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好戲》被稱「抄襲」 如何判斷是否抄襲
原創作者:賈虹
《一出好戲》為黃渤自導自演的處女電影,於8月10日上映後已獲得12.18億元票房(中國票房網數據,截至8月23日)。
然而,在8月12日晚間,編劇於夢媛女士在其微博實名發文稱:其於2013年創作完成劇本《男人危機》並於同年9月獲得拍攝許可證。《男人危機》劇本曾遞交給黃渤方面邀請其出演,後被對方拒絕。現發現《一出好戲》抄襲了2013年完成的劇本《男人危機》,其正在積極地收集整理證據材料。
眾多影視劇都曾經或正在紛紛陷入「抄襲」紛爭中,除《一出好戲》之外,近期還有編劇王晗羽聲稱電影《西虹市首富》抄襲了網劇劇本《繼承者》。之前的《戰狼2》、《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妖貓傳》、《甄嬛傳》、《楚喬傳》、《夏洛特煩惱》等熱門影視作品都難逃「抄襲」的傳聞,網路中不時就會有關於「抄襲」的新聞,法院在案的「抄襲之爭」也頻頻上演,是「炒作」還是「巧合」, 是「真侵權」還是「假碰瓷」,公眾已眼花繚亂。
影視作品的抄襲如何界定呢?
思想、表達二分法
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一般來說,思想是指概念、術語、原則、客觀事實、創意、發現等等。表達則是指對於思想觀念的各種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數字的、線條的、色彩的、造型的、形體動作的表述或傳達等。從這個意義上說,表達所形成的就是作品。
例如:甲原創一個宮斗劇題材的電影劇本,甲對其劇本享有著作權,但是甲不能因對甲劇本享有著作權就阻止乙用乙的語言和創意也寫一個宮斗劇題材的劇本(假設乙的劇本和甲的劇本完全不一樣)。
「思想」和「表達」的界限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區分,但也會有劃分困難的情況。一個作品的主題,如剛才所說的「宮斗劇」,屬於思想的範圍,作品中具體的語言文字屬於表達的範圍。
作品中的人物設置及人物關係,如果僅僅是「母女」、「父子」、「夫妻」等關係,應屬於思想範疇;如果就上述人物關係加以具體化(比如:哥哥是偷換來的貝勒,而弟弟是策福晉的兒子),再在特定人物關係中穿插特定的事件等,人物關係、人物與特定情節的具體對應等設置已經達到足夠細緻具體的層面,那麼人物設置及人物關係就將形成具體的表達。
接觸和實質相似
司法實踐中,判斷影視作品是否抄襲侵權,主要適用「接觸+實質相似」的侵權判定方法。
接觸
創作上的巧合是有可能發生的,就是說,可能會出現不同人在不同的地點,在沒有溝通的前提下,完全獨立的各自創作出了二個相同的作品。表達上的相似或相同雖屬罕見,但也並非完全不存在。
因此,接觸是侵害著作權的構成要件之一。證明接觸原作品的事實或機會,是為了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原作品的相似存在「有意」、並非創作上的巧合。
接觸可以有二種情形:①原作品未發表但有證據證明涉嫌侵權作品的作者實際接觸了原作品;②原作品已發表、公之於眾。
公之於眾為一種狀態,即原作品已公開,不特定的人能夠通過正常途徑接觸或知悉原作品的狀態。在原作品公之於眾後,只要證明涉嫌侵權作品的作者有獲得原作品的「合理可能性」,比如原作品已出版、放映、廣播等,即可推定為「構成接觸」。
如果原作品在涉嫌侵權作品創作完成時,尚未公開甚至尚未創作,自然沒有接觸的可能性,也就不可能存在抄襲侵權。但是如原作品在涉嫌侵權作品創作時已經公開發表甚至膾炙人口,如果此時涉嫌侵權作品的內容又與原作品內容實質相似,這時以「巧合」、「未接觸」推脫顯然無法成立。
實質相似
判斷兩部影視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①台詞、旁白等是否相似;②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是否相似;③具體情節的邏輯編排是否相似;④是否存在相同的語法表達、邏輯關係、歷史史實等錯誤;⑤特殊的細節設計是否相同;⑥兩作品相似的表達是否屬於原告主張權利作品的核心內容;⑦其他因素。
實質相似也要考慮排除一些例外的情況:
特定情境
特定情境通俗而言是場景原則,是指在影視作品中,如果依據歷史事實、特定事件、日常經驗或者受眾常識,在表達某一特定事項或主題時,必須描述某些歷史事件、特定場景或使用某些特定安排,那麼這些事件、場景或安排即使是已於在先作品中描述,在後作品再次用自己的語言文字表達前述相同的事件、場景或安排時,不構成侵權。
有限表達
有限表達是指,當某特定構想的表達只能局限於很少或非常有限的方式時,則表達與構想很容易或不可避免的會重合或相同,從而,此情況下水位作品之間構成實質相似,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當然,有限表達也存在著創作空間,完全雷同的表達概率非常小。
公知素材
公知素材是指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素材或客觀事實。例如:普通的三角形、圓形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特定場景、有限表達、公知素材的使用雖不受著作權法限制,但並不意味著以其為基礎,經作者獨立創編形成的作品內容也會自動歸入特定場景、 有限表達或公知素材。
利用特定場景、有限表達、公知素材新創作出一個完整的劇本,其中包含故事發展邏輯、人物設置、人物關係、場景、情節安排等許多要素, 新創作的劇本作品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創作者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達或公知素材, 但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創作者在特定情境、有限表達或公知素材基礎上融入獨創內容產生的新作品。
常見誤區
有人認為,抄襲20%以下(比例可以變化為10%以下、30%以下,以此類推)不構成侵權,曾看到某專業平台發布類似觀點的文章,某名校法碩實習生也曾很篤定的這麼認為。這種觀點普遍存在,但沒有法律依據。抄多抄少並非侵權的定性問題,而是屬於定量的問題,抄別人多的,侵權嚴重,抄別人少的,侵權輕微,抄襲的數量是法院判決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但不是認定是否侵權的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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