅適用於有色金屬、廢金屬、駱駝原絨、木材及其他木製品的出口。蒙古國實行外匯上繳與外匯留成制度。企業和合作社通過國家出口指標所獲得的沒有超過指標的外匯收入,一般要全部上繳國家;超過指標的外匯收入可全部保留。沒有出口指標的企業和合作社,可分別保留其出口外匯收入的50%和90%。個體出口商可保留全部外匯收入。留成外匯可存入外匯賬戶,符合有關規定的使用不受限制,也可通過協商出售。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在蒙古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在完成繳稅後,可以將個人所得、股份紅利、出售財產和有價證券所得匯往國外。

(二)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公司控股股東須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公司網站向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證券交易所和公眾披露其持股比例增加或減少超過5%的情況。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法人經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批准,可在蒙古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發行人須在其發行的招股說明書中註明蒙古國與該證券初始發行國之間的監管差異;發行人還須對投資者的潛在風險作出規定,並對投資者行使其權利的途徑作出安排。外國證券發行的標準和被接受的外國交易所名單由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決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禁止非居民在一級市場上無償提供所有權和以信用方式出售證券。禁止境外註冊的投資基金在蒙古國公開發行或出售其股份和權益。境外註冊的投資基金經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批准可通過封閉式要約出售其股份和權益。在蒙古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也可在外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交易一定比例的證券和存托憑證。若在國外發行證券,公司須向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登記。

債券業務:居民可以在境外購買、出售或發行債券。非居民在蒙古國境內購買債券,須通過經紀人和交易商向存托所登記。禁止非居民在蒙古國境內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禁止融券。

信貸業務:居民向非居民申請商業和金融信貸須在簽訂信貸協議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蒙古國銀行登記,居民須向蒙古國銀行提交貸款登記表。

房地產投資:居民境外購買房產以及非居民在蒙古國境內購買房產均須列入國家房地產登記。

(三)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個人經常項目:對攜帶現鈔出入境基本沒有限制,若攜帶摺合1500萬圖格里克以上的本外幣現鈔出入境,須根據蒙古國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要求進行申報。個人間的禮品、捐贈、遺產交易不受監管,接受禮品、捐贈和遺產的民政官員須向相應的政府機關登記。

個人資本項目:居民個人向非居民申請商業和金融信用,須在簽訂信貸協議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蒙古國銀行登記,居民個人須向蒙古國銀行提交一份貸款登記表格。

(四)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

銀行業: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持有境外賬戶須得到蒙古國銀行的許可。銀行須獲得補充外匯結算許可證,才能向非居民發放金融或商業信貸。從事境外投資的銀行須獲得補充外匯結算許可證,才能從事境外投資,轉賬及外匯交易等基本活動均須取得銀行牌。蒙古國的商業銀行須從蒙古國銀行獲得補充外匯結算許可證,才能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銀行須分別滿足對圖格里克和外幣的存款準備金要求。每天結束前,銀行在蒙古國銀行開立的圖格里克和外幣賬戶中須嚴格保持至少50%的法定準備金。在計算準備金時,不考慮圖格里克或外幣的在庫現金。法定準備金條例修正案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允許銀行在維持期結束時使用圖格里克超額準備金來滿足50%的法定外匯準備金;該修正案還重新引入了銀行圖格里克法定準備金的收益,收益率為50%的隔夜存款利率。

對於外匯頭寸限制,單一幣種凈頭寸的限額為調整資本的15%,所有幣種的總凈頭寸限額為調整資本的40%。調整資本計算方法如下:一是除投資於子公司和附屬金融機構的資本外,75%的直接投資資本和通過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第三方間接投資的資本要從一級資本中扣除,剩餘的25%要從二級資本中扣除(經蒙古國銀行行長2011年第726號令修訂);二是二級資本的最高金額須小於一級資本的金額,二級資本下次級債的金額以一級資本的50%為限;三是若在非現場和後續檢查中發現違規行為,須對賬戶進行調整;四是永久和非累積優先股須少於一級資本的15%;五是部分特定資產的重估盈餘可以從二級資本中扣除;六是商譽須從一級資本中扣除。

蒙古國外匯情況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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